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卫生健康局,市属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和规范我市医学重点学科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全市卫生健康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将《南宁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2月13日
南宁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和加强我市医学重点学科的建设和管理,加快推进我市卫生健康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创建一批具有显著优势的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健康南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医学重点学科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学重点学科,包括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按照学科的能力水平层次,南宁医学重点学科分为:南宁医学重点学科、南宁医学重点培育学科(以下简称“重点培育学科”),统一命名为“南宁市医学重点学科”、“南宁市医学重点实验室”“南宁市医学重点培育学科”、“南宁市医学重点培育实验室”。
第四条 重点学科是指在市区域内具有技术领先优势和学术影响力的医疗卫生学科,重点持续加强以学科能力、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主要内容的建设。重点培育学科是重点学科的重要补充,是市内具备较高水平具有发展潜力的学科,按照重点学科的标准进行培育、扶持建设。重点学科和重点培育学科包括医疗、公共卫生、护理、康复、中医、中西医结合等各专业学科。
重点实验室是指依托医疗卫生机构,以开展基础和实验应用研究为建设目标。
第五条 医学重点学科和医学重点培育学科建设的认定,坚持“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统一标准、择优遴选、兼顾布局、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六条 医学重点学科和医学重点培育学科实行分类分级建设和管理。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称市卫健委)负责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的确认、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等;各县(市、区)、开发区卫健局负责本区域所属医疗卫生单位承担的医学重点学科和医学重点培育学科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二、组织管理
第七条市卫健委负责统筹开展医学重点学科综合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市医学重点学科的政策制订、建设规划、评审、综合监督管理;
(二)组织市医学重点学科的申报、形式审查、评审立项、建设指导、监督检查和验收评估等;
(三)协同各相关部门,研究和解决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共同保障重点学科的建设。
第八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卫健局负责对辖区内医学重点学科的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市卫健委医学重点学科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级重点学科管理政策,规范管理;
(二)组织所辖医疗机构的医学重点学科申报、评审、监督、验收工作;
(三)争取本级专项资金支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督促所辖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资金,协调解决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相关问题。
第九条 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单位负责本单位医学重点学科的建设和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成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医学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指导学科建设的全面工作,研究和解决学科建设工作中的存在问题;
(二)制定本单位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和配套措施;
(三)明确职能科室承担医学重点学科的日常管理工作,实施医学重点学科领导小组出台的各项决策,解决学科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四)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医学重点学科的申报、立项、建设、评估、监督检查等工作;
(五)落实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自筹资金,提供资源和制度保障。
第十条 医学重点学科负责人是医学重点学科的直接责任人,主持本学科建设发展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学科发展规划、重点发展方向和建设任务、年度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等;
(二)负责本学科建设经费的核算,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和本学科建设需求编报经费预算,并严格执行预算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三)制定并推动落实本学科人才培养和引进计划,制定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人员岗位职责和考核方案,完成各项学科建设目标和任务。
三、学科设置申报及评审
第十一条 一个周期医学重点学科总量控制为20个以内,申报相同的学科,原则上只确认一个为医学重点学科。医学重点学科的申报应按照《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表(GB/T13745-2009)》确定的三级学科名称或原国家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设置的临床专科或专业名称进行申报,重点实验室以实际研究方向的名称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市卫健委根据医学重点学科发展规划,确定申报范围、学科布局、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和具体要求等,向全市发布申报通知,组织申报评审。
第十三条 申报工作遵循“自主申请、分类申报、统一受理”原则,各医疗机构按照发布通知要求组织重点学科申报工作。
