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卫生健康局、长兴岛经济区教育文体卫生局,委直各单位,各大学附属医院: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多次强调“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国家、省、市卫生健康委先后印发了一系列指导性文件,并连续开展了多轮次督导检查,我市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有了较大改善。但是,各地区、委直各单位、各大学附属医院仍不同程度存在安全管理问题,安全生产能力水平参差不齐,特别是“4·18”北京长峰医院火灾事故发生后,省、市督导组发现的隐患问题较多。
市卫生健康委依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总结历次督导检查结果,在充分征求各地区、各单位意见后,将卫生健康系统最为常见的安全生产管理项目汇编成《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南》,目的是规范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指导各单位对照指南开展隐患问题自查自改工作,请各地区、各单位参照执行。
大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5月11日
大连市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南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要职责
1.5各单位主要职责
2体系建设
2.1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2安全生产制度
2.3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4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2.5双重预防机制
2.6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7安全风险评估和评价
2.8外包外租管理
3安全教育培训
3.1培训制度和档案
3.2培训范围和资质
4消防安全
4.1消防控制室
4.2消防设施检测和安全评估
4.3防火检查和巡查
4.4防灭火预案、演练、培训
4.5消防重点单位
4.6高层建筑
5特种设备安全
5.1管理机构和人员
5.2管理制度
5.3登记和检验
5.4台账和档案
6危险化学品安全
6.1“五双”管理
6.2预案和台账
6.3危化品存储
6.4危化品使用和废弃
7供氧安全
7.1液氧储罐区
7.2气瓶库房
7.3汇流排间
8用电安全
8.1变配电室值班
8.2变配电室
8.3配电箱
8.4科室(病区)用电
9有限空间安全
9.1建立台账
9.2规范作业
10食堂安全
10.1燃气安全
10.2安全设施
11房屋安全
11.1安全检查
11.2安全鉴定
11.3经营性自建房
12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
13作业管理
14附则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加强我市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持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大连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1.3适用范围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的托育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各单位自查自纠安全隐患问题,适用本指南。
1.4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要职责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管行业应管安全、管业务应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应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责任体系,明确责任部门、制定责任清单。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指导、监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体系,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联合惩戒等方式督促各单位做好隐患问题的整改工作,强化各项安全防范责任措施落实。
1.5各单位主要职责
各单位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加大资金投入,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待遇,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确保生产安全。
各单位应着重以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设备设施、作业现场、应急管理为主要内容,通过定期检查、重点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体系建设
2.1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建立从主要负责人到基层员工的岗位责任清单,使每名职工都清楚本人在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中的位置和具体任务。要明确、具体地告知各岗位安全生产知识、可能涉及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等信息,加强全员培训,开展应急演练。重点场所、重点设备的醒目位置要张贴安全负责人姓名,各岗位员工要有责任卡片,确保安全责任到岗、到人。
2.2安全生产制度
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建立《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和使用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和职业卫生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管理和使用制度》《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承诺公告制度》《安全风险防控可靠性报告单制度》《日检查、周报告、月调度制度》《安全三日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3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建立《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控制室设备操作规程》《实验室设备操作规程》《供氧站设备操作规程》《制氧机使用操作规程》《高压氧舱使用操作规程》《压力容器操作规程》《发电机操作规程》《电工操作规程》《医疗废弃物处理操作规程》等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4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综合预案》和《火灾、爆炸事故专项应急预案》《人员密集场所疏散专项预案》《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等专项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培训,针对综合预案和专项预案编制演练工作方案和脚本,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定期实施应急演练,及时进行总结与资料的归档。
