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残〔2021〕22号
关于印发晋江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各镇、街道残联:
为建立健全我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保障制度,贯彻落实省残联、卫健委、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闽残联康复〔2020〕3号),泉州市残联 卫健委 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市级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工作的通知》(泉残〔2021〕12号)文件精神,保障我市残疾人得到辅具适配服务,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晋江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细则(修订稿)》,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晋江市残疾人联合会
晋江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
实施细则(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对象分为两类:一是具有晋江市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二是具有晋江市户籍或持晋江市居住证,能提供诊断证明的0-6岁非持证残疾儿童。0-6岁非持证视力、听力、肢体、智力、多重障碍儿童,应按照残疾评定标准和流程接受评定,具体评定工作要求按照《福建省残疾人证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执行,以省内残疾评定定点医院和评定医生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作为诊断证明。
本办法中的“0-6岁”指截至申请补贴年度的
龄未满7周岁,其他年龄段的计算方法相同。
第三条 辅助器具适配补贴以“保基本、广覆盖、制度化”为基本原则,以普通型、大众化辅助器具为主,重点解决残疾人最基本、最迫切的辅助器具需求。可享受补贴的辅助器具的类别、名称、适用对象、使用年限、最高补贴金额、评估要求等,均在《晋江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目录》(以下简称“《补贴目录》”)中载明(详见附件1),分为通用目录和0-14岁残疾儿童特殊目录两部分。
第四条 工伤及交通事故致残,社会保险已赔付辅助器具的,不重复享受该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已纳入本地区基本医疗报销目录的辅助器具,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补贴标准
第五条 在使用年限内重复申请同种辅助器具(指在《补贴目录》内名称相同)的,不予补贴,但以下情况例外:0-17岁的听力残疾人可一次性申请左右耳各1台助听器,按2件计;两肢残缺的残疾人可一次性申请2具假肢,按2件计;装配矫形器的残疾人根据评估结果可一次性申请左右2具矫形器,按2件计。
多重残疾人已申请并获得补贴的在使用年限内的辅助器具,总件数不超过4件,其他类别残疾人总件数不超过2件。已满使用年限的,可恢复申请额度。
第六条 《补贴目录》内的辅助器具,最高补贴金额在300元(含)以内的,按购买价格和最高补贴金额两者中较低者的100%给予补贴;实际购买价格高于300元的,分两档比例给予补贴: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一户多残、建档立卡贫困户、0-14岁残疾儿童,按购买价格和最高补贴金额两者中较低者的100%给予补贴;其他残疾人,按购买价格和最高补贴金额两者中较低者的80%给予补贴。
第七条 须经评估方准予补贴的辅助器具,由指定医院评估医生评估适配辅具类型,对评估服务费给予适当的补贴,评估费用为40元/例,评估费用由市残联承担。由评估服务费补贴总额不高于年度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总支出(含辅具购买补贴与评估服务费补贴)的15%。
其他辅具评估的方式、评估机构的选择、评估费用的计收按照《泉州市残联 泉州市卫健委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评估服务工作(试行)的通知》(泉残〔2020〕20号)文执行。
第三章 补贴流程
第八条 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登录“福建省残疾人辅助器具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辅助器具服务平台”)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补贴申请。自行操作困难的,可持《残疾人证》等有效证明,到户籍(或居住地)所在地镇(街道)残
联受理窗口由工作人员代为办理(申请表格详见附件2)。
第九条 须经评估方准予补贴的辅助器具,应提供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
第十条 市残联收到补贴申请后,于3个工作日内在辅助器具服务平台上对补贴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确认补贴项目和残疾人分档比例类别;不予补贴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经核准后残疾人可自行购买或到适配服务机构适配辅助器具。
第十二条 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到镇(街道)残联提交《信息记录表》(附件2)和发票原件(签字、手印)。镇(街道)残联每季度25日(3月、6月、9月、12月)前将相关汇总上报市残联。
第十三条 市残联对每季度的申请补贴进行汇总并拨付资金。由各镇(街道)残联通过金融机构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残疾人(或监护人)账户,并将补助资金发放的相关银行汇款单据复印件(需加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送市残联。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四条 市残联负责全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制度的制订和项目实施的管理;负责提出全市辅助器具补贴的资金预算。
第十五条 市残联负责协调落实专项资金的到位;负责补贴申请的审批与报销结算;负责制订我市补贴报销的制度与规程;负责该项目的宣传和档案建立以及相关数据的录入、统计。
第十六条 镇(街道)残联负责引导和协助残疾人在辅助器具服务平台上进行补贴申请及提供其他支持性服务及时将辅助器具补贴申请汇总与报送;负责补贴制度的政策宣传和辅助器具服务需求的筛查、统计与转介;负责协助服务人员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提供上门服务。
第十七条 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各备案辅具评估机构配合做好辅助器具的评估、适配与使用训练等服务。
第十八条 为健全我市辅具服务体系,市残联根据工作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方式,购买辅具适配服务、维修、租赁等相关服务。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退回财政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条 补贴的辅助器具不得出售、出租、转让。申请
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追回补贴资金并在3年内不予享受辅具补贴优惠政策;参与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服务机构,列入“失信名单”通报并取消其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制服务机构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鼓励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开展维修、租借、回收业务,辅助器具在使用年限内出现损坏,不在厂家售后服务范围或售后服务不便的,可到有条件的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申请免费维修。
附件:1.晋江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目录
2.残疾人辅具适配补贴业务受理信息记录表
3.泉州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申请(审批)表
4.晋江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汇总表
抄送:泉州市残联;
晋江市财政局、卫健局、晋江市医院、晋江市中医院、晋江市第二医院、晋江市医院晋南分院。
晋江市残疾人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