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分局)、卫生健康局,市级公立医疗机构:
医保医师管理是加强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形势下的医保医师协议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43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保医师协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7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医保医师协议管理工作。
二、各地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 强化沟通联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应工作。要进一步规范流程,有效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师的医疗服务行为,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联系人:郭美媛 联系电话:89115825
附件:
1.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 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2.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保医师协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