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事业局、阜合现代产业园区人事劳动和应急管理局:
现将《阜阳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11日
阜阳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
等级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劳动保障监察的针对性和效率,实行用人单位分类监管,督促引导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履行守法诚信义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和《安徽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适用本办法。
对其他劳动保障监察对象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依照本办法执行。
用人单位依法成立未满一年的,暂不纳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范围。
第三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是根据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对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行为。
第四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第五条 各县市区、市经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负责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一次评价。
第六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主要依据日常巡视检查、书面材料审查、举报投诉查处以及专项检查等劳动保障监察和其他有关工作中取得的用人单位上一年度信用记录进行。
开展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应注意听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进行评价:
(一)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情况;
(九)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第八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划分为A、B、C三级:
(一)用人单位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评为A级:
1.依法制定和执行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2.依法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3.依法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严格执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4.严格遵守国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
5.及时足额支付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工资,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6.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
7.未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
(二)用人单位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但不属于C级所列情形的,评为B级。
(三)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为C级:
1.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2.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3.因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4.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
5.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或者打击报复监察人员、证人、举报投诉人员的;
6.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7.有其他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第九条 连续三年被评为劳动保障诚信A级的用人单位,可向用工所在地的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认定“阜阳市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辖范围审核,择优公示后推荐上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认定为“阜阳市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每年度组织认定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作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适当方式将评价结果告知用人单位。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完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应归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至少保留3年。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情况,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实行分类监管。
(一)对于被认定为“阜阳市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的用人单位,三年内免于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在专项检查中以自查为主;优先申报享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的就业创业等扶持政策。
(二)对于被评为A级的用人单位,适当减少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频次,按照有关规定适当减少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三)对于被评为B级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进行正常的劳动保障监察,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和指导。
(四)对于被评为C级的用人单位,列为劳动保障监察重点对象,强化日常巡视检查,增加检查频次。对连续两年被评为C级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每季度巡查一次;不得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或参与的评优、评先等活动,不得享受“阳光就业”网上经办系统便利服务;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对于被评为C级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敦促其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确定后,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需要降级的,应当重新评价,及时调整其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通过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发布,与工商、金融、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对用人单位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纪律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阜阳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办法》(阜人社秘〔2016〕99号)同时废止。
附件:阜阳市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申报表
附件
阜阳市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申报表
单位名称 (公章)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单位地址 | 邮政编码 | ||||||
法定代表人 | 劳资负责人 | 电话 | |||||
评价内容 | 自评情况(在相应□中填√) | 县级监察机构审核情况 | |||||
书面审查 | □近三个年度书面(网上)审查已通过。□存在: | ||||||
投诉举报 | □无投诉举报事项。 □存在: | ||||||
日常巡查 | □日常巡查无违法行为。 □存在: | ||||||
专项检查 | □专项检查无违法行为。 □存在: | ||||||
重大违法案件 | □无重大违法案件。 □存在: | ||||||
行政处理处罚 | □无处理处罚行为。 □存在: | ||||||
其他违法行为 | □无其他违法行为。 □存在: | ||||||
用人单位自评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 ||||||
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三份,申报单位、县市区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