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政办发〔2020〕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驻酒有关单位:
《酒泉市切实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8日
酒泉市切实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推动全市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贯彻落实措施。
1、放开市场准入条件
1.放开公共服务领域准入门槛。加快“两新一重项目库”“PPP项目库”“民间投资项目库”三库建设和推介。推进PPP项目征集、遴选、储备,做好PPP项目定价策略、投资回报研究,加强风险管控,有效引进社会资本参与。在通信、电力、交通、物流、教育、养老、医疗、数字化等领域,围绕新型城镇化、5G基建、特高压、城际高速铁路和城际轨道交通、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等谋划补短板项目,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发展、生态修复、环境保护等外贷项目实施领域。(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国网酒泉供电公司、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政府国资委等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酒泉经开区管委会组织实施,不再一一列举)
2.鼓励进入自然垄断领域。坚持“非禁即入”原则,凡是国家未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均允许民营企业进入。放开竞争性业务,支持民营企业进入电力、电信、铁路、石油、天然气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不正当价格行为、反不正当竞争监督检查,切实打破行业市场垄断,营造良好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吸引更多民营资本参与增量配电网建设,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宽带接入网络设施建设和运营。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油气勘探开发、炼化和销售,鼓励民营企业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储运和管道输送等基础设施。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原油进口、成品油出口。(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政府国资委、市政府金融办、中石油酒泉销售公司、中石化酒泉石油分公司、国网酒泉供电公司、市工商联等分工负责)
3.参与重大战略和重大项目实施。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西部大开发、“一带一路”、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乡村振兴等重大战略和“两新一重”、十大生态产业、现代丝路寒旱农业、“两极四点”等重大项目。在重大规划、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活动中积极吸引民营企业参与。支持民营企业积极“走出去”,加大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经贸往来,在重点区域和城市设立特色商品展示展销中心,扩大进出口贸易。(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工商联等分工负责)
4.强化公平竞争审查约束。落实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同等国民待遇,坚持“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按照“增量政策应审必审、审必规范,存量政策稳妥有序、分类处置”的要求,对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涉及民营经济活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坚决防止和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推进产业政策由差异化、选择性向普惠化、功能性转变。强化监督检查,对增量、存量政策清理不及时、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建立面向各类市场主体有违公平竞争问题的投诉举报和处理回应机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司法局、市信访局等分工负责)
5.破除招投标隐性壁垒。完善“阳光招标采购平台”,对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不得设置与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无关的企业性质、规模、业绩等隐性壁垒。招投标活动对民营企业在内的所有供应商实行同等待遇、一视同仁,所有招投标信息全部在指定媒体上及时向全社会公开发布,为民营企业获得招投标合同提供指导和服务。严禁行业部门自主设置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入围、备案、登记等行为。完善招投标程序监督与信息公示制度,对依法依规完成的招标,不得以中标企业性质为由对招标责任人进行追责。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推荐承建单位。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杜绝围标串标、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工商联等分工负责)
6.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采取审批事项容缺受理、报建事项联审联批、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办理时限、提高招标投标效率等措施,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对国务院和省政府核准目录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不见面备案”,除涉密项目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其他项目一律通过在线平台全流程“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严格落实《甘肃省一般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审批四个阶段“一张表单”(示范文本)的通知》精神,各审批阶段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和事项、环节、材料只减不增的原则,每个审批阶段的“一张表单”应综合该阶段审批事项申请材料内容,申请人在网上申请办理并联审批时,只需要填写一张申请表。对实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由企业进行网上告知性备案并留存备案回执,不得要求企业到审批部门报送备案文件;对具备合法手续,不涉及新增用地,项目性质、规模和采用的生产工艺未发生重大变动,且不增加污染物种类和排放量的改造项目,不再要求报批环评文件,由企业在项目开工建设前自行组织环境影响分析论证,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向审批部门作出书面承诺即可;对环境风险可控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项目,取消技术评估环节,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扩大全程代理服务范畴,能代理的全代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分工负责)
