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农村水务局、农发办,市有关单位:
现将《徐州市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徐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6月3日
《徐州市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徐州市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以下简称“增殖放流”)工作,科学养护徐州市水生生物资源,维护徐州市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安全,促进我市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江苏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规范》等法律规范,徐州市农业农村局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增殖放流,是指采用放流、底播、移植等人工方式向徐州市水域投放活体水生生物亲体、苗种等活体水生生物的行为。
第三条 徐州市增殖放流坚持生态优先、养护资源,坚持增殖与保护并重,统筹兼顾增殖放流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 鼓励单位、个人和社会各界通过认购放流苗种、捐助资金、参加志愿者活动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参与、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对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采取媒体报道、发放荣誉证书、铜牌等方式给予宣传和鼓励。
第五条 在徐州市水域内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规范及本细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徐州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徐州市水域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
第七条 为加强徐州市增殖放流工作组织领导,明确具体任务分工,实行增殖放流全过程监督,成立徐州市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增殖放流工作,审核批准各县(市)区提出的增殖放流技术方案,组织对各县(市)区中央及省、市财政增殖放流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批与验收工作,研究决定放流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徐州市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管理处。
第八条 各县(市)区为加强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组织领导,应成立相应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并组织辖区内增殖放流工作,审核并上报辖区内增殖放流技术方案,中央及省、市财政增殖放流项目管理及初验工作,研究决定增殖放流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各县(市)区增殖放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管理科(养殖科、渔业科、农业科、水产技术指导站),具体承办领导小组决定的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各项工作,即负责拟订本年度中央及省、市财政增殖放流项目的实施方案,提交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批,同意后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实施,同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负责放流苗种现增殖放流、放流台账制定、放流项目验收总结工作; 负责制定增殖放流监督方案;监督苗种的采购;监督放流品种、数量、规格、技术措施的实施;监督相关单位对放流品种跟踪、评估;监督项目专项资金是否按计划、合同使用,对违反本细则要求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监督放流工作各类资料的整理归档。同时各县(市)区应设立增殖放流实施组,该组由验收小组、管理小组、后勤小组、财务小组、监督小组五个小组组成,五个小组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明确职能、加强协调与配合,确保按计划有序完成本年度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任务。
(一)验收小组负责各放流品种的质量检验、打样、划码、计数和放流入水;
(二)管理小组负责对放流前放流水域禁用渔具的清除和增殖放流后水域执法检查管理工作;
(三)后勤小组负责车辆、摄影等后勤保障工作;
(四)财务小组负责放流资金审核结算;
(五)监督小组负责放流过程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放流工作实施全程监控。
放流过程中将实行“四公开三监督”制度,即:打样、价格、司秤、划码四公开,纪检监察、行风监督员、渔民代表三监督。
第九条 各县(市)区渔政执法部门负责所属区域增殖放流水域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捕捞和破坏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三章 规划编制
第十条 徐州市农业农村局开展渔业增殖放流综合考虑徐州市水域水生生物资源状况、水域生态环境特点等因素,并结合上级部门增殖放流规划和资金安排,研究制定徐州市增殖放流规划和实施方案,科学确定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区域、时间、物种、规格、数量等。
第十一条 徐州市增殖放流物种选择资源量下降明显、生态效益好、经济价值高、适应能力强的本地种,规格、质量标准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严禁向天然水域投放选育种、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
第十二条 徐州市增殖放流地点应选择苗种栖息、生长、繁育适宜的水域,优先选择禁渔区。主要放流区域如下:
1、丰县:大沙河
2、沛县:大沙河、安国湖湿地、千岛湿地
3、睢宁:古黄河、徐沙河、徐洪河
4、邳州:黄墩湖、中运河
5、新沂:沂河、沭河、骆马湖
6、铜山区:楚河、琅溪河、古黄河
7、贾汪区:潘安湖、督公湖
8、鼓楼区:九里湖
9、云龙区:大龙湖
10、泉山区:云龙湖
为更好地保障徐州市水域增殖放流效果,各地应尝试开展放流苗种野化驯养,增强放流苗种适应能力,提高苗种放流的成活率,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增殖放流基地用于放流苗种野化驯养。
第十三条 增殖放流时间应根据放流物种选择气候条件比较适宜、苗种来源比较充裕的时间段,优先选择禁渔期内。
第十四条 徐州市中央及省、市财政放流项目实施方案和放流计划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第四章 苗种采购
第十五条 徐州市增殖放流的苗种采购,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采购应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招投标的形式确定,潜在投标人不足3 家的可通过采购的其他方式确定。
