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医保法〔2020〕78号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机构:
根据《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推进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机制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秘〔2016〕74号)规定和要求,现将《阜阳市医疗保障局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5日
阜阳市医疗保障局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
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医疗保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推进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机制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秘〔2016〕74号)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我市医疗保障重大事项包括:
(一)市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局)医疗保障基金安全规划编制、单位发展规划;
(二)市局财政预决算草案编制;
(三)市局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管理;
(四)市局代拟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名义制发,以及报经市政府同意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市局经办拟提请市政府审议的事项;
(五)市局制作需报请市政府批复的有关规划、国有产权转让(国有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
(六)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医疗保障涉法事项;
(七)以市局名义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事项的协议;
(八)市局制发或市局牵头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九)局主要领导认为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不包括:
(一)决定市局的人事任免;
(二)制定市局内部事务管理措施;
(三)处置医疗保障突发事件。
第四条 重大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决策或者制发文件(文书)。
第五条 市局基金监管和法规科负责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重大事项承办科室(机构)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相关科室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重大事项在提请会议决策或者报请局领导审签之前,承办科室(机构)应准备以下材料,以纸质文稿形式送基金监管和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填写本规定附件中对应《合法性审查意见表》,一式二份;
(二)需要审查的事项内容及相关背景材料;
(三)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及风险评估材料(视事项不同此项内容可缺);
(四)重大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行政机关的文件;
(五)其他与重大事项有关的信息资料。
第七条 基金监管和法规科应当自收到重大事项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复杂的,可延长2个工作日。局领导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的时限完成。
第八条 基金监管和法规科主要从权限、程序、内容等方面对重大事项是否合法合规进行审查。
第九条 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合法性审查);
(二)向有关单位函调有关材料或者到有关单位了解情况;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协调会、发书面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局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者论证。
第十条 因合法性审查需要,基金监管和法规科可以要求重大事项承办科室(机构)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基金监管和法规科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者违法、部分违法等具体意见及其依据,并填写书面审查意见表,反馈承办科室(机构)。
第十二条 基金监管和法规科参与重大事项前期工作的,在参与期间所提供的有关修改和论证意见,不能代替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承办科室(机构)与基金监管和法规科应当建立合法性审查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合法性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 基金监管和法规科应当建立健全合法性审查内部运行机制,完善工作制度,规范管理审查资料档案。合法性审查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十五条 基金监管和法规科经审查发现,重大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不一致或存在重大争议,并且与承办科室(机构)不能协调一致的,审查不予通过。
第十六条 参与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基金监管和法规科出具的审查意见,供局内部使用,对外不予公开,更不得私自对外泄露。
第十七条 落实基金监管和法规科合法性审查工作牵头责任,因基金监管和法规科未严格履行审查职责,导致医疗保障重大事项决策违法,以及造成其他法律后果和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第十八条 落实重大事项承办科室单位的直接责任和相关科室(机构)的配合责任,未经合法性审查或不积极配合提供审查材料,以及不采纳基金监管和法规科审查意见擅自上会、擅自制作文件,或办公室擅自用印,导致医疗保障重大事项决策违法,造成其他法律后果和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