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社〔2023〕32号
各市(州)财政局、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健康委):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关于组织申报中央财政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示范试点项目的通知》(财办社〔2023〕14号)转发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积极组织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中央财政拟支持实施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示范试点项目,主要聚焦加快促进中医药技术传承创新、中医药人才发展、中医药服务模式创新发展、中医药管理体系创新四个方面。请有意向申报的市(州)对照财办社〔2023〕14号文件要求,高质量、科学合理的编制实施方案,2023年3月31日17时前(逾期申报视为无效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或经市(州)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州)级财政、中医药主管部门联合行文报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申报文件应附实施方案、实施计划表、绩效目标申报表和必要的佐证材料等(正式文件和电子文档一并报送)。
财政厅和省中医药管理局将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择优推荐报送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联系人及电话:财政厅社会保障处 周晓敏,电话028-86725673,邮箱467137591@qq.com;省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 杨琪,电话028-86522752,邮箱656495738@qq.com。
附件:《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关于组织申报中央财政支持中医药
传承创新发展示范试点项目的通知》(财办社〔2023〕14号)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3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