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级开发区科技创新局、财政金融局,南海新区党群与人力资源部、财政与审计局,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关于转发的通知》(鲁医保发〔2022〕2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威海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