关于实行恶性肿瘤
放化疗日间病房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属开发区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
恶性肿瘤放化疗治疗时间长、医疗费用高、患者心理压力大,需家庭温暖和关爱。前期调研发现,现行住院管理制度与恶性肿瘤放化疗患者治疗康复存在诸多不适应的地方,在增加医疗成本的同时,加重患者负担。按照市委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有关精神,根据恶性肿瘤放化疗医疗特点,以改革管理方式、创新康复环境、方便群众就医、减轻患者负担为导向,决定率先探索对恶性肿瘤特定放化疗实行“日间病房”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病种:恶性肿瘤特定放化疗,指恶性肿瘤患者在医保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放射治疗、静脉或口服药物等化学治疗,病情平稳的患者可在门诊或病房特定区域实施,根据医嘱,患者需要治疗时在院接受治疗,非治疗期间无需在院进行医学观察。
二、适用项目:日间病房,指部分符合住院条件的特定病种,医院为患者办理入院手续后,患者接受检查、检验和治疗时在医院,非治疗时可回家休养的治疗模式。
三、适用人群: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医学诊断患恶性肿瘤需要放化疗的参保人员。
四、医疗保障及住院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综合评价,对病情平稳、适合“日间病房”管理的恶性肿瘤患者纳入“日间病房”管理。患者接受“日间病房”放化疗,从入院到出院视为一个治疗疗程,按规定办理入、出院手续,执行现行住院报销政策。
恶性肿瘤放化疗“日间病房”要设专职医护人员具体服务患者。医学文书按观察室病历要求完成病志、记录、治疗小结等。“日间病房”放化疗病历、记录视同住院病历保存备查。患者在“日间病房”放化疗期间,因突发情况或病情加重需转为常规住院的,应及时办理,并纳入常规住院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要合理医疗、因病施治。恶性肿瘤患者接受放化疗期间,占用床位的,医疗机构半价收取床位费,需医疗护理的,半价收取护理费。一个疗程需间隔治疗的,患者不在院期间,不得收取床位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循“不发生、不收费”的原则,据实收取检查、化验、治疗、用药等费用,并做到医嘱、检查检验报告、费用清单对应一致,不得收取与诊疗无关的其他费用。
对部分化疗方案需合并口服化疗药物的,根据治疗需求,可将患者出院带药延长至1个疗程结束,可同步开具相应数量的口服止吐药物。患者非住院期间可在门诊实施的放化疗相关的检查、用药、PICC置管护理等纳入门诊慢性病报销。
五、“日间病房”医疗费用结算与管理
恶性肿瘤特定放化疗“日间病房”视同住院,按常规住院结算办法结算医疗费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县(市、区)两级医疗保障部门将恶性肿瘤特定放化疗“日间病房”纳入协议监管内容,强化监督与管理,确保“日间病房”规范运行。
相关医疗机构要尽快完善HIS系统,确保“日间病房”收费按规定落实。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滨州市医疗保障局
滨州市卫生健康委
202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