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经开区人社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办发〔2019〕17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政策
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20元,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关于印发2019年33项民生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民生办〔2019〕7号)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
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50元,参保缴费时间从8月1日开始,其他具体要求按《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 芜湖市财政局 芜湖市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芜湖市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实施意见》(芜税发〔2019〕27号)执行。继续巩固城乡居民医保覆盖面,鼓励连续参保,做到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确保参保率不低于现有水平,已有其他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安排的,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覆盖范围。对持居住证或选择在常住地参保的,个人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予以补助。
对于城乡低保户、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人群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继续按照原筹资渠道来源做好补助,确保及时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019年新增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的一半用于大病保险,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在2018年筹资标准基础上增加15元。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按新筹资标准完成保费拨付,确保政策、资金、服务落实到位。
二、落实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水平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芜政办〔2019〕11号)和《关于相关补充规定的通知》(芜医保〔2019〕3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优化管理经办服务
(一)完善大病保险服务管理
各县区医保部门要完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机制,明确责任和分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同时完善对商业保险机构的考核机制,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提高服务管理效能,在规范诊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引导合理就医等方面发挥应有作用。
(二)持续提升医保管理服务效能
各县区医保、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医保基金监管责任,通过督查全覆盖、专项治理、飞行检查等方式,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健全监督举报、智能监控、诚信管理、责任追究等监管机制,提升行政监督和经办管理能力,构建基金监管长效机制。加强医保基础管理工作,按季度开展基金运行统计分析,健全风险预警与化解机制,确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四、继续做好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工作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68号)等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政策(“351”)和慢性病门诊补充医疗保障政策(“180”),同时严格落实《安徽省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负面清单》,合理界定兜底责任边界,维护基金安全,规范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引导贫困人口合理就医。因患者及其家属个人行为导致的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由患者自付;因医疗机构不合理检查、施治、用药等导致的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以上两类均不纳入健康脱贫兜底保障范围。
落实《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1号)及《关于印发芜湖市医疗保障扶贫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芜医保〔2019〕23号)要求,结合“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大排查,摸清贫困人口保障基数,着力解决贫困人口漏保问题,实现制度应保尽保、待遇应享尽享。强化部门信息共享与动态管理,推进医保扶贫数据归口管理,健全医保扶贫运行管理机制。
五、相关要求
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是政府实施的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关系广大参保群众切身利益和健康福祉。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建立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和协同推进机制,增强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要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特别是财政补助政策解读和服务宣传,做好个人缴费宣传动员及征收工作衔接,确保按时足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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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医疗保障局 芜湖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
2019年7月16日
芜湖市医疗保障局综合科 2019年7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