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财社〔2023〕740号
各区(县、市)财政局、医疗保障局,有关功能园区财政、医疗保障部门,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社〔2023〕50号),经研究,现将中央财政2023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第二批)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为中央直达资金,重点用于医保信息化系统建设运维、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医保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提升医保基金监管能力和宣传引导、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二、此项直达资金标识为“001001001—中央直达”,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三、各地收到上述资金后,收入列“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报“21015医疗保障管理事务”中相关科目,按规定拨付使用。资金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法等相关要求,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附件:2023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第二批)分配表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30日
附件
2023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第二批)分配表
地区 | 此次下达(万元) |
市医疗保障局本级 | 431 |
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 | 50 |
海曙区 | 60 |
江北区 | 30 |
鄞州区 | 70 |
镇海区 | 30 |
北仑区 | 30 |
奉化区 | 40 |
余姚市 | 60 |
慈溪市 | 70 |
宁海县 | 40 |
象山县 | 40 |
高新区 | 10 |
合计 | 9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