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开发区卫健局、发展改革局、教育局、科技局、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医保局:
为深入贯彻国家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相关文件精神,市卫健委等8部门联合制定了《南宁市遏制结核病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0—2022年)》。经南宁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宁市教育局 南宁市科技局
南宁市民政局 南宁市财政局
南宁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29日
南宁市遏制结核病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0—2022年)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遏制结核病行动计划(2019—2022年)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9〕41号)及《关于印发〈广西遏制结核病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桂卫疾控发〔2019〕33号)要求,进一步巩固提升结核病防治服务网络,提高全市结核病防治服务能力,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总目标
全市结核病防治工作取得积极进展,防治服务网络进一步健全,服务能力进一步得到提升,重点人群、重点地区防治工作取得积极进展,“防、治、管”一体化得到进一步巩固,发病率和病死率得到有效控制,全市肺结核发病率降至78/10万以下,死亡率维持在较低水平(3/10万以下),到2020年底,实现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目标,2022年底实现本行动计划目标。
(一)到2022年底,发病率高于100/10万的县(区)、开发区,年均递降率不低于4.4%;发病率在100/10万至78/10万之间的县(区)、开发区,年均递降率不低于2.9%;发病率低于78/10万的县(区)、开发区,年均递降率不低于1%。
(二)社会齐动员,全民齐参与,形成人人共同参与结核病防控的良好氛围,到2020年底,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公众知晓率达到85%以上。
(三)积极推广应用新诊断技术。到2020年底,活动性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比例提高到50%以上,活动性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
(四)深入开展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控工作,到2020年底,实现常住地址为本市的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95%以上,以县区、开发区为单位,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新生入学体检按照规范开展结核病筛查率达90%以上,HIV感染者/AIDS患者结核病检查率达90%以上;到2022年底,全市65岁及以上老年、糖尿病患者结核病筛查比例明显提高,全市常住居民中生活困难的肺结核患者得到及时有效救治。
(五)继续加强利福平耐药结核病(以下简称耐药结核病)防控工作,开展耐药结核病规范化诊治工作,到2022年底,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耐药筛查率达到90%以上。
二、主要行动措施
(一)开展全民结核病防治健康促进行动
1.在重点时段广泛开展社会动员。各县(区)、开发区、各相关部门要利用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世界卫生日、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日等宣传日开展结核病防治宣教活动,提高公众对结核病的认知和关注度,营造全社会参与结核病防控的良好氛围。要培养居民树立个人是健康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养成不随地吐痰,咳嗽、打喷嚏掩口鼻,出现咳嗽、咳痰两周以上等结核病可疑症状应佩戴口罩、及时就诊等健康生活习惯。
2.利用多种平台开展宣传活动。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网站、微信微博等全媒体矩阵,及时为群众传播科普知识和答疑解惑。要充分发挥医疗机构健康知识宣传主力军的作用,在各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走道、候诊室等显著位置张贴和摆放结核病防治宣传材料,滚动播放结核病防治宣传内容。要在村委、社区宣传栏中张贴结核病防治宣传画。深入推进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活动,动员社会志愿者利用节假日对社区、村屯的老百姓进行宣传。
3.开展对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将结核病防治健康知识列入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健康教育内容,将每个学期开学的第2周设为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周,以校园内传统媒介和新媒体为平台,通过多种方式向全校教职工、学生和家长广泛开展结核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将结核病防治健康促进作为学校结核病疫情处置的重要抓手,在疫情处置过程中,至少举办1次面向全校师生的结核病相关健康知识专题讲座,负责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相关校领导、班主任、辅导员、校医、疫情管理等人员要全员参与培训,培训率要达100%。
(二)加强传染源管理
1.所有病原学阳性患者应避免到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必须到人员密集场所的,应自觉佩戴医用外科口罩。病原学阳性患者在治愈前原则上禁止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对于明知自己属于病原学阳性的患者,仍然在没有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入人员密集场所的,列入个人诚信考核系统,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公安机关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所有处于传染期内的肺结核患者,应休工、休学,经过规范治疗后,凭定点医疗机构证明复工、复学。由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将患者信息通知患者所在工作单位和(或)就读学校。
