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芜湖市贯彻落实<安徽省工伤预防
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财政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芜湖市贯彻落实<安徽省工伤预防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芜湖市财政局
2021年8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芜湖市贯彻落实《安徽省工伤预防项目
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3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伤预防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21〕2号)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我市工伤预防项目实施管理,积极稳妥推进工伤预防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工伤预防项目,建立健全全市工伤预防工作机制,规范工伤预防项目实施管理,促进用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和职业病防治措施,增强职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保护意识,全市重点行业、企业工伤事故和尘肺病等职业病发生率显著下降,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工伤预防工作取得实效,全市工伤保险“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制度体系建设更加完善。
二、主要措施
(一)建立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组成的芜湖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制度。市人社局每年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牵头召开会议,研究确定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组织工伤预防项目遴选、审定并推动项目实施,通报工伤预防工作进展情况及工伤预防费使用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共同推进工伤预防工作顺利开展等。
市工伤保险管理鉴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工伤中心”)具体承办工伤预防项目实施管理相关工作和联席会议交办的事项。
(二)建立工伤预防信息通报制度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向工伤预防联席会议通报全市工伤保险有关工作情况、职业病报告情况和安全事故情况,为工伤预防项目有效实施提供依据。对本部门有关政策、工伤预防重大情况和动态应及时向联席会议通报反馈。
(三)建立工伤预防咨询专家库
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等相关部门,结合部门工作,推荐工伤预防、职业卫生、安全生产、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市工伤预防咨询专家库。专家组专家主要负责在工伤预防项目遴选中提出评审意见,在项目评估验收中提供技术支撑并提出评估意见等。入选工伤预防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工伤预防、职业卫生、安全生产、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属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应当从事工伤预防、职业卫生、安全生产、财务管理相关工作3 年以上;
2. 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3. 身体健康,愿意参加工伤预防及相关工作;
4. 开展工伤预防工作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四)明确工伤预防经费提取使用比例
在保证我市工伤保险待遇正常支付能力和调剂金足额上解的前提下,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原则上不超过我市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因工伤预防工作需要,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同意,可适当提高工伤预防费用的使用比例。
(五)确定工伤预防重点领域
由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各自职能,分别将近三年来我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及工伤事故发生情况、职业病报告情况、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情况等,提交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审定,统筹确定下一年度工伤预防重点领域,由市人社局于每年4月底前通过门户网站、媒体等向社会公布。
(六)规范工伤预防项目申报、实施、评估和结算管理
1. 项目申报。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可根据公布的工伤预防重点领域,于每年5月底前向市人社局申报下一年拟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提交项目申报表、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绩效目标等材料。
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由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根据工伤预防实际研究确定。
2. 项目评定、发布。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从工伤预防咨询专家库中抽取一定数量(三人以上的单数)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委会。专家评委会根据工伤预防项目申报情况,结合本市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和工伤保险工作重点,以及下一年工伤预防费预算编制情况,统筹考虑工伤预防项目的轻重缓急,采用书面评审、集中评议、公开评审和集中答辩等方式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根据专家评委会的评审意见,于每年7月底前研究确定纳入下一年度的工伤预防项目。
市工伤中心根据工伤预防项目确定情况编制下年度工伤预防费支出计划,并列入下一年度工伤保险基金预算。
列入计划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
3. 项目实施。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申请的工伤预防项目,可由其直接实施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1)直接实施的项目。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应与市工伤中心签订服务协议,约定服务内容、权利和义务等事项,严格履行协议。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做好档案管理,定期上报项目进展情况,接受监督检查。服务协议应报市人社局备案。
(2)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项目。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应当参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工伤预防服务机构”),与其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权利义务。按照“谁委托、谁监管”的原则,委托方应及时跟踪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督促第三方机构严格履行协议,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做好档案管理,定期上报项目进展情况。服务合同应报市人社局和市工伤中心备案。
(3)面向社会和中小微型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由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参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确定工伤预防服务机构,推动组织项目实施。
