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科学城卫生健康委,委(局)注册社会办医疗机构:
为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规范管理,依法执业,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助力社会办医疗机构持续规范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以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为目标,以解决部分社会办医疗机构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执业、各类贩子、骗保、虚假宣传、不规范收费等问题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综合监管,整顿和规范医疗秩序,通过行业自律、加强监管、社会监督等方式,促使医疗机构做到“三合法三合理”(机构合法、人员资质合法、诊疗科目合法和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全面净化医疗服务环境,探索建立健全社会办医疗机构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提升社会办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和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服务需求。
二、工作内容
(一)规范医疗机构资质。各级各类社会办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核准登记或备案的执业地址和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使用规范的诊疗服务项目名称;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位置;严禁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等各类证照,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严禁以科室承包、出租方式开展诊疗活动,严禁违规与他人合作开展医疗项目。
(二)规范医务人员资质。医疗机构现已聘用的卫生技术人员必须进行执业资格审核、注册、造册登记、归档管理,要在官网或机构显著位置公示医务人员资质;严厉打击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等违法行为,不得聘用执业地点未经注册变更或备案的其他机构医护人员从事诊疗护理工作,不得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其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必须按卫生技术人员取得的资质和确定的执业范围安排工作岗位;不得擅自减少执业许可审批时的医务人员数量。
(三)规范诊疗科目。健康体检、医疗美容、生殖(不孕不育)、泌尿、皮肤(性传播疾病)、妇产、肿瘤、眼科等社会办医活跃的领域严禁违规开展免疫细胞治疗、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等行为;要按照手术分级管理要求对医师进行手术授权和动态管理,健全医疗技术评估与管理档案制度;严禁医疗机构擅自超核准设置科室;严禁开展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或未按要求备案的医疗技术;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助产技术、终止妊娠、产前诊断(筛查)等母婴保健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四)规范诊疗行为。医疗机构要充分保证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多种形式向患者或其亲属公开诊疗信息;各科诊疗行为中尤其是泌尿外科、妇科等,严禁出现诱导、欺诈和强迫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过度检查和治疗;要规范合理使用药品,尤其是抗菌、精神和麻醉药品;严格医疗文书管理,严禁不书写或隐瞒病历文书资料;严格传染病防治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障采供血安全。
(五)规范其他相关行为。医疗机构要主动公示和术前书面告知医疗检查、治疗、药品、医用耗材等价格标准,收费依据及物价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等,建立住院病人每日费用清单告知制度;严禁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改变计费单位、随意套用项目以及自行提价;严禁在手术台上随意增加手术项目和费用;各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不得开展虚假宣传,不得“傍名牌”误导就医者,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招徕病人;严禁采取“医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病人;严禁留存、盗刷、冒用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以及串换药品、器械、诊疗项目等恶意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六)健全落实医院管理制度。社会办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本机构各项医院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重点环节和重点内容的日常管理,包括并不限于医疗技术管理、手术分级管理、医院感染管理、伦理审查、病案管理、院务公开、投诉接待等工作。要加强全员培训和教育工作,对各级各类工作人员定期考核,确保医院安全、平稳运行。
(七)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社会办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完善医疗质量管理组织架构,设置必要的职能部门,配备充足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建立起覆盖医疗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要提高医疗安全意识,建立健全覆盖医疗全过程和全流程的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环节、重点人群和高危因素的管理及监测工作,突出医院感染、围产期、围术期、有创操作、危急值、实验室安全风险、消毒供应等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主要措施
(一)强化自我监管。医疗机构要通过定期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切实落实依法执业主体责任。要明确自我监管职责,落实监管组织和专兼职监管人员,建立医疗机构和人员内部管理机制,加强自我监管,强化行风建设。要严格落实医疗机构依法行医、规范执业的主体责任制度,明确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二)规范机构审批。要严格依法规范医疗机构设置、登记、变更、校验、注销等行政许可行为,对与许可名称不一致的匾额、标牌,要责令停止使用;对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借证办医的“空壳医疗机构”、不具备条件的“空壳科室”以及不按规定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进行全面清理,对存在问题的要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直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强化综合监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要认真做好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安全、医疗技术应用、血液安全、传染病防治、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医疗收费、行风建设等事中管理工作。要制定年度检查计划,采取“双随机”、专项检查和全面检查等多种方式,综合运用不良执业记分、通报批评、医疗机构负责人约谈、取消评先评优资格、降低医疗机构等级、暂缓校验、核销诊疗科目、注销执业许可等管理措施,进一步强化日常综合监管。发现违法线索,及时立案查处。
(四)严查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惩治非法获取和买卖器官、角膜等人体组织器官的行为,严肃惩治组织“捐卵”、代孕等非法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非法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检测或采血等产前诊断(筛查)行为;要对群众反映强烈、投诉举报集中、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既往被多次处罚的医疗机构实行重点监督。坚持有案必查,违法必究,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的,及时移交;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强化责任追究。要将医疗机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不良执业记分汇总情况、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等情况定期通报,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等级医疗机构评审、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通过政府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公示栏等媒介公示医疗机构诚信情况、不良执业记分、行政处罚、执业许可证校验等信息,引导群众合理选择就医机构。将失信、违法行为列入失信名单,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格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分工协作。要加强医疗机构审批、监督管理、执法等相关职能的有效衔接,认真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职责。要认真履行职责,共享信息,相互配合,逐步形成医疗机构自律、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第三方参与、社会监督、联合惩戒的综合监管机制。
(二)坚持严格执法。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采取有效方式和手段加强对辖区内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执业行为。对于违法违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要加大案件向各相关部门的移送力度,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实现标本兼治。要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存在的共性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为强化医疗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法制支撑。要建立与“宽进严管”相适应的社会办医疗机构事中事后综合监管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全面实施诚信管理、分类监管、风险监管、联合惩戒、社会监督等“五位一体”为基础的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探索建立社会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社会监督制度,推动医疗监管长效机制建设。
(四)引导健康发展。要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服务和业务指导,切实维护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加强医疗机构诚信体系建设,培育和引导医疗机构加强行业自律。增强其法制观念、社会责任意识、诚信守法经营意识和自我监管能力,全面提升医疗机构的社会信誉度和服务水平,推动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0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