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局,市管各公立医院: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药品配送企业监督管理,根据陕西省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配送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发〔2020〕59号)、《关于医药配送企业进入陕西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信息库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市药品配送政策明确如下:
一、配送企业入库手续办理。具有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资质的配送企业,如需办理陕西省药械采购平台入库CA手续,请前往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直接办理,医保部门不再审核。
二、配送企业数量。全市药品配送企业总数量不再受原市、县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招标、遴选确定的企业数量限制,凡被纳入陕西省药械采购平台信息库的配送企业均有资格为延安市各公立医疗机构配送药品。
三、配送关系选择。各县(市、区)医保部门和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由生产企业自主选择配送企业政策,不得招标遴选限定本区域、本医疗机构配送企业,不得指定配送企业,不得拒绝生产企业选择的配送企业。
四、配送企业备案与时限要求。配送企业与公立医疗机构建立配送关系后,须在签订合同10个工作日内,持企业资质、配送合同等到同级医保部门备案。配送企业应建立快速、高效、反应灵敏、灵活多样的配送机制,提供快速、安全、便捷的配送服务。原则上急救药品4小时内送达,一般药品12小时内送达,最长不超过48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
五、配送货款结算。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加强药品货款结算管理,确保药品正常供应和货款及时结算。对于国家、省集中采购的药品,要严格落实医保基金预付和限时结算货款要求。在医疗机构与中选药品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后,医保基金按不低于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30%提前预付,结清货款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同时,要加快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工作,进一步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六、配送企业监管。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加强对配送企业的监督、管理和考核(考核办法由市局统一制定),对违反合同约定、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使用的配送企业,督促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或有严重违规行为考核不合格的,将其列入不诚信企业黑名单,报市局取消其配送资格;对造成经济损失的,将根据合同约定追究配送企业责任。
延安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