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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府发〔2021〕9号
各有关单位、村(社区):
《乐从镇居民住院就医补助实施办法》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镇公共服务办公室反映(联系电话:28331287)。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8日
乐从镇居民住院就医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障的力度,减轻群众的就医负担,根据中共中央第十四个五年规划中的指导方针和主要目标及《广东省深化城乡医疗保障体制改革方案》(粤府办〔2012〕19号)的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参加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本镇户籍参保人。
第三条
乐从镇居民住院就医补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有益补充,坚持“政府统筹、因地制宜、持续发展、机制创新”,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体制、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医疗机构是指在中国大陆地区依法开设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镇内医院是指属于顺德区管理并且执业点在乐从镇范围内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章 补助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补助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乐从镇户籍;
(二)已参加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
(三)户籍迁入乐从后在全国范围内医疗机构发生普通住院或尿毒症门诊透析。
第七条 补助标准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居民医疗分娩,实行一次性定额补贴,顺产补贴300元/次,剖腹产补贴400元/次。
普通住院及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则以纳入社保范围内的个人自付金额为标准,镇内医院的补助比例为上述标准的50%,镇外医院的补助比例为上述标准的30%。
符合补助标准的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补助金额的最高限额为10万元。
第三章 申请及审批流程
第八条 申请流程
补助申请遵循自愿原则,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应先办理社保报销手续,待社保部门结算完成后再申报居民住院就医补助。其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向户籍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人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明资料;
(二)住院医疗收费票据、社保结算单等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原件被社保经办机构收存的,则提供由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三)户名为申请人的顺德农商行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第九条 审批流程
在我镇25个村(社区)及广州医科大学附属顺德医院各设置一个受理点,由受理点进行初审,镇公共服务办公室进行终审:
(一)受理点对申请人上交的资料种类和真实性进行初审。资料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给申请人;资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齐相关资料;资料符合要求的在3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材料扫描录入到系统,加具初审意见并同步上传到镇公共服务办公室相关账号;
(二)镇公共服务办公室自收到受理点上传的相关材料后进行复审,并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条
各受理点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受理资料汇总上交到镇公共服务办公室。镇公共服务办公室于每月20日前将上月审批名单汇总核对后,统一通过银行将补助金发放到申请人的个人账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镇公共服务办公室、镇财政办公室、各村(社区)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民住院就医补助工作。
(一)镇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规范、合理使用。
(二)镇公共服务办公室负责居民住院就医补助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指导等工作。
(三)镇财政办公室负责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和财政账户的资金拨付工作。
(四)各村(社区)负责配合镇公共服务办公室做好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指导群众按流程办理补助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乐从镇公共服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自2021年1月1日起,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可参照本办法给予相关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