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阿坝州激励医务人才安心从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阿府办发〔2017〕2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卧龙特别行政区,有关单位:
《阿坝州激励医务人才安心从医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州委、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8日
阿坝州激励医务人才安心从医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卫”战略,吸引优秀人才到基层服务,鼓励医务人才长期在州从医,根据《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和《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卫生计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阿府发〔2015〕2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内各级公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的医务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务人才是指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承认,取得相应资格及执业证书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第四条 激励医务人才安心从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绩效原则。发挥政府激励导向作用,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和社会力量为主体的人才激励体系,充分调动长期坚守基层、爱岗敬业、医术高超医务人才服务全州各族群众健康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注重基层原则。注重一线,积极引导和鼓励基层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的医务人才主动下沉村寨,安心服务基层。
(三)注重连续原则。构建激励长效机制,营造卫生计生单位医务人才热爱卫生计生事业、长期坚守基层、热衷服务基层群众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医务人才主动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医务人才通过提高技术水平、提供优质服务获得回报。
第五条 本激励办法所需经费根据表扬层级按医务人才所属财政供养渠道分别由州、县财政分级承担。
第六条 州人民政府每3年通报表扬1次优秀医务工作者。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通报表扬一批先进医务工作者、优秀医生、优秀护士。退休后在州内继续从事医疗专业技术工作的医务人才纳入各级表扬范围。
州、县(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医务人才中动态评选学科带头人、骨干医务工作者。州级学科带头人3年评选一次,骨干医务工作者3年评选一次。县级学科带头人2年评选一次,骨干医务工作者2年评选一次。
第七条 获得县级以上表彰、表扬的医务人才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一)对获得国家评选表彰的医务工作者,每人每次一次性补助50000元;
(二)对获得国家部委及省委、省政府评选表彰的医务工作者,每人每次一次性补助30000元。
(三)对获得省级部门评选表彰的优秀医务工作者和州委、州政府定期通报表扬的优秀医务工作者,每人每次一次性补助20000元;
(四)被评为州级学科带头人、骨干医务工作者的分别一次性补助5000元。
(五)对获得州级部门评选表扬的优秀医务工作者,每人每次一次性补助2000元。
第八条 在州工作期间获得3次州级人民政府及以上表扬(表彰)并保持荣誉且在我州各级卫生计生机构连续工龄满30年(阿坝、若尔盖、红原、壤塘县连续工龄满25年)的医务人才,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00元。
第九条 鼓励医务人才在职提升学历。医务人才经所在单位批准并签订毕业后5年以上服务合同的,学习期间待遇不变,取得医学类本科学历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取得医学类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0元,取得医学类硕士学位的一次性补助15000元,取得医学类博士学位的一次性补助20000元。
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负责解决兑现。
第十条 各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应当加大对医务人才专业培训和专业教育的支持力度。对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或护士资格证的人才给予一次性补助500元。对考取执业医师资格证或取得护师资格证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获得中级职称任职资格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元,获得副高职称任职资格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获得正高职称任职资格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元。
县级以下卫生计生机构(不含县级)工作的医务人才达到上述一次性补助条件的补助金额增加30%。新录用医务人才在2年内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一次性补助2000元。
补助经费由所在单位负责解决兑现。
第十一条 在州内一直从事医疗专业技术工作的医务人才,正常退休后返聘至公立医疗机构的,每继续工作满1年一次性补助10000元。补助经费由所在单位负责解决兑现。
第十二条 全州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0〕307号)和《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金计提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5〕136号)的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奖励基金确保各项一次性补助的足额兑现。
第十三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开,采取基层推荐和整体统筹相结合的方式,对医务人才的工作实绩、资格认定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四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州直卫生计生单位要建立一次性补助获得者跟踪档案,收集获得一次性补助医务人才获得补助后的工作实绩、模范带头、传帮作用、心得体会、年终考核等情况。
第十五条 州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各县(市)、州直属卫生计生单位资金保障、待遇兑现等方面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将评估工作纳入对各县(市)的综合目标考核,评估结果作为年终考核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违纪犯法和受到组织处理的医务人才不纳入表扬范围。在评估审查中,一旦发现和查实有工作滞后、整改不力甚至弄虚作假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对一次性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阿坝州优秀村医表扬办法由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