7.开辟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对县级以上政府规划中已经明确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且资金已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可直接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或实施方案;为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进行审批,合并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市、县(市、区)使用本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分投资规模,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及其相关行业部门管理,凡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和产业政策的项目,不再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报政府研究审定后,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对省、市列重大建设项目、政府投资项目、招商引资项目、社会事业发展项目、民生工程、扶贫等类型项目,在项目前期阶段提前介入水保、环评等服务,建立审批服务台账,并对符合政策的项目进行跟踪服务,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即到即受理、即受理即评估、合并公示时间、加快审批效率。(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生健康委等分工负责)
二、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8.继续推进减税降费。认真落实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各项政策,推行“不来即享”机制,帮助企业准确掌握并及时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企业,依法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对小微企业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工会经费,实行全额返还支持政策。认真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等政策。(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工商联、市总工会等分工负责)
9.继续降低房屋租金成本。对承租国有企业和国有单位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鼓励出租人考虑承租人实际困难,在减免2020上半年3个月房屋租金的基础上,延期收取2020年下半年房屋租金。对延期收取房屋租金影响市属国有企业业绩的,在经营业绩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充分考虑和认可。(市政府国资委、市财政局)
10.进一步降低用能成本。严格落实国家、省上《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精神,2020年12月31日前,降低除高耗能行业外一般工商业、大工业电力用户到户电价5%。积极组织符合产业、环保等政策的大工业电力用户参与直购电交易,切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督促落实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降低15%左右。进一步明确转供电收费政策、规范转供电主体收费行为,开展转供电加价专项整治行动,加强价格监管,确保民营企业及时足额享受降价红利。(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国网酒泉供电公司等分工负责)
11.继续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严格落实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从2020年2月1日起至12月31日,免征全市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起始月份为未缴费的第一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市人社局、市工商联、市工信局等分工负责)
12.降低企业项目建设成本。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保证金收取标准。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未作明确规定的项目,原则豁免环评手续;对“环评审批正面清单”豁免的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按照国家时限要求豁免环评手续。切实解决信贷过程中的不合理收费、附加不合理条件等问题,取消直接与贷款挂钩、没有实质服务内容的收费项目。鼓励银行机构对市场前景好、诚信经营,但暂时有困难的企业不抽贷、不断贷,合理控制贷款利率上浮空间,对投身民生领域公共服务的企业给与更多的金融支持。(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生健康委等分工负责)
13.探索建设“标准地”模式。进一步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益,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和做法,统筹编制区域整体控制性指标,统一办理前置性审批手续,探索推行“标准地”出让方式,研究提出主导产业、项目方向、投资强度等相关指标,一次性公示出让条件,推动项目实现“拿地即开工”。率先在各级园区开展试点工作,鼓励试点区域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给予相应奖励。(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等分工负责)
14.宽容审慎认定失信行为。按照审慎、灵活处理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录标准。对2020年底前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本金、2020年年底存续的普惠小微贷款应付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申请,给予一定期限的延期还本付息安排,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对实施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征信记录。已列入失信名单的,满足修复条件后,经企业按程序申请,及时予以信用修复。(人行酒泉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府金融办、酒泉银保监分局等分工负责)
三、加大财政资金奖补力度
15.设立全市经济贡献奖。对在我市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建成投产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矿产品开发项目、风电项目、光电项目,包括本地企业),根据其对市级新增财力的贡献程度,5年内按不高于80%的比例,分档实施奖补,由企业用于增加研发投入及投资再生产等。(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等分工负责)
