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医保局,各县(市)区卫健委、经开区社会事业局、港务区卫健局,市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临床诊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6号)转发给你们,并按照与二类医院比价合理的原则,同步调整一类公立医疗机构相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后价格为最高指导价格,请认真贯彻落实。
调整后价格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徐州市医疗保障局 徐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