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黄山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9月7日
黄山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
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底,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制度,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形成专业高效、统一规范、文明公正的卫生健康执法监督队伍,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
二、重点任务
(一)构建综合监管体系,明确监管主体和责任
1.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不断完善医疗卫生行业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落实省委办公厅《贯彻〈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分设党委书记、院长。加强社会办医党组织建设,成立中共黄山市民营医院行业委员会,指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党组织标准化建设。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加大医疗卫生行业反腐败力度,建设清廉医院,筑牢监管底线。(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组织部分别负责)
2.强化政府主导责任。充分发挥政府在法治建设、行业规划、标准制定、行业准入、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建立医疗卫生服务综合监管联席会议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统筹综合监管的协调工作。制定完善部门医疗卫生行业监管权责清单,明确监管职责。(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相关部门参与)
3.落实医疗卫生机构自我管理主体责任。医疗卫生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规范服务、服务质量和安全、行风建设等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级各类医院要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医院章程,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2020年底前,在全市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乡镇卫生院、医疗美容机构全面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工作。(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相关部门参与)
4.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积极培育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引导和支持其提升专业化水平和公信力,在制定行业管理规范、规范执业行为和经营管理、维护行业信誉、调解处理服务纠纷等方面更好发挥作用。利用行业组织的专业力量,健全医疗卫生质量、技术、安全、服务评估机制和专家支持体系。(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分别负责)
5.加强社会监督。推进普法教育,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执业意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作用,聘请社会监督员参与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利用医疗服务诉求回应平台、12345市长热线、12320卫生热线等平台,不断健全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流程。建立医疗卫生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各相关单位参与)
(二)完善综合监管措施,加强全行业全过程监管
6.优化医疗卫生服务要素准入。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建立医药卫生领域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示。优化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以及医疗技术、药品、医疗器械等准入和行政许可流程,对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二证合一”,推行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电子化注册和社会办医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分别负责,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参与)
7.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进一步推进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发挥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作用,开展督导、培训和指导。协同行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方专业机构规范开展医疗服务质量评价。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核心制度。通过信息化监测和必要的现场检查,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专业、重要岗位、关键环节、高风险人员的监管。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的评审评价实行同等标准。加强对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医疗相关产品的监管。推行临床路径管理,开展处方点评。建立完善临床用药超常预警制度和对辅助用药、高值医用耗材等的跟踪监控制度,开展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监督和评估,依法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使用行为。(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黄山海关分别负责)
8.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监管。充分发挥各级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作用,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综合绩效考核,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不断提升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强医疗、医保、医药联动,健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财务报告、信息公开以及内部和第三方审计机制,加大监管力度。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的评定,以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晋升、奖惩直接挂钩。审计机关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严格执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要求。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不得将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依法公开盈利性医疗机构服务价格等信息。落实《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监督机制。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查处。(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银保监会黄山监管分局、黄山海关分别负责)
9.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监管。依法加强对环境保护、食品安全、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医疗废物管理、实验室生物安全、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服务的监管,加强公共卫生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加强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考核和监管。加强对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办医院完成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紧急医学救援等任务的指导和考核。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对健康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估、预警作用,为综合监管提供依据。(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管局、黄山海关分别负责)
10.加强医疗卫生从业人员监管。强化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监管,加强对医师资格及医师执业证书的监管,依法开展医师执业注册注销,落实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强化医保医师的管理。继续加强“九不准”等相关制度执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和违反医德医风的执业行为,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纳入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负责)
11.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行业行政处罚和刑事司法衔接联席会议、失信人员联合惩戒等联防联控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违法发布虚假医疗广告。开展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严厉打击骗取、套取公共卫生资金行为。加强平安医院建设,落实对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以上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健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保护医务人员和患者合法权益。(市卫生健康委、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黄山海关、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医保局分别负责,市纪委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参与)
12.加强健康产业监管。建立健全健康产业包容、审慎、有效监管机制。制定完善新型健康服务监管政策,加强对医疗卫生与养老、旅游、互联网、健身休闲、食品等领域融合产生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营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市卫生健康委、市数据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黄山海关、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市医保局、银保监会黄山监管分局分别负责)