16.补贴企业研发成本。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现为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经绩效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给予10万元补助。对运用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国家发明专利有效转化为新产品,实现新产品年销售1000万元以上、当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团队或个人。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实现新产品年销售500万元以上、当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团队或个人,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分工负责)
17.积极申报股权投资。鼓励民营企业使用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积极对接省上生态产业牵头部门,对有需求的新投资省级重大项目申报使用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给予不低于注册资金10%的股权投资。(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等分工负责)
18.加大市级财政资金奖励力度。对建成投产的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重大项目,根据酒发〔2018〕70号和酒政发〔2018〕176号文件精神实施奖励。根据省上高质量发展及“六保”“拓存创增”评价办法,尽快研究出台我市高质量发展评分及激励措施,定期对各县市区(经开区)、市直部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推动高质量发展及“六保”任务“六稳”工作情况进行考评,按照考评情况进行激励支持。市上设立县市区(经开区)推动高质量发展奖励专项经费,对上半年、三季度、全年获得推动高质量发展贡献奖的县市区进行奖励。对我市获省上奖励落实的用地、用能、用电扶持政策,优先向排名前3的县市区予以倾斜。(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信局等分工负责)
19.吸引总部企业聚集。对新引进的在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企业,经权威认定的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国内行业细分排名前30位的龙头企业,在我市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新增市级财力贡献不低于300万元,市政府在省政府奖励的基础上按5年不高于50%的比例再进行奖励。我市企业首次进入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国内行业细分排名前30位,新增市级财力贡献不低于300万元,市政府在省政府奖励的基础上按5年不高于50%的比例再进行奖励。(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工商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分工负责)
20.大力支持大数据企业。对符合产业投向、环保政策、全省数字化建设重点领域确定引进的、经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确认的大数据企业(不含生产虚拟货币的企业)生产用电,从投产投运之日起,到户电价按每千瓦时0.28元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国网酒泉供电公司等分工负责)
21.设立企业骨干奖励。对在我市投资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建成投产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矿产品开发项目、风电项目、光电项目,包括本地企业)的高管、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对以上项目发挥作用的金融机构、科研院校、中央驻酒和市级企业团队,根据其贡献程度给予奖励。(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工商联等分工负责)
四、支持新个体经济发展
22.积极培育新个体经济。大力发展新业态经济,整合家政服务行业,规范行业规则,着力推动“互联网+家政服务”平台建设,专业化培训家政服务人员,为社会失业人员提供多样化就业机会。加大培训和宣传力度,创造条件支持微商电商、网络直播。允许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个体工商户。鼓励大学生通过推广互联网平台就业。大力推广和发展各类平台,引导企业在进行互联网经营中降低服务费,吸引更多线上创业经营者。(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府金融办、人行酒泉中心支行、酒泉银保监分局、市发展改革委等分工负责)
23.大力发展微经济。注重激发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力和创造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兼职就业、副业创业。规范社交、短视频平台,鼓励微创新、微应用、微产品、微电影等创新模式。发展“宅经济”“夜经济”“微电影”“微旅游”,促进线上直播等新业态、新模式规范健康发展。对各类市场主体登记实行无纸全程电子化登记。针对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动漫游戏开发、文化创意、工业设计、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翻译服务、咨询策划、电子商务等10大行业,申请人征得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并签署承诺书后,可以依法用住宅住址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应经营活动。(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等分工负责)
24.加强返乡创业政策保障。支持和引导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返乡能人、农民工等群体回乡创业,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入“互联网+乡村体验”等创业项目,发挥肃州区、玉门市省级返乡农民工创业示范县作用,年内争取将瓜州县建成省级农民工创业示范县,吸引更多农民工、高校毕业生、有志之士返乡创业。加大创业就业孵化基地、返乡农民工创业示范基地支持力度,对争创为省级创业就业孵化基地每年给予60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对新增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吸纳入孵企业20个带动就业60人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补助。开展各类创业培训3000人次以上,对有创业意愿的各类人员开展创业意识培训、创业能力培训和网络创业培训。对首次创业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给予3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对返乡创业失败后就业和生活遇到困难的人员,及时提供“一对一,人盯人”的就业服务、就业援助和社会救助。(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信局、市文旅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人行酒泉中心支行等分工负责)
