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常行审规〔2022〕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行政效率,优化审批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7号)、《常熟市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常协调办〔2021〕15号)等文件要求,我局与市卫健委联合制定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熟市行政审批局
常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1月25日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行政效率,优化审批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7号)、《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要求》(苏卫监督〔2016〕20号)、《苏州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苏府办〔2019〕20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向常熟市行政审批局(以下简称“市行政审批局”)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市行政审批局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向申请人提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见附件)、申请书,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由市行政审批局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方式。
市行政审批局在办公场所和常熟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索取或下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适用于市行政审批局职权范围内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新证、延续的办理。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受理、告知、材料审核和卫生许可证发放工作。常熟市依职权履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公共场所卫生监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内容现场核查,对现场核查结果负责,承担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第四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事项,市行政审批局在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所依据的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后续监管措施及诚信管理规定。
第五条 申请人根据市行政审批局告知的内容,对以下内容进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按照告知书要求同意将申请人所作承诺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在公共场所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以下公共场所:
(一)宾馆、旅店、招待所;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游泳场(馆);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中部分公共场所范围界定如下:
(一)公共浴室: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浴、足浴等,不包括婴儿洗浴;
(二)理发店:不包括无固定服务场所的流动摊点;
(三)美容店:不包括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场所;
(四)游泳场(馆):不包括婴儿游泳馆;
(五)商场(店)、书店:营业面积在300m2以上的各类百货大楼、超市、综合性或专业性商场(商店)、书城、书吧、书店等,不包括医药商场(店)、农贸市场。
第八条 本办法规定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经营场所选址、内部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四)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不同类别的公共场所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 新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人在提出告知承诺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江苏省卫生健康行政许可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资质证明复印件;
4.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总体平面图和周围环境平面图;
5.公共场所经营项目布局及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6.卫生设施和消毒设施清单;
7.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微小气候)卫生检测报告;
8.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9.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第十条 延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人在提出告知承诺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江苏省卫生健康行政许可申请表》;
2.卫生许可证原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资质证明复印件;
5.经营场所布局、卫生及消毒设施有无改变的说明;如有改变,提供改变后的相关资料;
6.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近一年内);
7.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提供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近两年内);
8.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9.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出变更单位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负责人、变更地址名称(非迁址,如变更路牌、门牌或路名)、补发卫生许可证、注销卫生许可证或者经营项目的申请,市行政审批局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场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发放或收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第十二条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接到市行政审批局提供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的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将已经签章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其他申请材料递交市行政审批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市行政审批局和申请人各持一份。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市行政审批局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市行政审批局应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或者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将在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第十四条 市行政审批局应当自作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常熟市“一网通办”之政务服务平台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信息推送至公共场所卫生监管部门。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管部门应当自市行政审批局作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并在核查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由现场核查人员将核查结论通过常熟市“一网通办”之政务服务平台反馈市行政审批局。核查人员采集的相关证明资料、现场核查笔录等作为许可档案资料一并通过常熟市“一网通办”之政务服务平台推送市行政审批局。
公共场所卫生监管部门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求其限期整改;申请人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函告市行政审批局,并向市行政审批局一并移交核查人员采集的相关证明资料,市行政审批局依法作出撤销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决定,由公共场所卫生监管部门收回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在市行政审批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后,公共场所卫生监管部门发现该公共场所仍继续营业的,将按照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申请人不愿意作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承诺的,市行政审批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实施行政审批。申请材料齐全的,市行政审批局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公共场所卫生监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并在核查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由现场核查人员将核查结论通过常熟市“一网通办”之政务服务平台反馈市行政审批局,核查人员采集的相关证明资料、现场核查笔录等作为许可档案资料一并通过常熟市“一网通办”之政务服务平台推送市行政审批局。
第十七条 实施本办法告知承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对申请人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
(二)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中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的;
(三)申请人不愿意承诺而强迫申请人承诺的;
(四)申请人愿意承诺而拒绝申请人承诺的;
(五)对被审批人履行承诺的情况,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监督检查的;
(六)对被审批人不履行承诺的行为,未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的;
(七)其他违法违纪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管部门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管随机抽查机制,动态调整公共场所经营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合理确定年度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应及时通过常熟市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布。
公共场所卫生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无证经营的,可向经营者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办理进行行政指导。
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管部门每季度对本办法规定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现场核查结论、相关证明资料、现场核查笔录等材料原件,按照许可证编号顺序,向市行政审批局移送归档。
第二十条 被常熟市人民政府赋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权限的镇(街道)可参照本办法,依职权制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相关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至2027年12月31日。
附件
常熟市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证)
〔 年〕第 号
申请人:
(自然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
联系方式:
(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申请公共场所经营项目: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常熟市行政审批局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许可事项告知如下:
一、许可依据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为: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3.《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要求》
(一)发证范围
1.宾馆、旅店、招待所;
2.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3.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4.游泳场(馆);
5.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6.商场(店)、书店;
7.候诊室、候车(机、船)室。
(二)部分公共场所范围界定
1.公共浴室: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浴、足浴等,不包括婴儿洗浴。
2.理发店:不包括无固定服务场所的流动摊点。
3.美容店:不包括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场所。
4.游泳场(馆):不包括婴儿游泳馆。
5.商场(店)、书店:营业面积在300m2以上的各类百货大楼、超市、综合性或专业性商场(商店)、书城、书吧、书店等,不包括医药商场(店)、农贸市场。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经营场所选址、内部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四)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不同类别的公共场所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请在已提交材料前的□内打√)
根据许可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除提交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外,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江苏省卫生健康行政许可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资质证明复印件;
□4.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总体平面图和周围环境平面图;
□5.公共场所经营项目布局及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6.卫生设施和消毒设施清单;
□7.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微小气候)卫生检测报告;
□8.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以上第 项申请人承诺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四、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公共场所卫生监管部门将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1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在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后,发现该公共场所仍继续营业的,将按照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依法处理。
六、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本告知承诺书将在常熟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向社会进行公示,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或者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将在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按照告知书要求同意将申请人所作承诺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在公共场所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常熟市行政审批局
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
〔 年〕第 号
申请人:
(自然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
联系方式:
(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申请公共场所经营项目: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常熟市行政审批局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许可事项告知如下:
一、许可依据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为: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经营场所选址、内部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四)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不同类别的公共场所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请在已提交材料前的□内打√)
根据许可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除提交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外,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江苏省卫生健康行政许可申请表》;
□2.卫生许可证原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资质证明复印件;
□5.经营场所布局、卫生及消毒设施有无改变的说明;如有改变,提供改变后的相关资料;
□6.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近一年内);
□7.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提供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近两年内);
□8.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以上第 项申请人承诺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四、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公共场所卫生监管部门将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1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在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后,发现该公共场所仍继续营业的,将按照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手续依法处理。
六、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本告知承诺书将在常熟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向社会进行公示,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或者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行政许可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按照告知书要求同意将申请人所作承诺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