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政〔2022〕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平顶山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4月30日
平顶山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国家卫生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实现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常态化,推动健康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国发〔2020〕15号)、《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区范围内的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要注重民生导向,坚持依法行政,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形成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卫生管理架构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上下联动、部门协作、制度保障、全面覆盖的城市卫生管理机制。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四条 市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指挥部统一领导我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标准和管理规范,确定工作目标和考核重点,组织我市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
第五条 市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与市爱卫办合署办公,具体负责我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评比、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六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相应的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指挥部,根据《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确定本辖区目标任务,负责辖区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行业指导和监管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本行业检查、指导、评比工作,抓好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及所属单位的国家卫生城市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乡镇(街道)、村(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明确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依据《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确定责任分工,落实好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九条 实行“周检查、月通报、季评比、年终奖惩”制度。每月突出1个重点内容,采取明察与暗访、日常检查与专项督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在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先进经验、有效措施、工作亮点等予以推广;对敷衍了事、整改缓慢、标准不高、弄虚作假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整改结果跟踪问效。
第十条 实行观摩点评制度。每季度集中1天开展实地观摩点评,督促各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单位履职尽责,确保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
第十一条 实行卫生健康创建制度。开展卫生县、卫生村镇、无烟单位、卫生先进单位(居民小区、村)等创建活动,不断丰富工作内涵。推进健康城市建设,打造卫生城市升级版。实施健康“细胞”工程,积极开展健康村镇、健康社区、健康家庭、健康单位、健康企业、健康主题公园等建设活动。
第十二条 实行社会监督机制。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行专业监督、新闻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督制度。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行业管理承担的职责任务进行专业监督;新闻媒体开辟专栏、网络平台设立曝光台,及时公布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动态,强化新闻监督;发动群众参与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强化群众监督。对明察暗访、新闻媒体曝光、群众投诉的问题,建立台账,限期整改,逐个销号。
第十三条 实行网格化数字化管理机制。通过城市管理精细化、网格化,发挥基层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能,实现对公共设施、市容环境、环境保护、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的全方位监管。充分发挥数字化城市综合管理和指挥系统作用,提高城市管理快速反应能力。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四条 考核评比。按照正向考核与反向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原则,对各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考核。
坚持“金银铜杯”评选制度。开展“爱卫杯”竞赛活动,每年评选1次,设金杯2个、银杯4个、铜杯8个。
坚持“红黑旗”评选制度。每季度评比1次,设红旗7面、黑旗3面。
坚持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制度。每年评选1次,设爱国卫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若干。
第十五条 表彰奖励。对全市“爱卫杯”竞赛活动中获得金杯、银杯、铜杯的单位,爱国卫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健康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对全市“爱卫杯”竞赛活动中工作存在问题、整改不力、成绩较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对在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中有重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请有关部门进行严肃问责。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十七条 卫生先进单位是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的基础工程和细胞工程,要把卫生先进单位作为同级文明单位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一票否决项,纳入文明单位测评体系,做到同级同创。
第十八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列入本级、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定期分析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 采取请进来与走出去、集中授课与考察学习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相关培训学习,提高国家卫生城市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 市财政要将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动态调整,切实予以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奖惩实施细则由市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市爱卫办)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卫生县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