五、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25.坚持各类投资主体一视同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对进入交通基础设施的各类经济体一视同仁,在项目审批过程中不得设立国家、省市规定之外的审批条件,不得要求参与招标的企业提供明显超出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的资质资格、业绩、奖项。鼓励企业积极参与S240哈密至肃北(方山口至七里镇段)高速公路、S314阿克塞至若羌(甘新界)公路、G312酒嘉城区过境段改建工程、S303肃北至德令哈(甘青界)公路等高速公路建设。(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等分工负责)
26.推广站城融合开发新模式。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独资、股权合作混合所有制等方式参与各类枢纽综合开发。允许民营企业参与客货运站场综合性经营开发,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建设酒泉南、敦煌综合客运枢纽,力争实现零距离换乘,大力提升公铁联运水平。(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等分工负责)
27.鼓励参与机场建设。结合全省机场布局规划,积极支持各类企业参与以货运功能为主的项目建设。积极支持企业获取航空货运航权,带动我市物流上下游产业融合;在肃州区、敦煌市优先布局一批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机场服务配套设施建设运营。(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政府国资委等分工负责)
28.鼓励参与公路服务区建设经营。允许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停车设施、新能源充电桩、服务区清洁供暖、交通物联网、互联网等智能技术开发建设。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拥堵治理交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服务。在维修、驾培、物流、公路、航运等领域一视同仁,允许各类资本参与绿色交通发展。(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国资委、市工信局等分工负责)
29.改进项目管理优化支付环节。项目建设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工程尾款、保证金等费用收取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另立名目。项目管理单位在政策范围内要不断优化支付方式和环节。工程尾款和保证金可在第三方金融机构监管、确保承包企业有承担能力的前提下,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按照业主指令先行支付给承包企业。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企业可以用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项目管理单位不再预留保证金。(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国资委等分工负责)
30.享受同等支持政策。在公益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民营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享有相同投资支持政策。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建设国省干线、旅游公路等交通项目,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保障,确保交通项目早日落地实施。(市交通运输局、市政府金融办、酒泉银保监分局、市发展改革委等分工负责)
六、参与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
31.鼓励民营医疗检测企业参与公共卫生应急检测。充分发挥第三方医疗检测机构优势,鼓励第三方医疗检测机构开展临床实验室聚合酶链反应(PCR)、基因测序等病原微生物检测,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建设核酸检测实验室,提高全市社会医疗检测能力,满足核酸检测需求。市卫生健康委组织相关专家对实验室进行评估和验收,验收通过的上报市委、市政府给于资金扶持。(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等分工负责)
32.鼓励民营医院参与后备应急救治建设。加快推进全省重大疫情快速反应救治能力建设,鼓励服务能力较强的综合性民营医院参与建设可转换病区,改造现有病区和影像检查用房,确保能在应急状态达到传染病救治防护要求。市卫生健康委组织相关专家对可转换病区进行评估和验收,验收通过的上报市委、市政府给予资金扶持。(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等分工负责)
33.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产能备份建设。建立市级产能储备,切实做好秋冬季疫情防控产能储备相关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大禹节水集团、大得利制药和祁连山制药等3家企业为医疗物资供给能力储备企业。保障物资长效供给,进一步靠实产能储备任务,对市属3家医疗物资供给能力(产能)承储企业的产品、标准、企业生产资质、生产条件和产能等情况进一步核实,及时签署《酒泉市医疗物资供给能力(产能)储备协议》,确保关键时刻能够产得出、调得动,用得上。加强产能储备建设,尽快为市级3家储备企业拨付物资储备及生产能力建设补助资金240万元,保障今年秋冬季疫情防控物资储备和医疗物资供给能力(产能)建设。(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等分工负责)
七、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34.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新型融资试点。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全省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实现权益份额公开上市交易。聚焦重点行业,帮助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仓储物流、收费公路、水电气热、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固废处理等污染治理、信息网络、智慧能源等项目试点申报。申报和审查工作对各种所有制企业、本地和外埠企业一视同仁、公平对待,试点项目成熟一个、申报一个。(市发展改革委、酒泉银保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住建局等分工负责)
