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卫健医保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
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增补药品消化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2〕26号),文件为主动公开发布,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同时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落实:
一、《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桂医保发〔2021〕3号)中编号含“GD”的168个药品继续由基金支付至2022年12月31日。自2023年1月1日起,统一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完成国家规定的消化任务。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医保部门、人社部门,市医保中心要认真组织贯彻落实,指导所辖定点医药机构及时做好药品编码的映射工作,确保政策有效衔接和费用及时结算。
三、各县(市、区)、开发区医保部门、人社部门,市医保中心要加强政策解读,指导定点医药机构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关注和回应社会关切。执行过程中遇到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南宁市医疗保障局、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
附件: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增补药品消化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2〕26号)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7月6日
附件: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增补药品消化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