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商务主管部门,市酒类行业协会:
根据《江西省商务厅转发商务部关于“十三五”时期促进酒类流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商务办运行字[2017]15号)的精神,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废止后,不再据此办法实施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请你们结合《指导意见》,做好相关工作衔接,创新管理方式,抓好工作落实,促进酒类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附件:《江西省商务厅转发商务部关于“十三五”时期促进
酒类流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