3. 将结核症状明显且病原学阳性患者全部收治入院给予免费治疗1个月以上(一般不超过2个月),待症状改善且病变出现好转后转门诊进行治疗。
(三)结核病诊疗服务质量提升行动
1.尽早、尽快发现患者。在“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的原则指导下,加大活动性结核病、特别是病原学阳性肺结核发现力度。落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首诊医生负责制,对咳嗽、咳痰两周以上的患者列入结核病筛查必查对象。将全市市属非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患者和疑似结核病患者转诊总体到位率列为绩效考核指标,总体到位率要达到95%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要从提高痰标本质量入手,充分发挥结核病新诊断技术的作用,逐步提高活动性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至50%以上,并规范患者登记管理工作,对符合要求的患者给予登记及治疗管理。
2.强化规范诊治和全程管理。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临床路径、诊疗规范等有关技术指南要求开展诊疗,活动性肺结核患者治疗成功率达到90%以上。要将结核病诊疗和防治核心指标列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县(区)、开发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牵头负责对辖区内开展结核病防控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指导、管理和考核,落实疫情监测与处置、信息管理、早期干预任务。定点医疗机构在不断规范结核病患者诊疗服务的同时,指定专人负责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接患者的健康管理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相结合,做好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所管理的患者全程规范管理率达90%以上。
(四)强化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
1.强化重点人群的主动筛查。各县(区)、开发区要根据本地疫情特征,找准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开展精准预防,降低传播风险。对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95%以上, 筛查项目包括结核菌素试验(或γ干扰素释放试验)及胸部X线摄片。由辖区居委会会同基层医疗卫生部门动员密切接触者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免费筛查,必要时辖区公安部门介入配合。在65岁及以上老年人年度体检和糖尿病患者季度随访中,积极落实结核病免费筛查, 筛查项目包括结核菌素试验(或γ干扰素释放试验)及胸部X线摄片。进一步规范住院精神病患者结核病筛查工作,各级卫健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辖区内各类精神病医疗机构开展全员筛查工作,筛查出的患者或可疑病例,协调辖区结核病/精神病定点医疗机构集中收治。各精神病医疗救治机构落实专人负责,对本机构内新发现的结核病病例或疑似病例立即报告辖区疾控部门;疾控部门在接报后2日内派员现场指导、核实情况后报同级卫健部门;经确定符合结核病临床诊断的患者,应及时转诊至定点医疗机构,不具备转院条件的,由精神病医疗机构向辖区结核病定点医院提出会诊请求,结核病定点医院应于2个工作日内派出专家现场会诊救治。对确诊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按规范开展结核病相关筛查,辖区院感质控机构做好调查报告,并指导医疗机构开展各项院感防控。将胸部X光片检查纳入HIV感染者/AIDS患者的随访工作中。动员所有密切接触者中的结核感染者进行预防性治疗,因各种原因不能进行预防性治疗的人员,应开展医学观察。
2.规范学校结核病综合防治。学校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的防控工作责任制,明确1名结核病疫情管理员具体负责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卫健部门联合教育部门按照无禁忌症的原则“应检尽检”地开展新生入学或定期体检工作,将结核病检查项目列为寄宿制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的必查项目,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第三个月由市教育局牵头,卫健部门配合协助开展督查学校落实新生入学结核病筛查专项工作,对未开展或未按要求开展的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出具指导意见书);会同教育部门指导各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场所通风换气及校园环境清洁卫生。学校严格落实晨午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及登记核查制度,对发现的肺结核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要求立即报告辖区疾控机构。各级疾控机构要依据疫情信息、报告线索及舆情动态主动开展学校肺结核疫情监测、调查处置和汇总分析,对监测发现的师生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病例报告信息,及时调查核实并反馈。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对学校散发结核病病例管理要求及时确诊和精准报告(精确到班级)。各级结核病防控机构与各级各类学校要密切配合,以县(区)、开发区为单位,通过教育部门牵头,每年对属地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进行不少于2次的技术指导。规范开展疫情处置,疫情报告3个工作日内完成病例个案调查,首发病例个案调查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密切接触者筛查。建立学校与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诊疗绿色通道,规范患者休复学管理。