35.完善银行保险业服务体系。各银行业机构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续贷政策、不良容忍、尽职免责、包干责任等制度,调整绩效考核体系,在内部定价方面对疫情相关业务进行倾斜支持,酌情降低利润考核比重和预期增幅,适当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社会责任承担等非盈利指标在绩效考核中的比重,提升疫情期间及后疫情时期金融供给能力。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保障作用,深化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机制,按照权责均衡、互利共赢的原则,构建合理的风险分担与利益分配机制。加强民营企业信贷服务与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推广线上模式的小额贷款。充分利用网络银行、手机银行、小程序等电子渠道服务管理和保障,优化丰富“非接触式服务”渠道。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合理优化业务流程,适当下放审批权限,简化证明材料要求,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加强与政府沟通合作,支持稳就业有关项目发展,争取创造更多工作岗位。对有助于稳定就业、保证民生的小微企业,要安排足额的信贷资源满足其合理的融资需求,为企业平稳发展、最大限度减轻疫情给经济社会带来的冲击和影响提供资金支持,确保2020年辖区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酒泉银保监分局、人行酒泉中心支行、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税务局等分工负责)
36.完善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支持制度。健全完善多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动态筛选优质民营企业予以重点培育。引导符合条件民营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多渠道融资。推动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民营企业纾困专项行动,解决民营企业大股东资金流动性困难,化解民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鼓励通过债务重组和再融资等方式,合力化解股票质押风险,引导民营企业提升资本市场利用水平。鼓励引入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投资民营企业,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积极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民营企业债转股。(市政府金融办、酒泉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人行酒泉中心支行等分工负责)
37.健全民营企业融资增信支持体系。减轻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合理增加信用贷款比重,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信用良好、经营情况良好的中小微企业扩大信用贷款规模,对制造业等重点行业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开展金融类企业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评价活动,将银行、保险、证券、期货、担保等金融服务机构纳入评价体系,适当提高普惠型金融业务考评权重。健全完善融资担保体系,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增资扩股、兼并重组等方式,扩大经营规模做大做强。推进分级担保服务,鼓励各融资担保机构对信誉良好、纳税正常企业,取消反担保,适当降低担保费率。建立和完善企业信誉、诚信评价体系,提高企业信用等级抵押担保。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等应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不得以经办人变更等理由拒绝或拖延,债权债务关系清晰的、确认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天。支持供应链融资,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进订单、存货、应收账款等融资服务,采取供应链核心企业货物或债券质押等方式,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贷款服务,降低融资成本。(市政府金融办、人行酒泉中心支行、酒泉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政府国资委、市住建局、市发展改革委等分工负责)
八、健全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
38.持续完善平等保护机制。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司法保护,依法及时审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类纠纷案件,提高司法执行效率,坚决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正确处理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置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纠纷案件,依法加强股东权利保护,促进公司治理规范化。加大对民营企业的刑事保护力度,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防范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防止选择性司法。坚持将平等保护贯穿“四大检察”办案始终,做到内资与外资、国有与民营、大中型与小微企业平等保护,充分体现“少捕慎诉少监禁”的刑事政策要求。加大涉民企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力度,依法从快推进办案进程,为企业正常运转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坚决查处串通投标、虚假宣传、商业贿赂等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完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集中公示制度,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投诉举报和查处机制。(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纪委监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信访局、市工商联等分工负责)
39.严格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破产统一协调机制,充分发挥产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破产审判团队作用,稳妥审理企业兼并破产案件,统筹解决企业破产中职工安置、企业征信恢复等问题,提高破产清算类案件的审判质效。不断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严格破产程序,促进有价值的危困企业再生,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行为,防止因破产财产分配不均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加强对涉案民营企业财产账户查封、扣押、冻结和涉民营企业民事判决、裁定的监督力度,依法及时纠正错误判决和裁定。依法及时纠正法院对民企采取的超范围、超标的、超时限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以及非法查封案外民企财产的行为,加大法院对涉民企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力度,切实解决涉民企的执行难问题。不断加强行政检察职能,助推民营企业全面复工复产。及时立案查处侵犯知识产权、损害企业商业信誉、扰乱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破坏市场正常竞争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规范经济犯罪案件受案立案工作,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和证据标准。对企业及法人涉嫌犯罪但仍在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依法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对涉嫌犯罪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技术骨干、高层次人才,依法慎重采取拘留、逮捕和强制措施。(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信访局等分工负责)