2.5双重预防机制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体系,辨识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风险种类、部位,全面排查治理隐患,针对排查出的问题隐患要向从业人员通报,制定整改措施,全力防范事故发生。
2.6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持续改进等标准化建设内容,促进安全生产达标。
2.7安全风险评估和评价
各单位应从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制度体系建设与管理、作业现场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和教育培训等方面加强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评价体系建设;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要做到“三同时”(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按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2.8外包外租管理
各单位将食堂、污水处理、氧气站、变电所等重点部位管理工作发包给第三方的,或使用第三方承担动火、有限空间、高处等特殊作业项目的,或按照市安委办《关于印发第三方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托管至第三方的,应查验第三方相关资质,不得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不得层层转包,应签订相关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3安全教育培训
3.1培训制度和档案
各单位应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各单位应建档备查。
3.2培训范围和资质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包括法人代表、实际控股人、经营者),安全管理人员(包括单位分管领导、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安全专干、各科室主任、护士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需参加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和能力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课程,通过考试后取得相应的资质证明。
4消防安全
4.1消防控制室
各单位消防控制室应保存各项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配齐各项设施设备,且时刻保持完好、有效、自动的状态;每日24小时不少于2人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中级)专人值班,并每2小时记录1次消控室内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消防设备的火警或故障情况。
4.2消防设施检测和安全评估
各单位应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对全部消防系统设备、组件至少进行1次检测和联动检查,每月进行1次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定期开展维护保养(填写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每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第三方评估。
4.3防火检查和巡查
各单位应每月至少进行1次防火检查,每2小时进行1次防火巡查,检查、巡查重点内容如下。
各类消防设施设备的操作间和操作箱内禁止堆放杂物,且不应堆放物品遮挡、阻碍消防设施设备、器具的使用;消防车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时刻保持畅通,禁止占用、堵塞和封闭或设置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常闭式防火门应处于关闭状态,闭门器、顺序器等部件应完好有效;常开式防火门应在发生火灾时自动关闭,并具有信号反馈功能;疏散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各类消防警示提示标识应完好、有效;各楼层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并附有必要的文字说明;建筑每层阳台、窗口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救援的栅栏(应设置的应易于从内部开启)。
4.4防灭火预案、演练、培训
各单位应制定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并做好记录。每半年对所有职工至少开展1次消防培训(新入职人员应在上岗前开展)。
4.5消防重点单位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住院床位5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还应落实“六加一”措施,即:每月维护保养1次消防设施、每月全面清洗1次油烟道、每季度开展1次消防安全评估、每半年集中培训1次全体员工、每年签订1份消防安全承诺书、每年组织检测1次电气和燃气线路设施,并在此基础上建立1支志愿消防队,自觉排查消除火灾隐患。
4.6高层建筑
高层建筑单位(高度大于24米),其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和电缆桥架应在每层楼板处进行防火封堵,管井检查门应采用防火门,且井内禁止堆放杂物;户外广告牌、外装饰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不得改变或者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禁止设置构筑物、停车泊位、固定隔离桩和妨碍消防车作业的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建筑内的锅炉房、变配电室、空调机房、自备发电机房、储油间、消防水泵房、消防水箱间、防排烟风机房等设备用房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不得占用;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不得堆放杂物,禁止锁闭出入口,且在明显位置设置标识和位置图。
5特种设备安全
5.1管理机构和人员
各单位使用的电梯大于等于30台或特种设备总数大于等于50台的,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员需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各单位特种设备总数大于等于20台的,安全管理人员需取得“安全管理员”证书;固定式压力容器和氧仓操作人员应按照要求,持有操作人员资格证书。
5.2管理制度