第十四条 市卫健委组织专家对申报学科及申报单位的综合水平、优势地位、发展潜力,整体建设目标的合理性、可行性,重点发展技术的先进性、科学性以及经费预算等方面进行答辩评审,必要时组织现场考察,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医学重点学科评审实行专家负责制,市卫健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定纳入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名单,并对外公布。
四、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医学重点学科按周期进行,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周期原则上为5年,医学重点培育学科建设周期原则上为2年,均自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医学重点学科实行目标责任制。市卫健委与建设单位负责人、学科(负责人)带头人签订重点学科建设目标责任书,明确学科发展重点方向、建设目标、建设进度、阶段目标、任务内容、考核指标、经费筹集、经费预算和权利责任等内容,目标责任书作为学科监督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调整目标责任书,应当向市卫健委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拟调整内容、调整原因、原目标任务进展及调整后的目标任务等。经市卫健委审核同意,建设单位应当将调整后的目标责任书报市卫健委。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保持医学重点学科人才队伍的稳定,不得随意更换学科负责人或后备学科带头人。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更换;
(一) 退休、离职、调离或者解除聘任合同的;
(二)未能履行职责持续半年以上;
(三)学科建设业绩不佳,考核不合格的;
(四)死亡或者身体状况不宜继续担任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
(六)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等影响正常履职的执业资质的;
(七)其他被认定的科研申请更换的情况。
更换学科带头人或后备学科带头人,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卫健委备案。
第二十条 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任务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产生的临床技术及无形资产使用产生的利益分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经费投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政府投入、建设单位自筹、社会支持的多元投入机制。市财政根据学科建设发展需要,统筹安排财政专项资金保障学科建设健康持续发展。各建设单位多渠道、多形式筹集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单位在周期内投入学科建设经费不低于50万元。建设经费投入与使用作为周期验收评估必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 医学重点学科获得各级各类财政资助立项的科研课题,建设单位必须以每个学科不低于财政资助金额给予配套投入。
第二十三条 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要遵循“突出重点、保证必需、比例恰当、合理高效”的原则。医学重点学科经费主要用于实现学科建设所需关键设备添置,学科重点发展的诊疗新技术、新方法的开展,临床和实验室基地建设,学科人才培养、学术交流、成果推广以及其他与学科建设、学科研究相关的支出。各建设单位对医学重点学科经费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所有支出应做到逐笔登记管理,标准经费来源和去向,否则视同挪用经费。
第二十四条 医学重点学科目标责任书中,列明学科周期建设经费预算,每年1月提交当年度建设经费预算,单个项目经费或者同类项目累计经费预算超过10万元的,院内组织学科专家、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等组成的专家论证,经单位法人代表签批后报市卫健委审核。医学重点学科建设期满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编制经费财务决算报告,随同学科验收评估材料上报。
六、考核与验收
第二十五条 市卫健委对纳入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学科开展考核评价,主要包括自评自查、年度报告、中期督导和期末验收评估,可以采取会议评估、现场评估或两者结合。
第二十六条 自评自查主要是由各建设单位每年对照各医学重点学科目标责任书和检查验收标准,对阶段目标、具体计划、实施进度、完成项目的措施、经费使用的具体情况等进行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和解决本学科建设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报告主要是由建设单位于次年1月底将学科建设年度执行情况、管理运行情况、学科建设与发展情况以及经费使用情况等有关资料,连同下年度工作安排计划、经费预算汇总后报市卫健委。
第二十八条 中期督导主要由市卫健委组织专家,对照目标责任书指标要求,对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中期督导。
第二十九条 期末验收评估是指许可周期建设期满,市卫健委组织的全面评估。验收评估完成后,形成学科建设的综合评估结果,评选优秀建设单位。
第三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许可期末验收评估可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一)目标责任书建设目标内容和考核指标完成不到60%;
(二)所提供的验收评估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三)擅自变更学科组建单位、学科(负责人)带头人或目标责任书内容等;
(四)存在学术造假、学术不端行为的,违反医学伦理规定的;
(五)其他被认定为可以直接给予不合格评定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结果运用:
(一)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中期督导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周期验收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直接纳入下一周期的医学重点学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撤销其医学重点(培育)学科称号,取消该学科下一周期的医学重点学科申报资格。
(二)医学重点学科按周期建设,滚动发展,能进能出的原则开展工作,同一学科的申报建设最多连续进行3个周期。
七、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卫健委负责解释,自2022年1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原《南宁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南卫规〔2016〕2号)同时废止。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