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医保发〔2020〕22号
各区县(功能区)医疗保障局:
现将《济南市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济南市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加大对定点医药机构的监管力度,促进各级医疗保障部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济南市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是指由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公开招聘和定向招聘,并颁发《社会监督员聘书》、义务开展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社会监督员聘任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热心公益、有奉献精神。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公道正派,关心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热心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权益,熟悉医保政策和业务。
三、自愿担任社会监督员,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认真履行社会监督员职责。
四、了解社情民意,有较好的群众基础,身体健康。
第四条 聘任方式和程序:
1.公开招聘。本人自愿报名,将个人简历及报名申请发送至市医疗保障局对外公示的邮箱。
2.定向招聘。市医疗保障局向符合社会监督员聘任条件的社会人士发出定向邀请。
市医疗保障局对招聘的人选进行初步审查后确定拟聘人选,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拟聘人员,颁发《社会监督员聘书》和《社会监督员工作证》。
第五条 市医疗保障局负责社会监督员招聘、管理,对违法、违纪或不能有效履行社会监督员职责等不宜继续担任的人员予以解聘。社会监督员所行使的职责为公民自愿的社会义务工作,不属于劳动合同范畴。
第六条 社会监督员的管理:
(一)社会监督员每届聘期为两年,聘任期满可以续聘。
(二)对积极履职、成绩突出的予以表扬。
(三)社会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前终止对其聘任:
1.聘任期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2.因健康原因无法胜任社会监督员工作的;
3.其他原因不再适宜担任社会监督员的。
第七条 社会监督员的职责:
一、参加医疗保障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了解医疗保障的管理规定。
二、监督评议全市医疗保障系统依法行政、规范管理、高效服务的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就医保待遇水平、医保经办服务、医保机制改革和就医购药等方面的问题积极献言献策。
三、可以通过暗访、电话、信函或登门走访等方式,了解定点医药机构诊疗和购药服务行为、参保人员遵守医保规定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提出质询,及时向医疗保障部门举报。
四、应邀参加医疗保障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行动。
五、积极向社会宣传医疗保障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科普知识以及开展医保基金监管工作有关情况。
第八条 社会监督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医疗保障的法律法规,客观公正的履行社会监督职责;
二、严格自律,廉洁监督;
三、不得以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的名义参加与社会监督员职责无关的社会活动。
第九条 对社会监督员反映的情况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市医疗保障部门设立专人负责进行登记、转办、回复(反馈)、归档等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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