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协议照护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最大限度地使参保人员享受到专业的护理服务,提升失能人员生活质量和生命尊严,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徐政办发〔2021〕86号)以及《关于印发〈徐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徐医保待〔2021〕92号)有关文件精神,现对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上门照护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服务对象
参加徐州市长护险,经评定符合重度失能(失智)和中度失能标准的参保人员,向定点协议照护服务机构申请上门照护服务的,适用本意见。
二、服务机构
长护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对提供上门照护服务的照护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实行协议管理。
委托承办商业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承办机构)负责上门照护服务派工、咨询投诉受理、协议监管以及调查回访等工作。
服务机构经申请取得长护险协议服务资质,安排具有照护服务资质的人员,提供上门服务。
三、服务内容与方式
(一)服务内容
居家上门照护服务内容详见《徐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居家上门照护服务项目》(见附件1)。
将失能照护培训纳入上门照护服务项目范围。从2022年1月1日起,经评定符合长护险待遇享受条件人员选择居家照护的,服务机构专职护理人员开展上门照护服务的同时,对亲情照护人员开展不少于2个月、不少于8次的失能照护培训,培训内容为徐州市长护险政策、失能人员日常护理技巧、安全风险防范、心理疏导等,并形成培训记录和培训报告。上门服务机构对培训合格的亲情照护人员发放培训合格证书。
(二)服务方式
1.选择居家接受服务机构提供上门照护服务的,重度失能(失智)人员每月可以享受12次上门照护服务,中度失能人员每月可以享受8次上门照护服务。
2.选择协议照护服务机构提供的上门照护服务和亲情照护相结合的形式享受待遇的,参保人员每月可以享受4次上门照护服务。
上门照护服务每次服务时长为1.5-2小时。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在服务机构指导下,每次可以从服务项目中选择不超过8个项目作为上门服务项目。
四、服务申请与变更
(一)服务申请。参保人员选择居家接受服务机构提供上门照护服务的,由其近亲属或监护人凭本人身份证、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等资料到服务机构申请办理上门照护服务。服务机构应当对参保人员失能(失智)状况进行专业评估,协助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制定个性化照护计划。双方签订照护服务合约,明确相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频次、服务时间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免除等条款。参保人员从合约签订的次月1日开始享受上门照护服务。
(二)服务变更。享受长护险上门照护服务待遇的参保人员需要变更服务方式时,由其近亲属或监护人凭本人身份证、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等资料到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从变更次月1日起享受变更后的待遇。参保人员住院(含家庭病床)、入住机构照护期间停止享受居家上门照护服务。
五、服务要求
(一)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居家上门照护服务工作相匹配的管理制度,规范本单位服务人员的服务行为,加强对服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严格按服务计划、服务内容等提供相应服务,制订防范意外风险措施及应急处理方案。
(二)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安排医务人员、康复治疗师与护理人员上门对服务对象进行综合评估、建档并制定照护计划(见附件2),照护计划执行时应当填写《徐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居家上门照护情况记录表》(见附件3),准确、及时记录、上传上门照护服务开展情况,并接受经办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三)服务人员上门服务时需要提前与参保人员近亲属、监护人预约,每次上门照护服务由两名护理人员共同完成,生活照料项目由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护理员或执业护士(护师)提供,医疗护理项目由执业医生、执业护士(护师)或者康复治疗师提供。
(四)服务机构应当合理安排护理人员工作量,保证护理质量和护理安全。护理人员上门服务时应穿着统一工作服,佩戴工作牌,配备必要的护理工具包。
(五)服务人员上门照护服务期间,严格按照约定的服务项目、服务频次及服务操作规范,逐项落实,不得随意增减。上门后,发现服务对象因身体状况等原因,暂不适宜开展一些选定的服务项目时,经家属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其它约定项目的服务时间或者变更服务项目;确不宜开展服务的,可以暂停本次服务。
六、费用结算
选择居家接受服务机构提供上门照护服务的,重度失能(失智)人员上门照护月度限额为900元,中度失能人员上门照护月度限额为600元。
选择协议照护服务机构提供的上门照护服务和亲情照护相结合的形式享受待遇的,上门照护月度限额为300元。
失能(失智)人员享受上门照护服务,无个人自付费用。
经办机构每月与服务机构进行费用结算。因故导致上门照护服务低于规定次数的,按实际上门服务次数结算,按照每次75元标准结算。
推行“互联网+”创新技术应用,加强信息网络建设。护理人员实名制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在长护险信息系统中备案、变更护理人员名单,未在信息系统中备案的护理人员不得开展上门照护服务。护理人员应当熟练使用“徐州长护”APP,准确定位签到签退,准确、及时上传服务图片及记录。否则,相关费用不予支付。
经办机构对协议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和费用审核后,于月底前将上月照护费用的95%直接支付给服务机构,其余5%留作服务质量保证金,年底结算。
七、监督与管理
承办机构应当严格把握服务机构的协议管理标准,做好协议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管理、服务质量评价、费用结算、居家上门服务业务咨询投诉受理以及回访调查等工作。
服务机构应当健全居家上门服务工作制度(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质量、护理要求、值班制度、收费处理等),加强对照护服务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严格按服务计划、服务内容等提供相应服务,采取切实措施防范意外风险。
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专业、规范的居家上门照护服务。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不应当开展与照护服务无关的行为,不得虚假服务,伪造、变造服务记录;不得以定点照护服务机构的名义违规进行广告宣传或违反长护险政策的宣传;不得以虚假宣传等手段诱导参保人员接受服务项目以外的上门服务;不得以现金、礼券及生活用品等进行服务促销或代替服务,从而套取长护险基金。
服务人员应当规范服务并做好服务记录,不得随意缩减服务项目和服务时间,也不得诱导参保人员自费增加非必需的服务项目;严格核实人员身份,参保人员失能状态发生变化已不符合享受长护险待遇的,应当及时向经办机构反馈。
八、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徐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