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东津和高新社保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患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切实落实“两病”患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监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54号)和《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鄂医保发〔2019〕69号)精神,以及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工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鄂医保办〔2020〕4号)精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乡参保居民经本市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规范诊断,确诊为高血压、糖尿病,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采用药物治疗的,全部纳入保障范围。“两病”门诊用药实行按项目付费,不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按人头付费范围。
已纳入高血压、糖尿病门诊慢性病保障范围的参保居民,继续按现行门诊慢性病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
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待遇继续按现行政策执行。
二、参保居民“两病”门诊用药及医保支付标准,按照《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试行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鄂医保发〔2019〕72号)文件执行。
三、参保居民“两病”门诊用药实行医疗机构定点管理,各县(市、区)应当合理确定“两病”门诊定点机构,完善医保定点服务协议,将“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服务纳入协议管理。
符合“两病”门诊用药条件的参保居民,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两病”门诊用药申报、登记备案和定点管理手续,确定用药范围并选择定点购药机构。
接受申报登记的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做好“两病”门诊用药参保居民信息登记,实行台账管理,并同时录入医保信息系统。
四、参保居民“两病”门诊用药不设起付线,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居民在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药品费用,政策范围内费用按50%报销,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含普通门诊统筹限额800元),月支付限额不超过50元。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和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协调配合,认真做好参保居民“两病”用药保障工作,同时各地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两病”用药保障政策落实到位,切实减轻参保居民门诊用药负担,使参保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
附件: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工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鄂医保办〔2020〕4号)
襄阳市医疗保障局 襄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