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政办发〔2015〕58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14〕30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促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推动我市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快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
(一)社会资本可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基础上,有序放开社会办医。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精神卫生、康复、护理及空白型、特色型、紧缺型专科方向等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优先支持医养结合形式的医疗机构和在养老机构开设配套医疗机构,在新建社区开设医务室(所)、门诊部。
(二)充分发挥社会办医在全市卫生事业中的作用。要积极增加社会办医在全市医疗机构中的比重,新增床位数主要留给社会办医,在“十三五”期间,社会办医床位数占全市整个床位数的比例达到25%以上。在娄底中心城区的医疗资源架构中,突出社会办医的作用,把社会资本举办的三级综合医院作为骨干医院列入规划中。
(三)严格控制政府举办新的公立医疗机构及新增床位。按照《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要求,市、县市区两级要在近期分别制订公布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床位审批,严格执行公立医院建设标准,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原则上市、县市区两级不再设置新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再超标准新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
二、进一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
(四)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制。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在举办好一所实力最强的综合医院、一所中医医院及一所妇幼保健院,按标准建设好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基础上,对其他公立医疗机构,依法依政策鼓励社会资本通过联合、兼并、托管、收购等多种方式参与改制改组,公立医院要依法依政策解放思想,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国办发〔2015〕45号)等文件精神,主动改革改制,积极寻找社会资本合作,打造公私合营、混合所有制、股份制等多种形式的具有活力的新的医院运营模式。
(五)鼓励先行先试。为加快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加速健康产业发展,优先支持公立医院按国家鼓励的公私合营、混合所有制实施改制。政府既可以以改制公立医院现有部分资产入股,也可以改制公立医院现有全部资产入股,股权比例由合作各方依法依政策协商确定。对政府占有一定比例股份的混合所有制改制医院,可依政策保留原有事业单位性质和原来名称,同时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原有事业单位性质的在编在岗人员和已退休人员,保留其事业单位的人员身份和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等待遇,到龄需办理退休手续的,仍以原事业单位名义办理退休手续;需要流动到市直同类性质公立医院的,经相关单位和部门批准后,按政策和程序办理调动手续。公立医院改制后,原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基本医疗等职责、任务以及服务半径原则上不得改变。对改制过程中工作得力的干部职工,按干部职工管理权限统筹安排或嘉奖。
(六)规范改制程序,严肃改制纪律。
公立医院的改制须走前期调研论证、依政策起草有关方案、进行维稳工作风险评估、广泛动员和征求干部职工意见、召开职代会通过人员安置方案、主管部门审批、依法依政策对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在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国家招投标法处置国有资产、依法依政策签订正式合同等必要的程序。
公立医院改制期间,原则上冻结机构编制和人员调整,严禁突击提拔干部,严禁突击进人;严禁转移资金资产,严禁以各种名义私分、挪借公款、公物,严禁巧立名目突击花钱、滥发奖金或实物;改制前后及改制中的医院档案须按国家《档案法》的规定妥善管理。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三、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
(七)下放审批权限。将省级明确下放范围的设置许可权全部下放到各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将娄底中心城区娄星区所辖个体诊所、门诊部的设置许可权下放到娄星区卫生计生部门。
(八)简化审批手续。市、县市区两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明确材料审查、受理、公示、备案、现场考核评审(包括对人员资质、设备设施、环境条件、职责、制度和相关医疗保障系统等方面)和登记注册发证等各环节的具体要求、时限和责任人,实行一次性告知,一站式服务。
四、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九)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建立政府购买医疗服务公平机制,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公平竞争;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急救网络,完成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突发公共卫生任务、政府各项指令性任务及其他基本公共卫生任务的,给予其与公立医疗机构同样的补贴;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重点学科建设、高层次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扶持,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的财政补助待遇。
社会办医疗机构新通过二级以上医院等级评审的,政府按不同等级给予适当奖励。
(十)落实价格、收费优惠政策。社会办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燃气)等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价。落实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精神。
(十一)完善土地使用政策。优先保障社会资本举办符合政府鼓励方向医疗机构的建设用地。非营利性的社会办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政策,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得违法抵押、转让、出租等。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土地政策按招商引资企业的相关政策执行。
(十二)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用人环境。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湖南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湘卫医发〔2015〕25号)精神。社会办医疗机构引进的人才,符合条件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当地民营企业引进人才同等待遇。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如需办理档案托管的,经人社部门审批后,按照《湖南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规范》的规定办理人事档案托管手续。
(十三)切实维护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社会办医疗机构投诉渠道,相关职能部门对投诉应依法及时处理,并按规定反馈处理结果。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加快建立以人民调解为主体,人民调解、院内调解、司法调解相联动及与医疗风险分担相结合的医患纠纷调处机制,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五、进一步加强监管与服务
(十四)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规范执业。严禁超范围服务和医疗欺诈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和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严惩恶性医疗事故、骗取套取医保资金、虚假广告宣传、过度医疗、推诿患者等行为。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进一步完善退出机制。社会办医疗机构要按照卫生计生部门要求按时上报各种数据报表。
(十五)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之间开展技术合作、对口帮扶、托管和集团化等方式加强合作与支持。市属三级医院原则上每年都要对口帮扶一所符合政府鼓励方向的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7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娄底军分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
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中央、省属驻娄各单位。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