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中江县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6日
中江县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细则
为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管理,构建病死畜禽和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发生,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保障居民肉食品消费安全和公共卫生健康,促进畜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按照“各司其职、无缝对接、全程监督”的工作模式,在全县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无害化处理企业集中处理为主,畜主自行处理为补充;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参与,鼓励社会人员参与并监督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
第二条 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管理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养殖业主、保险公司、无害化处理企业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3+1”四方联动的无害化处理长效运行和监督机制。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病死畜禽,指畜禽养殖场(户)、定点屠宰场、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场所、动物诊疗环节等产生的病死畜禽,江河、湖泊、水库、沟渠等水域打捞被抛弃的病死畜禽和城市公共场所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
第二章 病死畜禽的申报和受理
第四条 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设立申报受理点,受理养殖场(户)、屠宰企业的病死畜禽死亡情况申报,发现病死动物时,畜主向辖区乡镇畜牧兽医站报案,并临时妥善看管畜禽尸体,乡镇畜牧站监管人员、保险公司查勘员和无害化处理企业收集人员在接到报案24小时内共同到现场对病死畜禽进行查勘、收集并及时转运至无害化处理企业厂区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收集人员在收集、运输、存储过程中应严格做好个人防护和场所消毒。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病死畜禽的清理、打捞,并及时通知无害化处理企业进行收集处理。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第六条 无害化处理企业落实收集运输专用车辆及工作人员,负责收集病死畜禽、运输至处理公司,实施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 无害化处理企业在收集装运时,应当填写《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单》一式五份,详细填写病死畜禽的种类、数量(重量)、畜主姓名、畜主电话、畜主银行账号、养殖地址、运输车辆等信息,核对无误后,相关人员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单》上签字确认。
第八条 无害化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档案,建立规范完整的台账,详细记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种类、数量(重量)、来源、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和时间、处理产物销售情况等信息。台账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第三章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监管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依法强化各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督。
第十条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无害化处理的主体责任,履行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
第十一条 农业、财政、保险等部门建立联动工作机制,严格落实病死畜禽申报受理、核实登记、到场收集、集中处理、无害化处理补助及保险理赔等相关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无害化处理企业建立无害化处理监管信息系统,配备相应的信息采集设施设备,实现从收集、暂存、运输、处理和产品流向全程监控、可追溯。
第四章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第十三条按照“谁处理补贴谁”的原则,严格落实财政补贴政策。县农业农村局每月统计病死畜禽数量上报上级部门,积极争取各项补助资金。县农业农村局将根据无害化处理数量给予无害化处理企业和养殖场(户)、屠宰场等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
第十四条养殖环节病死生猪每头补贴80元,按照7:1的比例分别补贴给无害化处理企业和养殖业主;病死猪不足(包含)10公斤的,按照每公斤2元的标准补贴给无害化处理企业,补贴给养殖业主的标准不变。病死牛按每头600元、病死羊按每只100元,动物产品、水产品、宠物及其他动物产品按每公斤2元的标准补贴给无害化处理企业;屠宰环节的无害化处理补贴按每头880元的标准补贴(其中:800元补贴给货主,80元补贴给无害化处理企业);因染疫强制扑杀的畜禽按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贴执行。
各乡镇畜牧兽医站根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单》,形成《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汇总表》,每月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核汇总,所需经费经县农业农村局核实后,报县财政审批,县财政将补贴资金下达给县农业农村局,由县农业农村局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无害化处理企业和养殖业主。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严厉查处,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落实畜禽保险政策
第十五条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运作的原则,全面落实生猪保险,探索开展其他畜禽保险,不断扩大参保畜禽覆盖面,提高参保率,做到应保尽保。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负责病死畜禽勘验、保险理赔工作。接到养殖场(户)报告后,保险公司在规定时限内安排查勘员进行现场查验,待无害化处理企业收集处理并出具处理证明后,方可给予保险理赔。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明确职责,压实责任。各乡镇要负责辖区内病死畜禽的处理工作,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机制。财政部门要统筹做好补贴资金保障;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抛弃、销售、收购、屠宰、加工病死畜禽(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和屠宰环节的监管,加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要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随意丢弃病死畜禽造成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加工、流通、使用等环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强化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执法。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第十八条各乡镇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加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广大畜牧从业者和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从源头上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向广大群众宣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及流入食品领域的危害性,自觉做到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病死畜禽及其产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九条建立有奖监督举报机制,调动全社会力量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2022年10月14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