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卫生健康委,市卫生监督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坚持放管结合,健全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我委制定了《泰州市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现下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 年11 月11日
泰州市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健康和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国卫办法规发〔2021〕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管的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坚持放管结合,健全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注重结果导向,力争简约高效,合理确定监督检查的比例和频次,消除不必要的监管,努力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
二、简化许可申请
全面推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度。申请人签订承诺书后,需提交:1、江苏省卫生健康行政许可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资质证明复印件;4、公共场所经营项目布局及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5、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审批机关当场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延续许可的,需提供:1、江苏省卫生健康行政许可申请表;2、卫生许可证原件;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4、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资质证明复印件;5、经营场所布局、卫生及消毒设施有无改变的说明;如有改变,提供改变后的相关资料;6、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实行承诺制当场发证。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按一般审批程序的要求,现场核查合格后再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审批机关与事中事后监管部门分属不同行政部门的,审批机关应当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许可情况通报事中事后监管部门。
三、统一信息平台
审批机关与事中事后监管部门应使用统一的信息监管系统,如“泰州市卫生监督移动执法系统”,上传的信息和材料要真实、齐全、完整。对新增单位的要查“重”,防止出现重复档案;卫生许可证逾期未延续的,要及时履行注销程序。要切实维护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信息平台,为“双随机一公开”等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四、强化核查
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制取得“卫生许可证”后,现场核查人员根据《泰州市公共场所卫生现场核查表》,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核查人员应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情节严重包括:1、关键项不合格,不整改或经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2、量化评分结果未达到60分,不整改或经整改后仍未达到60分。
行政审批人员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现场核查人员行政许可情况,现场核查人员在相应时限内开展现场核查工作。
现场核查时限具体要求:1、高风险场所:游泳场所、候车(诊)室、沐浴场所(足浴除外)、房间数50间及以上的住宿场所、使用集中空调的各类公共场所,1个月内审查;2、中风险场所:足浴、经营面积在2000m2及以上的商场超市,影剧院、歌舞厅、游艺厅等娱乐场所及美容场所,3个月内审查;3、低风险场所:理发场所、展览馆、书店等其他场所,6个月内审查;4、对下列场所许可人员应第一时间告知申请人和现场审查人员,接洽是否需要审查人员进行预防性现场指导:游泳场所,经营面积在5000m2及以上的住宿、沐浴场所,集中空调使用单位。
五、具体监管措施
(一)分类监管
根据各类公共场所卫生风险的高低程度,将公共场所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类,按风险等级确定抽查比例。将高风险公共场所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加强监督和检测的力度,综合各类检查活动,每年检查比例不低于50%;中风险场所每年检查比例不低于30%;对低风险公共场所,以自我管理为主,每年检查比例15%为宜。此外,应根据量化分级结果增加对C级及以下场所的监管频次。通过差异化卫生监管,切实提升监管精准化水平,提高卫生行政管理效能。
(二)分级监管
对住宿、游泳、美容美发、沐浴等四类重点场所中风险较高的经营单位,结合国家量化分级管理实行分级监管。根据量化分级结果将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划分为A、B、C三个等级,在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等级标识,评定结果作为监督频次的依据,并通过官方网站、公众号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增加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
(三)智慧监管
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对游泳、住宿等重点公共场所实施实时动态监督监测,推进卫生监督智能化,进一步提高执法工作效能:
1.对新改扩游泳场所开展水质在线监测。
2.试点开展住宿场所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的全过程在线监控,破解公共用品用具消毒难题,规范卫生消毒管理工作。
(四)社会监管
充分发挥聘请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监督员监督作用,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对新闻媒体披露的问题积极响应、及时处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健康发展。
(五)信用监管
对现场核查、日常监管中发现经营单位不符合法定要求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现场核查人员或日常监管人员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给行政审批人员,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直至信用修复。
建立和完善有效、务实、多部门联合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明确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信息公示渠道、联合惩戒措施、信用修复机制等,对公共场所失信行为实行惩戒。并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基础上,强化善意文明执法理念,避免过度使用。
(六)优化服务
结合国家卫生城市的长效管理,强化政府服务,有条件的地区为新开业的“四小”行业公共场所提供消毒、卫生监督信息公示栏等设施,提高其卫生设施配置水平,使其在硬件设备上达到许可标准,并为其从业人员免费办理健康合格证明。
加强宣传培训,通过多种形式告知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督促公共场所经营者切实落实卫生管理主体责任,依法、规范经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各地要高度重视公共场所卫生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将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纳入日常工作中,健全工作机制,责任到人,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二)制定计划,落实责任
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计划,包括“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日常监管、专项检查、重点案件查处等,把任务要求落到实处,健全公共场所卫生事中事后监管长效机制。许可审批权、处罚权移交或下放地区,应与实施部门做好工作衔接,确保监管无盲区、无死角。
(三)做好培训,营造氛围
各地要加强公共场所许可人员、现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及时转变执法理念,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和督促经营单位增强自律意识和法治意识,营造全社会理解、关心、支持事中事后监管的良好氛围。
附件:1.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共场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