符合“5.1”的单位,在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的同时,还应制定以下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特种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和有关记录制度;使用登记、定期检验申请实施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管理和培训制度;特种设备采购、安装、改造、修理、报废等管理制度;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应急救援管理制度;事故报告处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各类特种设备操作规程等。
5.3登记和检验
特种设备应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单位变更、更名变更、移装变更、改造变更等需及时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各类特种设备应按照对应的规范要求和安全状况等级,进行定期检验。各承压类设备的安全阀每年1次检定,压力表每半年1次校验。
5.4台账和档案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台账,至少包括设备种类、设备名称、设备编号、型号规格、制造单位、注册代码、使用地点、最近1次检验日期和下次检验日期等。要针对每台设备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出厂时特种设备设计、制造技术资料和文件;施工单位移交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修理的方案、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报告、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检验机构核发的定期检验报告、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校验检定报告;监察部门核发的使用登记证;办理使用登记时填写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维护保养记录、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检修更换记录、故障和事故记录。
6危险化学品安全
6.1“五双”管理
危险化学品严格执行“五双管理”,即双人收发、双人记帐、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
6.2预案和台账
结合危险化学品种类制定对应的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预案。制定危险化学品台账,熟悉掌握各类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位置、日常储存量、年使用量、存在的风险、风险区域人员分布、主要的应急措施等。
6.3危化品存储
各单位应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库房)内存储危化品,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应符合国家标准,互起理化反应的危化品应严格分离保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库房,应符合国家标准中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禁止标志,配备灭火器材。库房管理人员和其他外来人员不得穿戴容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化纤、尼龙等服装)进出库房;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房时,应进行检查登记,危险化学品保管员应每天对保管的危化品进行清查,在每次领发危化品后应进行帐、物核对,确保其品种、数量、标志准确无误。库存的危险化学品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库房的电气装置,应符合国家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保护。
6.4危化品使用和废弃
各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落实安全预防措施,特别是液体的化学品,应防止跑、冒、滴、漏等现象,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设备,应进行严格检查,特别是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品的设备应为防爆型,储存容器和使用工具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过期、失效、变质的危险化学品,要根据种类、性质集中销毁、妥善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和私自销毁。
7供氧安全
7.1液氧储罐区
液氧储罐区场站入口应设置人体静电释放装置和风向标;液氧储罐周围5米的范围内不应有易燃易爆物品和设置沥青路面,在机动输送设备下方的不燃材料地面至少等于车辆的全长。液氧储罐四周应设围墙或围栏,现场不准堆放无关物品;储罐本体应有相关标识,周边须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防火标识,并确保灭火器材齐全、有效;液氧贮罐应设防雷接地装置,液氧输送总管应设置可远控的紧急切断阀。与氧气接触的设备、管道、阀门、仪表及零部件严禁沾染油脂;与第三方供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并明确加注液氧、排放液氧时的注意事项和各方安全责任;压力表安全阀、液位计严格按照要求定期检验,并安装液位报警装置。
7.2气瓶库房
医用气体的存储库应设置良好的通风、干燥措施,且警示标志齐全;库内气瓶应分满瓶区、空瓶区布置,并应设置明显的区域标记和防倾倒措施;瓶库内应防止阳光直射,严禁明火;医用气体气瓶存放时,放置整齐,留出通道;公称容积大于等于5升的气瓶应配有保护罩或者固定式瓶帽。
7.3汇流排间
汇流排间应只存放该汇流排使用的医用气体,储存区应分为满瓶区和空瓶区,并应采取防倾倒措施;汇流排间应防止阳光直射,地坪应平整、防滑、受撞击不产生火花;氧气汇流排间应设防雷接地装置,且区域内不得设置无关用电设施,应设置的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爆要求;医用气体管道应有明显标识,标识应包括气体的名称、颜色标记、气体流动方向的箭头,压力表应标明压力上下限;消防设施、防护用品齐全,有明确标识,存放于醒目位置;汇流排间与外界相通的入口应安装金属防护门,保持锁闭,窗户应加装金属栅栏,并张贴醒目的警示标志;按规定做好设备运行、保养、维修工作,并填写相关记录;安装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安装在24小时有值班人员监控的区域内。
8用电安全
8.1变配电室值班
设置集控站或监控中心的单位可采取无人值班或少人值班的运行管理模式;未设置集控站或监控中心的单位,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站或10kV电压等级且变压器容量在630kVA及以上的配电室应安排全天24小时专人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且应明确其中1人为值长(值班人员不得从事变电站以外其他区域的维修工作);值班室应存放值班记录本、供电设备运行及维护记录、操作规程、工作制度、操作票登记本、工作票登记本、大面积停电应急预案和配电系统图等。变配电室工作人员应取得对应岗位的高、低压电工证。
8.2变配电室
变配电室变压器、高压配电装置、低压配电装置的操作区、维护通道应铺设绝缘胶垫,且铺满;变配电室的出入口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示牌,设置高度不低于0.4米的防小动物挡板,严禁烟火。变压器应悬挂设备名称、编号牌,以及“止步,高压危险”指示标识牌,且供电设备应悬挂对应工作状态的标牌及警示标牌;高压设备应有一次、二次回路原理图,且设备应定期校验。变电站内应使用干粉灭火器具、装置或七氟丙烷气体灭火装置,不宜使用二氧化碳气体灭火器具。绝缘安全工器具、登高作业安全工器具、检修工具、测量仪表在使用前应进行试验有效期的核查及外观检查。绝缘安全工具应进行检验。