工伤预防服务机构应遵守《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业务范围包括相关宣传和(或)培训业务;③从事宣传和(或)培训业务两年及以上,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无违法记录;④具有相应的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硬件设备、信息技术等服务保障条件;⑤依法依规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4. 项目评估。工伤预防项目要保证实施效果,提高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效率。
(1)宣传项目绩效目标。宣传成品符合委托方要求,按时完成工伤预防宣传项目实施方案中要求的工作内容,并在既定目标范围内宣传全覆盖。
(2)培训项目绩效目标。按时完成工伤预防培训项目实施方案中要求的工作内容,用人单位和职工工伤预防知识知晓率≥85%;用人单位和职工满意率≥90%;培训后跟踪回访6个月,用人单位工伤事故发生率较项目实施前12个月的用人单位工伤事故发生率下降20%以上。
工伤事故发生率指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人数与职工总人数的比值。
(3)直接实施项目的评估。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直接实施的项目,由市工伤中心组织第三方机构或聘请相关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形成评估验收报告。
(4)委托实施项目的评估。委托工伤预防服务机构实施的项目,由提出项目的单位或部门会同市工伤中心,组织第三方或聘请相关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形成评估验收报告。
(5)评估方式。评估采取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的方式,对照绩效目标确定的指标进行综合评价,评估验收达到绩效目标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5. 项目结算。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应及时办理费用结算。
(1)项目结算申报材料。对委托工伤预防服务机构实施的项目结算时,工伤预防服务机构应当向市工伤中心提供批复文件、宣传培训通知、邀请授课函件或有关批件、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表、招投标材料、影像、原始明细单据和电子结算单凭证、培训教材和课件、项目总结报告、评估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
(2)项目结算支付管理。对确定的工伤预防项目,市工伤中心可以根据服务协议或者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具体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服务机构支付30%-70%预付款。项目完成并经评估验收合格的,由市工伤中心支付余款。项目验收不合格的,期限整改,待验收合格后方可支付余款。具体程序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等规定执行。
相关单位、个人在工伤预防工作中涉及经济往来的,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帐结算。
(七)加强监督管理与责任
1. 明确各部门(单位)监管职责。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工伤预防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管指导。市工伤中心依法与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直接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履行签订协议及对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职责,做好费用审核和结算等工作。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对其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履行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工伤预防服务机构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定期将项目进展和成效等情况报送市工伤中心,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 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主要内容包括:(1)工伤预防项目实施过程中遵守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2)工伤预防服务机构的相关条件是否符合规定;(3)工伤预防服务机构实施项目的服务内容是否符合协议规定,是否达到绩效目标;(4)工伤预防项目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5)工伤预防项目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6)工伤预防项目支付和结算是否符合规定;(7)是否存在违反本方案的行为等。
3. 加强社会监督。市工伤中心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情况和工伤预防费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工伤预防服务机构在项目实施前应当在其所实施项目的单位、现场对工伤预防项目信息进行公示。
4. 严格工伤预防服务责任。工伤预防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服务质量不高的,三年内不得从事工伤预防项目。工伤预防服务机构发生欺诈、骗取工伤预防费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处理。
工伤预防专家应签订评审评估承诺书,按照“谁评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人的评审评估意见签名确认,并严格遵守独立、保密、回避和廉洁的规定开展评审评估工作。专家违反规定的,其评审评估意见无效。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充分发挥工伤预防联席会议作用,进一步强化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对工伤预防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和任务分工,认真落实相关责任,扎实推进工伤预防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精心谋划,规范实施。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单位要精心谋划,周密组织,切实按照《安徽省工伤预防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和本方案有关程序和管理要求,做好工伤预防重点领域的确定、发布,工伤预防项目遴选和项目申报、评定,以及项目实施、评估验收、结算、监督管理等工作,确保工伤预防项目规范、有序实施。
(三)协调配合,严格监管。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相互间沟通、协调与配合,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工伤预防工作。同时,加强对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管,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和社会监督,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效率,确保基金安全。
四、其它事项
(一)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二)工伤预防项目遴选、验收评估专家劳务费、产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委托第三方产生的评估验收费用,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由牵头组织的单位或部门按照相关标准,从有关工作经费中列支。
(三)2021年-2022年度工伤预防重点领域的确定、公布和工伤预防项目申报、评审等时间节点,可根据我市工伤预防工作需要和本方案实际启动时间进行顺延调整。
附件:1. 芜湖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制度
2. 工伤预防项目申报指南
3. 芜湖市工伤预防项目申请表
4. 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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