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级开发区科技创新局、财政金融局,南海新区党群与人力资源部、财政与审计局,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做好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划转后,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公务员)工伤保险有关问题,保障公务员工伤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现就公务员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参保单位)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在编在职公务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按其所属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执行,并根据参保单位在统计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事故发生率等情况进行浮动。
三、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参保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由参保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参保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经费渠道解决。
四、公务员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认定的范围、程序,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含2020年2月1日之后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公务员)。
五、公务员认定为工伤,同时符合其他相关公伤保障政策规定,工(公)伤待遇不得重复享受,其应享受的公伤待遇总额超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标准的部分,由参保单位按规定列支。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国家和省如有新规定,按照国家和省的新规定执行。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威海市财政局
2021年5月25日
威人社函〔2021〕29号——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威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务员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威人社函〔2021〕29号——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威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务员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docx
政策解读链接:政策解读——关于公务员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