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医保〔2021〕86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提升药事服务,特别是在当前我市疫情防控形势下,着力确保参保患者医疗需求和用药保障不受影响,根据《国家卫健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1〕17号)精神,现将长期处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对临床诊断明确、用药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稳、需长期药物治疗的参保患者开具长期处方的,根据患者诊疗需要,最长不超过12周。在确保用药安全合理的前提下,应适当增加单次处方量。对于长期处方开具的治疗慢性病的一般常用药品不受处方量限制,保障患者长期用药需求,最大限度降低参保患者到院配药和往返频次。
二、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长期处方医保费用予以单独预算,在区域预算总额内予以优先保障,不纳入就诊医疗机构医保总额预算范围。
三、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的长期处方适用疾病病种及长期处方用药范围,为符合条件的患者提供长期处方服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患者病情变化、用药依从性和药物不良反应等的监测评估,切实落实安全用药监测与报告制度。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