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卫生健康委、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直属各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院,部分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
为提高我市名医堂建设工作质量,保障我市名医堂试点建设规范开展,提升中医药健康服务平台能力,促进我市中医药健康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天津市中医药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天津市中医药产业链工作方案》,现就做好名医堂试点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名医堂建设要求
(一)名医堂建设应符合《天津市名医堂试点建设基本要求》(附件1),逐项进行对照自查,达到标准的,向市和区卫生健康委申报。申报资料包括: 医疗机构资质、名医堂人员资质、《天津市名医堂试点建设申请表》(附件2)。
(二)名医堂建设应集医疗、治未病、康复、教学、科研、技术成果转化推广、文化宣传为一体,为市民提供更丰富的中医药健康服务体验。
(三)名医堂建设应规范诊疗服务等运营行为,力求中医药服务规范化和优质化。
(四)名医堂建设应当加强名医团队和中医药服务新模式宣传,扩大名医团队知晓度和影响力,规范传播中医药养生保健知识,正确引导市民了解中医药、使用中医药。
二、名医堂认定要求
(一)名医堂认定须经现场考核。
(二)基层级名医堂由区卫生健康委考核认定,区域级名医堂由区卫生健康委考核后经市卫生健康委复核认定,旗舰级名医堂由市卫生健康委考核认定。
(三)市和区卫生健康委组建评审专家库,成员应至少包括卫生健康及中医药行业管理专家、专业技术专家和相关领域管理专家。区卫生健康委应将专家库组建、调整等情况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四)名医堂评审考核专家人数应为不少于7人的奇数。名医堂评审过程中,实行申报机构专家回避制度。
(五)市和区卫生健康委对评审合格的医疗机构颁发证书,医疗机构可悬挂名医堂匾额。
三、发展保障
(一)发挥本市中医药工作协调机制作用,统筹协调卫生健康、科技、财政、人社、商务、市场监管、医保、药监等多方力量,联合推动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探索本市名医堂建设天津模式,打造名医堂建设天津品牌。
(二)鼓励名医堂与现代中医药海河实验室、组分中药国家重点实验室、现代中药创新中心等重大创新平台对接合作,组织中医药科技成果推介,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推动名老中医的临床经验方加快向新药转化。
(三)支持名医堂内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流派、基层名老中医专家等传承工作室建设,扩大师带徒范围和数量,严格师承教育考核标准。鼓励各级名医堂信息互联,支持各级名医堂利用线上线下结合方式开展会诊、带教、讲座等工作。
(四)鼓励中医药老字号等社会力量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等形式参与名医堂建设。
(五)支持符合《天津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规定的名医堂所在医疗机构,加入医保定点管理范围。
(六)鼓励名医堂所在医疗机构筛选临床确有疗效、具有鲜明特色和优势的经验方,申报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
(七)鼓励名医堂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支持名医堂职工参与职称评聘和人才项目评选。
四、监督管理
(一)各区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名医堂所在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将诊疗服务、广告宣传、药品使用等作为重点管理内容。
(二)市和区卫生健康委认真研究名医堂建设、管理特点规律,科学设定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名医堂中医药特色、服务可及性、人才优势、文化内涵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审评价。
(三)市和区卫生健康委组建名医堂质量控制中心,对各级名医堂医疗实行动态指导,对名医堂执行中医药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合理用药、落实核心制度等进行巡查,督促名医堂规范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医疗安全。
(四)各级名医堂加强自身管理,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在醒目位置设置名医堂标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未经卫生健康部门认定,不得使用名医堂标识。获得名医堂认定的医疗机构,若出现违法案件、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事件或严重违反中医药相关政策的情况,由认定部门撤销其名医堂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且今后不得作为名医堂申请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