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ZCR-2022-26001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株洲市财政局
株市监〔2022〕69号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株洲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株洲市本级食品药品安全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株洲市本级食品药品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株洲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15日
株洲市本级食品药品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药品安全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资金安全,规范审批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发〔2019〕15号)、《株洲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株政办发〔2020〕1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药品安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指通过株洲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食品药品安全事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平公正、统筹安排、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管理,落实财政专项资金公开要求,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五公开”。
第二章 项目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支持对象为市场主体、机关、事业单位、食品药品服务机构(含分支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单位。
第六条 支持范围为围绕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意见及责任清单,根据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统筹安排,用于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治理、风险监测、稽查打假、数字化智慧监管、宣传教育、应急处置、示范创建以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等支出。
第七条 支持方式为对通过项目评审的申报项目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管理办法要求的。
(二)因食品安全问题违法犯罪正在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处罚的。
(三)申报主体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失信惩戒名单的。
(四)申报材料不齐全、不真实的。
(五)其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第三章 项目申报程序
第九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项目单位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资金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三)项目实施依据。
(四)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批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市财政局公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年度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项目内容,明示申报单位或申报人必须具备的条件、项目申报书(申请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公开申报期限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依据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填报申请资料。各县市区申请单位经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财政局共同审核后,联合行文上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市属企业等申请单位可以直接上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二条 受理申请资料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把关,进行形式审查,汇总申报。申报单位对所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形式审查包括:
(一)资格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申报主体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严重失信行为。
(二)材料审查:报送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格式是否清楚、规范,项目是否有明显瑕疵,是否有明确的绩效目标。
(三)程序审查:申报项目是否按规定的程序上报。
对于申报材料不完善的,限期予以补正;未按要求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四章 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对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依照年度申报通知、项目资金评审管理办法组织项目评审。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结束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召开局党组会进行集体研究,确定项目支持对象和资金补助额度,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批准。
经市政府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在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局按照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下达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必须用于与申报项目相关的费用支出,按照会计准则加强财务管理,严格会计核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凡涉及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事中监管和评审方式
第十八条 按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组织开展项目事中监管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事中监管是指市财政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项目立项至项目单位正式提交验收申请之前对项目建设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的监督和管理。
对于专项资金资助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开展项目事中监管。项目单位应按照规定用途和进度使用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项目单位应每半年报送项目进展报告,进展报告应包含项目单位经营情况、项目建设进展情况、项目资金投入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条 项目绩效评价包括实地考核和书面审查两种方式。实地考核是指主管部门组织人员赴项目现场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材料、查验实物、现场质询等方式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书面审查是指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市财政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问责。
第二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个人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将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各级财政、市场监管部门在资金审批、下达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人员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株洲市本级食品药品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株财发﹝2017﹞20号)同时废止。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12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