(三)创新综合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水平和效能
13.完善规范行政执法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及行政裁量权基准等制度。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探索建立容错纠错和免责机制。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程序。(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14.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不断完善“一单两库”,科学制定年度抽查计划和目录,公开公告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卫生健康部门在完成医疗卫生领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基础上,利用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组织开展医疗卫生、传染病防控、公共卫生等双随机抽查,联合教育、市场、公安等部门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等联合抽查;其他监管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组织开展医疗卫生领域双随机抽查。(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黄山海关、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负责)
15.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将医疗卫生行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纳入黄山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相关企业信用信息通过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统依法公示。运用省医疗服务综合监管平台,落实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2020年,从打击非法行医等领域入手,逐步建立医疗卫生行业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依法联合惩戒体系,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人行黄山市中心支行、黄山海关、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分别负责)
16.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落实政务公开及医疗机构院务公开。不断拓展医疗机构院务公开范围,细化院务公开的内容和方式,持续推进院务公开工作。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定期公开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信息。(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黄山海关、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分别负责)
17.建立风险预警和评估机制。建立医疗卫生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抽查抽检、定点监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加强风险评估和分析,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网信办、市数据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黄山海关、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分别负责)
18.形成网格化管理机制。发挥卫生健康协管员、村(居)卫生健康专干作用,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纳入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筑牢卫生健康综合监督网底。加强对医疗卫生日常巡查、专项督查、专项整治、处罚后复查等监管工作,建立健全线上线下一体化的监管方式。(市卫生健康委、市委政法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负责)
19.建立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机制。建立健全综合监管结果挂钩机制,强化综合监管结果运用,不断提升综合监管效力。(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黄山海关、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负责)
(四)加强综合监管保障,确保监管长效有力
20.建立权威有效的督察机制。建立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参与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机制。每两年左右对各县(区)督察一遍。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地方和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专项督察。督察结果作为对相关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任免的重要依据和地区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重大问题报市政府,涉及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21.完善政策制度和标准体系。开展医疗卫生领域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完善相关政策制度。针对“互联网+医疗健康”等医疗卫生服务新技术、新设备、新业态,制定相关规范,推进互联网诊疗行为规范管理。(市卫生健康委、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22.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快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各相关部门、各层级和医疗卫生行业内部各领域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统一应用,实现动态监管。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和监管部门网络安全责任,保障信息安全。(市卫生健康委、市数据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
23.加强队伍和能力建设。充实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力量,健全市县乡三级卫生健康执法监督体系。加强卫生健康监督机构的资源配置及规范化建设,完善依法履职保障政策。加强作风和纪律建设,打造公正廉洁、执法为民、敢于担当的医疗卫生行业执法监督队伍。(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别负责)
24.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重要作用,动员社会各方共同推进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重要手段,细化工作方案,完善相关措施机制,统一部署、协调推进,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责任落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主要负责部门,有关部门依法承担相应监管职责。各部门要落实监管职责,厘清责任链条,细化责任分工,确保工作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承担主要责任的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开展督查考核。各区县和有关部门的综合监管工作履职情况要与其综合目标管理考核情况相挂钩,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切实提高监管效能。把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实施情况纳入医改考核,加大督导考核力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有序推进。
(四)严肃追责问责。严肃查处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规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问题多、社会反映强烈、监管效果不明显的单位和人员,要严肃追责问责,并通报典型案例,形成有力震慑。
附件: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
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卫生健康部门依法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管,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和行为监管,建立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大型医用设备的行政审批和监管,牵头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行监管和绩效考核。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人行黄山市中心支行负责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打击各类扰乱医院秩序、伤害医务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非法行医犯罪活动,配合加强平安医院建设。定期向卫生健康部门提供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名单信息。
民政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医疗卫生行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
司法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和专家库建设。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财务和专项资金监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有关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认定的监管。
商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及变更事项的审批和监管。
审计部门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
税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税收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价格监督检查;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审批和监管,负责执业药师的管理。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调整药品、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制定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按照职责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医疗机构相关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
教育、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依职责承担相关公共卫生服务监管。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