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功能区)医疗保障局,市医保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2020年国家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使用管理,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3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落实“双渠道”购药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组织专家论证,新增“司库奇尤单抗注射液”等32
个药品(见附件)纳入本市“双渠道”管理。
二、原纳入“双渠道”的药品,暂按《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济医保中心发〔2020〕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不再实行“三定”管理。
三、各定点医药机构“双渠道”药品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国家谈判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协议期内有同通用名药品上市的,同通用名药品的价格不得高于谈判确定的同规格医保支付标准。规格与谈判药品不同的,价格不高于按照差比价原则计算的医保支付标准。引导药品“同城同价”。
四、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建立完善“双渠道”药品监测制度,探索建立智能监管系统,实行全过程监管。各有关单位要定期向市医保局反馈“双渠道”药品使用和支付等方面的情况。
附件:新增纳入“双渠道”药品名单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3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下载:济医保字〔2021〕4号.doc 济医保字〔2021〕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