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德州市社会保险中心,市直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37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1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由阶段性下调50%调整为下调20%。全市执行期限为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
二、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建筑工程缴费比例阶段性调整为1.2‰、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缴费比例阶段性调整为0.64‰。全市执行期限为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
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德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德州市税务局
2021年4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下载: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德人社发〔2021〕5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