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计生监督所、委机关各相关处室:
现将研究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0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裁量标准:
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时间不足3个月,情节明显轻微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时间3个月以上1年以下或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三、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时间1年以上2年以下或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1、2年内曾因违反本条款受到2次及以上行政处罚又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
2、造成患者死亡的;
3、使用禁止类医疗技术或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的;
4、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裁量标准:
一、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能及时纠正,并积极配合调查且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二、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情节严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2年内曾因违反本条款受到行政处罚又再次发现相同违法行为的;
2、造成患者死亡的;
3、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一)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
(二)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
(三)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
裁量标准:
一、发生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1、设立机构或出租、承包时间1年以上的;
2、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的;
3、2年内曾因违反本条款受到行政处罚又再次发现相同违法行为的;
4、造成患者死亡的;
5、使用禁止类医疗技术或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的;
6、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相应执业活动。
裁量标准:
一、发生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能及时纠正,并积极配合调查且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未及时进行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到位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止相应执业活动:
1、2年内曾因违反本条款受到行政处罚又再次发现相同违法行为的;
2、造成患者死亡的;
3、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
一、首次发现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或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10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1、一年内曾因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受到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
2、医疗事故发生后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执业证书:
1、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造成医疗事故鉴定、医疗损害鉴定无法进行;
2、通过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等手段,骗取了患者钱财或医保基金;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
一、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罚款:
(一)首次临床应用时间不足1个月且没有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1、临床应用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2、临床应用时间1到6个月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1、临床应用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2、临床应用时间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临床应用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2、临床应用时间1年以上的;
3、1年内因违反本条款受到行政处罚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
4、造成患者死亡的;
5、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有关医务人员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的执业活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7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1、造成患者十级以上五级以下伤残或者三级医疗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2、造成患者五级以上一级以下伤残或者二级以上医疗事故,负同等责任的;
3、造成患者死亡、一级伤残或者一级医疗事故,负次要责任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10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1、造成患者五级以上一级以下伤残或者二级以上医疗事故,负主要责任的;
2、造成患者死亡、一级伤残或者一级医疗事故,负同等责任的或主要责任的;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执业证书:
1、造成患者死亡或一级伤残,并负完全责任的;
2、造成一级医疗事故,并负完全责任的;
3、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末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接规定补记抢救病历;(五)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六)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七)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八)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裁量标准: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罚款:
(一)发生本条款所列违法行为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自被处罚之日起,两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1、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进货查验、保管等制度的;
2、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等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
3、未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的。
第四十八条 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1年以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该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或者撤销登记,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
(一)首次发现医学会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能及时纠正,并积极配合调查且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学会和有关鉴定人员暂停3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
(二)再次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学会和有关鉴定人员暂停10个月以上1年以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对医学会没收违法所得,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或者撤销登记;对有关鉴定人员责令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或者撤销登记:
1、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造成患者死亡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曾因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多次受过行政处罚,又再次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
3、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十九条 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尸检机构和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1年以下尸检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该尸检机构和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的尸检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
(一)首次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能及时纠正,并积极配合调查且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的,或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对尸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 个月以下尸检业务;对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尸检业务;
(二)首次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且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对尸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 个月以下尸检业务;对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 个月以下尸检业务;
(三)发现2次以上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或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对尸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停9个月以上1年以下尸检业务;对有关尸检专业人员责令暂停9个月以上1 年以下尸检业务;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对尸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撤销该尸检机构和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的尸检资格:
1、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
2、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拒不整改的;
3、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一、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
(一)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给予警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1、2年内因发生医疗事故受过三次以上行政处罚,且其中存在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并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2、发生医疗事故后不配合行政部门调查或医疗事故鉴定的;
3、发生医疗事故后,通过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等手段使得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鉴定无法进行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吊销执业许可证:
1、1年内因发生医疗事故受过三次以上行政处罚,且其中存在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并负完全责任的;
2、1年内发生三起以上一、二级医疗事故均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二、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疗人员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
(一)发生四级医疗事故并负次要或轻微责任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发生四级医疗事故并负主要或者完全责任的,或发生二、三级医疗事故并负轻微、次要或者主要责任的,或发生一级医疗事故并负轻微责任的,处以责令暂停执业活动6 到8个月的行政处罚;
(三)发生一级医疗事故并负次要或者主要责任的,或发生二、三级医疗事故并完全责任的,处以责令暂停执业活动9 到12个月的行政处罚;
(四)发生一级医疗事故负完全责任且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处以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1、发错药;打错针;输错血;拍错片;
2、开错手术部位;将手术器械或纱布等异物遗留在患者体内;擅离职守;
3、构成医疗事故罪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裁量标准:
一、具有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处以警告;
二、有下列情形的,视为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1、造成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鉴定无法进行等危害后果的;
2、1年内曾因违反本条款受到行政处罚,又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
3、阻扰、抗拒执法的;
4、造成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单位提出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
裁量标准:
一、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四、具有一年内因同样违法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或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材料查证属实的或拒不配合卫生健康部门调查等严重情节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单位提出的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申请,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消毒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相关法条: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裁量标准:
一、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情况给予处罚:
1、违反其中一项,能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危害后果的,可免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2、违反其中二项以上,但能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危害后果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3、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后仍不改正或拒不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查并消除危害后果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按以下情况给予处罚:
1、5例以下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6例以上9例以下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3、10例以上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法条:
第三十一条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第三十二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
(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裁量标准:
一、生产、经营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裁量标准
1、生产、经营单位遵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求限期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按要求下架产品,不予行政处罚。同时抄送到企业所在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2、生产、经营单位不具有上述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等的,或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求经营单位限期整改,责令产品下架后再行监督复检,生产、经营单位仍在违规经营此类产品的:
生产、经营1种该产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2种该产品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3种以上该产品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裁量标准
1、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无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生产的,或者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消毒产品、无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消毒产品的,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够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但未上市销售的;责令限期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2、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无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生产的,或者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消毒产品、无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消毒产品的;或者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进行上市销售的;责令限期改正,生产经营2个以下品种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生产3个以上品种或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后仍不整改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裁量标准
1、不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属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处以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3、属较大(Ⅲ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处以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裁量标准:
一、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裁量标准
1、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违法行为轻微并能积极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查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2、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造成危害后果,但能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并消除危害后果,处3000元以下罚款;
3、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后仍不改正或拒不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查并消除危害后果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裁量标准
1、不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属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处以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3、属较大(Ⅲ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处以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抄送:市司法局、各区卫生健康局。 |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0月1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