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南宁市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关于做好2021年度自治区社会评价中期评议意见建议整改工作的通知》(南绩办通〔2021〕37号),为切实做好2021年度自治区社会评价中期评议意见建议整改工作,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南宁市医疗保障局2021年度自治区社会评价中期评议意见建议整改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南宁市医疗保障局2021年度自治区社会评价中期评议意见建议整改方案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0月26日
附件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2021年度自治区社会评价
中期评议意见建议整改方案
根据南宁市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关于做好2021年度自治区社会评价中期评议意见建议整改工作的通知》(南绩办通〔2021〕37号)要求,为切实做好2021年度自治区社会评价中期评议意见建议整改工作,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升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改目标
坚持以人民满意为标准,以转变机关作风和提高服务质量为目标,采取有力措施推进自治区绩效考评社会评价意见建议整改,进一步明确本部门的工作目标和职责任务,建立健全绩效管理工作机制,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妥善解决群众关切问题,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为协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医疗保障高水平保障做出积极贡献。
二、整改内容和措施
南宁市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反馈涉及市医保局2021年度自治区社会评价中期评议意见建议共1条,经过梳理,为非建设性意见。
按照南宁市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关于做好2021年度自治区社会评价中期评议意见建议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医疗保障职能和工作实际,南宁市医疗保障局对涉及本部门的意见建议作出了情况说明(详见附件1)。
三、组织实施步骤
(一)分解落实责任。局绩效办根据各科室、单位职能,将涉及南宁市医疗保障局的意见整改责任具体分解到有关责任科室、单位,落实具体责任人,明确整改责任分工。
(二)制定整改方案。局绩效办组织相关责任科室、单位按非建设性意见建议相关要求制定整改内容:
对于群众提出的非建设性意见,各相关责任科室、单位按“对提困难的建议,要及时予以安抚;对怨声怨言,要及时化解;对错误,要及时引导和纠正;对情况复杂,本年度尚不具备完全整改条件的,要做好解释说明,要提出下一步工作谋划”的要求,填写《2021年度自治区社会评价中期评议非建设性意见建议情况说明表》,及时向群众宣传介绍、纠正群众的误解、化解群众的怨声怨言,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相关责任科室、单位将填写好的《2021年度自治区社会评价中期评议非建设性意见建议情况说明表》于2021年10月25日前报送局绩效办,由局绩效办汇总整理后形成我局整改方案于2021年10月31日前报市绩效办。
(三)公布整改情况。局绩效办于2021年10月31日前,将我局2021年度自治区社会评价中期评议意见建议整改方案在我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布,以便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同时,截取相关网页图片及展示内容的首页归档并报备市绩效办。
(四)强化考评。局绩效办要将2021年度机关绩效考评社会评价意见整改工作纳入局内部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对由于工作不力、整改效果差,导致我局在南宁市年度绩效考评中扣分的,将视情况对直接责任科室、单位进行扣分处理。
四、整改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市绩效办明确把社会评价意见建议整改工作情况列入2021年度绩效考评指标体系,整改工作的好坏将直接关系我局绩效考评成绩高低。各有关责任科室、单位要引起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对整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整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扎实抓好整改工作,确保我局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责任,落实到位
负有整改责任的科室、单位要树立责任意识,认真制定细致的整改实施方案,把整改任务逐条逐项细化分解、落实到人,确保整改工作目标到岗、责任到位、任务到人,以建立整改工作责任机制推动工作落实。
(三)加强督查,务求实效
局绩效办要定期不定期对各有关责任科室、单位整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通报有关情况。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协调、督促有关责任科室、单位妥善解决,以提升整改工作执行力。
附表:2021年度自治区社会评价中期评议非建设性意见建议情况说明
附表
2021年度自治区社会评价中期评议非建设性意见建议情况说明表
年份 | 意见编号 | 意见建议内容 | 对该项意见建议的情况说明 | 责任科室 | 备 注 |
2021 | 120210010900118 | 南宁市江南区当地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每年缴纳280元太贵了。希望是每年120元这样比较合适。 | (一)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建立以来,均采取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定额筹资模式,标准由国家层面确定,并按年度进行动态调整。各地均按国家政策执行,南宁市无权在国家确定的最低筹资标准上调减。《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4号)明确,2020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50元。原则上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280元。对于完善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问题,国家医保局公开答复,筹资政策是医保制度稳定可持续的基本保证,在医药技术快速进步、医疗费用持续增长、居民医疗需求逐步释放和待遇水平稳步提高的大背景下,筹资标准需合理调增,以支撑参保人医保待遇支出和制度功能长期稳定发挥。 (二)对于因筹资标准调增、群众反映缴费负担过大问题,我局将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南宁市对城乡低保、特困、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收入家庭成员、脱贫不稳定人口、返贫致贫人口等困难特殊群体的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减轻其参保缴费资金支出压力,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的公平性和可及性;今后国家、自治区如有相关政策调整,我们积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待遇保障科、市医保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