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全市定点医疗机构,有关单位:
为统筹推进医保信息化和标准化工作,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39号)、《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15项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5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全市正在施行的医疗服务项目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合理拆分调整,同时,为保持医保政策延续性,同步配套完善了医保政策,进一步规范了现行医疗服务项目的编码管理和医保目录管理,形成《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现予以印发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医保报销范围
纳入医保报销的医疗服务项目,须是我市公布的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项目的编码、名称、内涵、计价单位、除外内容、政策指导价、说明、执行范围等内容均统一按我市医疗服务项目有关价格政策执行,并随其调整同步调整。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非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政府指导价待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试用期内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均不纳入医保报销。
二、医保属性
在综合考虑临床需要、基金支付能力和价格等因素后,确定医保医疗服务项目的医保属性。其中,医疗服务项目的主项与其“包括类”拆分项的医保属性、报销限制原则上应保持一致。全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均执行统一的医疗服务项目医保属性。
三、医保支付标准
医保医疗服务项目的医保支付标准为医保支付该项目的最高限额。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机构执行医保医疗服务项目的医保支付标准,分别以执行医疗机构级别相对应的项目政府指导价为准,并随政府指导价的调整同步调整。其中,普通床位费的医保支付标准单独确定(附件1),今后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
全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不区分经营性质,统一执行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标准。甲类项目,医疗保险按项目的医保支付标准和医疗保险规定比例予以支付,参保人员不先行自付;乙类项目,按项目的医保支付标准,先由参保人员自付20%后,医疗保险再按规定比例予以支付。
四、血液和成份血
(一)按照国家贯彻执行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工作的有关要求,我市公布的血液和成份血管理参照医疗服务项目管理,今后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
(二)凡我市公布的血液和成份血均纳入医保报销,医保属性为乙类(附件2)。今后我市公布的新增临床用血规格及价格,自施行之日起纳入医保报销。医保支付标准以公布的血液和成份血供应价格为准,并随供应价格调整同步调整。纳入医保报销的血液和成份血,按其医保支付标准,先由参保人员自付10%后,医疗保险再按规定比例予以支付。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在统筹贯彻执行国家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工作的基础上,抓好本通知的贯彻落实、政策宣传培训和监督指导工作,确保辖区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及时做好医保医疗服务项目信息的更新比对。市医保中心要及时调整医保信息系统,完善业务操作流程。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领导,及时做好医院的对接工作,培训相关工作人员,并向参保人员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医疗保障部门。
六、执行时间
《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自2021年8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普通床位费医保支付标准
2.重庆市公民临床用血医保属性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