第十六条 实施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并公开。编制和公开年度苗种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强化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管理,推进采购意向公开,增强采购工作的前瞻性和计划性、提升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和执行力。在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中审核拟上网公告、上传履约验收材料,对政府采购绩效考核指标细化量化,进一步提升责任意识和业务水平。
第十七条 苗种生产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遵守相关的国家法律、法令和条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招投标程序,科学制定公开招标评分标准,在综合考虑苗种生产单位资质、商业信誉、亲本情况、生产设施条件、苗种供应能力、技术保障能力、保证供苗质量等方面条件的基础上选择供苗生产单位。
第十九条 招标结果需在徐州市各地政府采购网等政府采购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和投标参与单位的监督。如在公示期间被举报并经查实确有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单位,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二十条 提供增殖放流苗种的生产单位,应当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具备设区市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繁育场)资质或审查合格证明。
第二十一条 通过政府采购确定苗种供应单位后,应和中标单位签订苗种供货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苗种供需合同内容应包含合同的标的物、合同价格与支付、质量保证、标的物的交付、伴随服务、标的物的检验和验收、售后服务、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合同的解除和转让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实施徐州市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违法违规供苗单位通报制度。
第五章 放流实施
第二十三条 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开展规模性增殖放流活动,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向当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报告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接受当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苗种供应单位应接受增殖放流实施单位对苗种生产的质量监控,苗种出池前须经具备资质的机构检验检疫,并在苗种现场放流时,提交该批次苗种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第二十五条 苗种供应单位应根据不同物种、规格和运输时间等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采取科学的包装、运输方式,确保放流苗种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 苗种投放前,增殖放流实施单位应对放流苗种质量进行抽样检查,就是否符合苗种供应合同相关质量要求作出评价;抽样验收接受当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现场监督;抽样检查后填写验收记录,验收记录需经供需双方、监督人员等共同认可并签字。
第二十七条 增殖放流应参照相关物种放流技术标准(规范)实施,主要有苗种验收、打样、司秤、划码、放流等环节,倡导科学文明地放流行为。
第二十八条 加强增殖放流前期的巡查工作;严格执行放流水域禁渔保护措施,加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确保增殖放流效果。
第二十九条 徐州市增殖放流以举办徐州市放鱼节为载体,简化放鱼节活动举办仪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鼓励群众参与,扩大社会影响,运用微博、微信、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多种方式的媒体,加强放鱼节的宣传力度,增强公众保护自然、爱护生态、养护资源的意识,营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徐州市农业农村局支持、引导、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增殖放流事业。
第三十一条 中央及省、市财政等专项放流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财经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使用社会资金用于增殖放流的,应当向社会、出资人公开资金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监督;生态补偿资金用于增殖放流的,必须按照生态补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执行。增殖放流资金支付须严格审核采购手续、采购合同、放流码单、财务票据等原始凭证。
第三十二条 增殖放流资金用于增殖放流苗种的购置比例不低于总经费的90%,其余资金用于增殖放流苗种投放、苗种检疫、组织招标、效果评估、开展宣传、巡查管理等相关事项。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建立增殖放流实施方案上报、审批、苗种招标采购和放流实施的台账;苗种采购、验收、投放等环节保留影像资料,形成电子档案,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增殖放流工作完成后,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承担的中央及省、市财政增殖放流项目应按规定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七章 效果评估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管辖辖区水域内水生生物资源的动态监测,综合评估资源保护效果及资源变动趋势,做好增殖放流工作的生态风险评价。
第三十六条 徐州市农业农村局对增殖放流进行跟踪调查和效果评估,通过抽样调查、资源监测、社会调查、委托第三方科研单位对增殖放流进行跟踪调查和效果评估等方式,收集徐州市水域渔业生产、资源状况、环境资料,全面评价徐州市渔业增殖放流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综合效益,形成增殖放流效果评估报告,提出优化方案和管理措施。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应建立增殖放流效果评估和渔业资源动态监测网络,采取资源调查、跟踪监测和社会调查等措施对增殖放流效果进行科学评价。
第八章 总结验收
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承担的中央及省、市财政增殖放流项目验收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验收内容包括本年度增殖放流工作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决算、相关资料台账、效果评估报告、绩效自评估报告、电子影像资料等。
第三十八条 徐州市农业农村局应按照农业农村部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信息采集系统的上报要求,将本年度徐州市水域内增殖放流情况统计汇总,及时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在增殖放流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江苏省徐州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0年6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