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为进一步保障门诊特殊疾病患者用药需求,加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门特药店)评估管理工作,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局党组审议通过,现就完善门特药店评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原则
门特药店的评估,遵循“自愿申请、分级负责、择优选择、动态管理、方便群众”原则。
二、评估方式
纳入德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可自愿向协议关系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交门特药店申请,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参照定点零售药店评估流程开展评估工作。
门特药店的评估分为基本条件评定和综合指标评分。基本条件均为一票否决项,评定时申请药店有任意一项不符合的即被评估为不合格;基本条件评定全部合格的,再对申请药店进行综合指标评分。门特药店综合指标评分项目总分100分,申请药店得分大于或等于70分的,为评估合格(具体评分指标详见附件)。经评估合格的零售药店,按得分进行排名,根据排名先后顺序和每批次的新增额度确定门特药店。市本级及区(市、县)每批次新确定的门特药店为当次评估合格药店数量的50%,且最多不超过5家(评估合格药店数量的50%为非整数时,实行“进一位取整”)。申请药店出现得分相同的情况时,以药店上年度医保联网结算人数的多少进行比较,结算人数多的优先。经评估不合格的零售药店,自当次申请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市、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对门特药店申请实行集中受理,集中评估,原则上每年5月和11月开展一次受理,6月和12月开展一次评估。经评估合格,公示无异议的定点零售药店,可成为门特药店,医保经办机构与其签订门诊特殊疾病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补充协议,并报同级医保行政部门备案。门诊特殊疾病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补充协议范本由市医疗保障部门制定,全市统一执行。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评估管理
各区(市、县)应严格对标对表,按规定开展门特药店评估工作,同时加强内控管理,防范廉政风险。
(二)强化协议管理
各门特药店要严格遵守服务协议,按照协议规定,落实完善进销存管理、财务管理、处方管理、药师配备、药品存放等各项制度,不得有违反服务协议和管理规定的行为,并积极配合接受医疗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要按照医疗保障定点服务协议、门诊特殊疾病供药服务补充协议等内容加强对门特药店的管理,对违反协议的门特药店严格按照协议规定进行处理。
(三)依法加强监督
加强部门之间协作,建立健全沟通协调、联合检查、信息通报、数据共享机制,实现网格化、移动化监管,切实有效提高监管水平和效率。加大对药械购销存的监管力度,通过大数据分析、处方抽查和登记核查等方式,对上传医保数据的真实性、及时性开展追踪溯源。
(四)实行动态管理
医保经办机构要对门特药店开展考核和绩效评价,探索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完善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凡被取消门特药店定点资格的药店,自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门特药店定点。门特药店违约违规违法具体处理措施在门诊特殊疾病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门特药店发生基础信息变更的,应向协议所在地经办机构申请,经办机构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3年2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当前已纳入门诊特殊疾病定点的药店,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附件: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定点零售药店评估表(试行)
德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31日
附件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定点零售药店评估表(试行)
被评估定点零售药店名称: 评估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项目 |
评估内容 |
评估要点 |
评估情况 |
评估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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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本条件评定 |
基本情况 |
零售药店运营时间、违规情况 |
已纳入基本医保协议管理满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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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不符合 □ |
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经营活动中未受到医保不予支付违规费用、中止协议、解除协议等协议处理和医保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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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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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服务能力 |
零售药店经营场所情况 |
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为租赁的,有3年以上有效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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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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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能提供必须的便民服务设施,并对所售药品明码标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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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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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零售药店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 |
配备有2名及以上药师(至少1名为执业药师),药师注册单位在该药店所在地,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保证营业时间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提供处方审核、调配和合理用药指导等药学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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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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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门特药品管理情况 |
对所售门特药品实行专柜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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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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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安全设施 |
零售药店监控设施情况 |
零售药店刷卡结算处等关键位置配备相关的监控设施,确保影像清晰、运行正常监控保存6个月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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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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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配备相关设备接入医保监控系统,实现药品溯源码、购药人生物特征(人脸)等信息实时上传至医保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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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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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
评估内容 |
评估要点 |
评估情况 |
实际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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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综合指标评分 (100分) |
零售药店面积情况(45分) |
建筑面积德阳主城区范围内大于等于120㎡(DTP药房大于等于100㎡),区(市、县)大于等于100㎡,乡镇大于等于60㎡,得35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加1分,最多加10分;低于标准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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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核查药品供应能力(45分) |
1.普通零售药店在售药品中,德阳市目前32个乙丙类病种适应用药不少于100种的(不含中药饮片,同一通用名视为一种),其中处方药不低于50种的,得35分。低于此标准的,不得分。超过100种后,乙丙类病种适应用药每多5种加1分(不足5种的部分不加分),最多加10分。 2.DTP药店在售药品中,德阳市目前32个乙丙类病种适应用处方药不低于50种的,得35分;低于此标准的,不得分;超过50种后,乙丙类病种适应用处方药每多5种加1分(不足5种的部分不加分),最多加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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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药店分布情况(5分) |
零售药店所在区域半径300米内无门特药店的,得5分,每有一家减1分,最低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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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执业药师情况(5分) |
配备1名执业药师的,不得分;配备2名执业药师的,得3分,每增加一名增加1分,最多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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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结果 |
合格 □/ 不合格 □,综合得分: 分 |
备注:1.基本条件评定设置符合或不符合事项,任一项不符合即为不合格。
2.综合指标评分项目总分100分,合格分数线为70分。
3.同一通用名视为一种,是指成分和剂型一致的情况下,不区分规格、装量和包装,其中剂型按照口服常释剂型、口服缓释剂型、口服控释剂型、注射剂等进行区分。
评估人员签字: 被评估药店负责人(或法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