40.严格落实中小企业账款防止拖欠机制。加大审计监察对拖欠民营企业款项的单位及责任人查处问责力度,严格落实中小企业账款防止拖欠机制。市纪委监委统筹巡察、审计、财政工作力量,对无故拖欠民营企业款项的问题跟进监督检查,严肃问责追责。市审计局把落实中小企业账款工作贯穿到审计工作全过程,落实到政策执行、部门预算执行、工程竣工决算、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等审计项目中,审计重点查处不按合同约定期限、方式支付各类账款,或在合同未做约定的情况下以未完成竣工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拖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等问题,对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款项的单位及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移送相关部门严肃追责问责。市发展改革委监督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因资金筹措不到位造成工程款拖欠。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凡是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市政府国资委加强所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严格项目建设风险管控,对未落实建设资金的新建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并督促指导市属国有企业依法依规履行支付义务。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市财政局对违反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当年单位预算一般性支出要比前一年实际执行数压减20%以上,“三公”经费比前一年实际执行数压减30%以上,以后年度从严控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奖励性补贴,发放标准降低20%以上;单位不得购置、新建、改造办公用房,除必要的危房修缮外,现有办公用房不得装修。(市工信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纪委监委、市工商联等分工负责)
41.有效排查化解涉企遗留问题。围绕“新官不理旧账”、政府不兑现承诺、国家政策调整、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间重大经济纠纷处置不当以及拖而不处、社会反映强烈集中的企业维权案件等方面开展排查梳理,集中解决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涉企历史遗留问题。对排查梳理的问题能尽快解决的尽快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向企业说明原因,制定逐步解决的措施;对已经影响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或“生存”的问题,尽快拿出应急急救的办法,坚决杜绝只问不管、拖着不办等现象。落实市级领导包抓、部门协同化解工作机制,强化督查问效,实现政府“有诺必践”。采取一个问题一套班子的办法,明确包抓领导、责任单位,分类建立台账,逐一调查核实,确保每个涉企历史遗留问题都有人盯、有人管。对投资规模大、社会关注度高、牵扯范围广、市级层面难协调的涉企问题,及时汇报省上协调解决,推动项目顺利实施。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配合县市区依法依规制定化解方案,推进问题尽快得到有效解决,切实为企业减负、纾困、解难。健全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企业实行包容审慎态度监管,柔性执法,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严禁“一刀切”执法,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保障企业正常生产。对受疫情直接影响,非主观故意和轻微违法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企业不予处罚,督促其尽快整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而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酌情延长整改期限。(市商务局、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国资委、市信访局、市政府金融办、酒泉银保监分局、市工商联等分工负责)
九、鼓励引导民营企业改革创新
42.引导民营企业深化改革。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重视发挥公司律师和法律顾问作用。支持民营企业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推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充分听取企业家意见。组织民营企业家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班,邀请国内最前沿经济学专家教授开展不定期集中培训,为企业不断完善自身建设,更新管理模式,深化改革转型发展奠定基础。加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培养,指导民营企业划分区分度明显的岗位类别,建立具有公平性、竞争性和激励性的用工制度和薪酬方案,推动质量、品牌、财务、营销等精细化管理。(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等分工负责)
43.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围绕建立完善现代产业技术体系,突出调结构、谋创新、增动能,不断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加大先进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提高研发和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和发展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紧密结合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支持鼓励企业组建国家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转移机构和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聚焦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创新,引导企业强化具有前瞻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发攻关,引导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规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推进我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催生一批新产业,形成产业集群,全力推动一批短中期见效、有力带动全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工商联等分工负责)