8.3配电箱
配电箱前方和下方禁止摆放物品,电气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米以上的问距,电源线路应安装可靠的保险装置,并正确使用保险丝,确保用电安全。电器使用功率不应超过电源线路容量。
8.4科室(病区)用电
各单位应禁止科室(病区)或个人私接、乱拉电线,应对室内照明、插座、插头定期巡视,查看有无松动、腐蚀、外漏以及私自外接电源的情况。科室(病区)不应使用未经审批、核定的电饭锅、电磁炉、电水壶、取暖器等大功率用电电器;床头医用的电源,禁止使用除抢救设施以外大功率电器;医疗设备应注意防潮,放置在通风干燥处。电源插板应远离地面和水源;计算机、打印机、饮水机、空调等电源由各部门负责人或指定负责人在下班后关闭电源。
9有限空间安全
9.1建立台账
各单位应辨识各类有限空间,将消防水箱、密闭地下室、化粪池、污水井、有毒有害气体管道井等纳入有限空间管理,制定相关制度、应急预案和审批流程,并建立有限空间台账,明确有限空间的名称、类型、风险因素、位置等。
9.2规范作业
有限空间作业要严格执行作业审批制度,批准后方可作业,坚持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在作业开始前,对危险有害气体浓度进行检测。应采取充分的通风换气措施,确保整个作业期间处于安全受控状态。作业人员应配备并使用安全带(绳)、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护鞋、防护服、照明设施、送风式长管呼吸器或正压式空气吸气器、安全帽、照明设备等防护用品和通信设备。
污水站操作间内应安装氧气及有毒有害气体检测装置,并存放上述作业需要的防护用品。有限空间作业时应安排监护人员,监护人员应密切监视作业情况,不得离岗。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严禁盲目施救。
10食堂安全
10.1燃气安全
使用燃气的食堂,应保证操作场所空气流通,每天工作结束前,应对燃气阀门、点火棒等燃气相关的工具进行检查,确认关闭。如发现金属管道生锈、胶管破损老化、阀门或接口松动等情况,或已经出现漏气,应及时告知燃气公司进行处理。应规范安装检测燃气探测器,对室内燃气浓度进行实时监测,在突发情况时自动切断燃气供应并发出警报。
10.2安全设施
食堂排烟设备设施应按照要求,每月至少进行1次清理,每季度应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1次清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食堂各操作间应配备灭火器、灭火毯等消防设备,厨房操作人员应知应会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11房屋安全
11.1安全检查
各单位要加强对房屋安全的检查,发现建筑失修失养严重、主体结构损坏、墙体裂缝、梁柱开裂、房屋及周边出现地面下沉等安全风险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的,要立即停止使用,组织人员撤离。
11.2安全鉴定
各单位公共建筑房屋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每5年进行1次房屋安全鉴定;发生过拆改行为的,每2年进行1次房屋安全鉴定;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每年进行1次房屋安全鉴定;设计图纸未标明设计使用年限或者设计图纸灭失的,实际使用年限满30年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在达到30年的当年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此后每3年进行1次房屋安全鉴定。房屋安全鉴定应由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
11.3经营性自建房
各单位不得违法新建经营性自建房。原有合法自建房,使用单位要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房屋安全鉴定,经鉴定为C级的,要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措施消除隐患,鉴定为D级的自建房要首先撤出全部人员,设置围栏,封闭处置。
12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
鼓励各单位采取购买服务和“订单式”服务等方式,选择具备安全培训条件和能力、具备安全生产评价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支撑服务。
各单位应加强对安全生产服务机构条件和资质规范审核,不得选取租借资质、挂靠资质以及不具备培训条件和能力、安全生产评价资质的机构。
13作业管理
各单位根据不同作业类型,从作业许可、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三类人员”持证情况、职业健康证明、作业施工方案、作业实施前安全教育培训、作业前安全交底、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和劳动保护用品、应急救援措施、安全标志等方面,强化安全管理工作。
各单位应建立《特殊作业人员档案》,现场作业人员应按照现场作业相关标准、规范以及作业程序和作业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各单位应加强作业现场全过程监护与管理,及时制止和纠正作业过程中的“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管理和监护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各单位应落实作业现场应急救援人力、物资、救援设备设施等应急救援必要保障,确保现场应急救援及时有效。
14附则
本指南列出了卫生健康系统日常监督检查、自查自纠工作常用项目,各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单位还应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内容开展检查和自查。各单位要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大连市安全生产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辽宁省消防条例》《大连市消防条例》《大连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大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2020年版)》《医疗和疾控机构消防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指南(试行)》《医疗和疾控机构后勤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指南(试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2010)《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 40248-2021)《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20)《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GB/T 38315-2019)《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大连市卫生健康委 大连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印发大连市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