44.保障民营企业专业人才待遇。将民营企业符合条件的高技术管理人才、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纳入《“陇原人才服务卡” 制度实施办法》实施范围,可享受户籍办理、社保办理、税收减免、就业保障、免费旅游等优惠政策。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以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份)期权等方式进行激励。畅通科技创新人才向民营企业流动渠道,引导民营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推动民营企业科技进步。继续做好民营企业人才参加酒泉市领军人才评选工作,对入选的民营企业人才按标准享受相关政策待遇。严格落实民营企业人才或团队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措施,按照《酒泉市激发人才创造活力的若干激励政策》要求,达到成果转化效益条件的,给予奖励补助。(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分工负责)
45.鼓励民营企业转型升级优化重组。坚持因业施策、因企施策,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的原则,支持民营企业等民间投资主体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要素,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提高民间资本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比重。积极引入高匹配度、高认同感、高协调性的战略投资者,调整优化企业股权结构,实现股权多元化。鼓励民营企业和市属国有企业共同设立项目公司、股权投资基金,共同投资基础设施行业、战略性新型产业及开展境外投资。对暂时经营困难但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综合运用重整、和解等手段,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企业转型升级。畅通市场化退出渠道,完善企业破产清算和重整等制度,提高注销登记便利度,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市政府国资委、酒泉银保监分局、市法院、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联等分工负责)
十、建立完善沟通联系机制
46.建立推动民企发展专门机制。成立酒泉市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负责研究提出促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建议,承担领导小组有关会议的具体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协调推动民营企业发展。建立健全政府、企业、行业协会与民营企业家定期对接、磋商制度,建立企业家接待日、座谈会、专题会等政商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定期向企业家通报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听取企业家对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市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等分工负责)
47.完善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吸引优秀民营企业家参与政府智囊机构,在制定涉企政策时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建议。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推动政府与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等国家级行业商(协)会达成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建立互信、默契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打造适合酒泉市企业发展的专项服务,引导民营企业加入标准制定和技术攻关。建立涉企政策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跟踪落实机制,推动解决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问题。(市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等分工负责)
48.持续提升企业获得感。积极探索让企业精准享受各项政策红利的新方式。及时整合行业部门涉企政务数据资源,加快推行惠企政策精准推送和“不来即享”服务,持续改进完善涉企政策精准推送和“不来即享”服务系统,各行业管理部门大力推进企业在线申报业务,鼓励企业登录注册“不来即享”信息服务系统,汇总涉企优惠政策信息,“点对点”直接向企业推送,实现“让信息多跑路、让企业少跑腿”,打通涉企优惠政策落地关键环节。(市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
49.营造亲商重商社会环境。酒泉日报、酒泉广播电视台在继续加大传统媒体宣传优势的基础上,充分挖掘门户网站、微博、短视频等新媒体平台的宣传特点,酒泉网、“最酒泉”APP上开设民营经济发展的专栏,及时解读中央、省市委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最新政策;大力宣传在民营经济发展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主动讲好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故事,传递酒泉企业好声音,着力营造亲商重商安商的良好社会氛围;要进一步加大对支持民营企业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依法加强对各类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行为的舆论监督。市工信局、市工商联等民营企业联系部门要加大全市民营经济工作信息的有效供给,主动联系宣传部门,为新闻媒体提供新闻素材,加强涉企舆论环境建设。市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门户网站要在显著位置开辟涉企支持政策宣传互动专栏(频道、浮窗),及时发布消息,主动解读最新政策,积极回应企业关切。(市委宣传部、市工商联,市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
十一、附则
50.本具体措施中涉及企业奖励的,同一企业当年各项奖励资金合计不得超过其当年地方新增财力贡献。本具体措施与省、市其他专项政策同类条款,原则上不重复享受。
51.本具体措施总体由市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工信局)负责抓好督查落实工作,其中每条措施由各牵头责任单位(排名第一的责任单位)负责、相关单位配合做好宣传解读、解释说明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