3.逐步规范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工作。强化部门合作,加强流动人口密集场所的环境卫生整治,开展结核病可疑症状筛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发现的流动人口患者纳入辖区内归口管理。除学校、医疗机构外,监管场所、工厂、建筑工地、车站码头、超市商场、菜市以及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的民房民宅等人员密集,结核病疫情容易暴发和流行,各级卫健部门要积极统筹协调公安、交通运输、住建、商务、工信等相关部门以及各级政府,重点针对场所通风及清洁卫生、人员宣传教育及防护措施、疫情发生及处置等问题,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疫情情况、分析原因、研究策略措施并抓好落实。
(五)全面加强重点地区结核病扶贫攻坚
1.加大结核病患者的发现和管理力度。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打好脱贫攻坚战,减少和防止群众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对贫困户开展结核病筛查,将筛查结果录入个人健康档案,实施基层统一管理。对发现的疑似肺结核或肺结核患者,尽快转诊至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持续开展南宁市为民办实事救治生活困难肺结核患者项目,减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对生活困难的病人开展救治救助、管理帮扶的工作模式,提高救治管理质量,改善因病造成生活困难患者的营养和健康状况,提高患者服药依从性和治疗成功率。
2.继续加强贫困肺结核患者专项救治。推进建档立卡贫困结核病患者100%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确保建档立卡贫困结核病患者在不重复享受待遇的前提下,获得相关扶贫倾斜政策的实惠。全面落实“一站式”结算、“先诊疗后付费”等政策措施。实现建档立卡贫困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全覆盖,最大限度地确保贫困患者能够治得起、治得好。
3.提高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防治能力。积极推动市级三级医院对口帮扶贫困县县级定点医院,通过帮扶工作有效提升县级定点医院医疗综合服务水平。
(六)全面提升耐药结核病防治能力
1.及时发现耐药结核病患者。加大耐药结核病筛查力度,扩大筛查范围,对所有涂阳病人进行耐药筛查,全市所有定点结核病机构均要开展分子诊断耐药筛查,提高耐药结核病发现率。
2.规范耐药结核病诊治和管理工作。
(1)以市第四人民医院为主干、县级治疗点为延伸,构建耐药结核病救治体系。逐步探索对处于传染期的耐药患者进行住院隔离治疗。开展结核病患者分类管理,完善耐药患者登记管理、诊疗随访和督导服药等工作流程,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督促耐药患者规律服药,提高治疗依从性和成功率。
(2)各级业务机构职责:
市疾控中心:负责落实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随访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组织协调自治区级、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县(区)、开发区疾控机构开展耐多药肺结核发现、登记报告、追踪等工作。
市第四人民医院:为南宁市耐药肺结核患者治疗的定点医院,负责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的耐药检测;负责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全程治疗管理,包括住院治疗管理和出院后的随访复查;负责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登记报告及相关报表的填写;负责患者住院期间的感染控制;对耐药患者住院和出院信息均要及时通知患者市疾控中心(耐药患者入院后,定点医院2个工作日内将患者基本信息反馈给市疾控中心,患者出院信息提前2个工作日反馈市疾控中心)。
县区级卫健部门:负责协调出院后需要进行注射用药的耐药患者在当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成注射期的治疗。
县(区)、开发区疾控中心:负责落实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出院后的随访及追踪管理(收到市级定点医院或市疾控中心耐药患者出院通知单后,72小时内追访和落实患者治疗和管理,并填写耐药肺结核落实治疗管理反馈单反馈给市疾控中心;组织患者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保医生、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生和患者进行“四见面”,落实治疗管理),协助定点医院做好相关信息的填报和网络录入;负责组织对基层业务人员的培训;负责耐多药肺结核健康促进工作。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防保站)、村卫生室:落实耐药结核病健康管理服务,负责患者院外抗结核注射剂注射期间的药物注射以及口服抗结核药的面视下服药(收到上级患者出院通知后,患者出院第二天应对患者提供注射期间的药物注射及口服抗结核药的面视下服药);密切注意观察患者的不良反应情况,一旦发现及时报告县(区)、开发区疾控中心和市第四人民医院报告;负责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出院后的随访管理及追踪工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需给所管辖督导点医务人员提供相关防护用品;督促患者定期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随访复查、取药。
(七)全面提升结核病防治能力
1.健全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按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要求,加大基层结核病防治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设立符合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结核病门诊和病房,配备相应的诊疗和检测设备,全面提升“防、治、管”、“三位一体”综合服务能力。在2020年7月份前,由市卫健委牵头重新认定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具备条件且有能力有意愿继续开展结核病定点诊疗的医疗机构进行授予挂牌并向全社会进行公示。对全市范围内没有授予挂牌的医疗机构,一律禁止开展结核患者门诊治疗。全市范围内药品零售企业,一律严格按照处方进行销售抗结核药品,对于诊断为肺结核的患者,仅能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进行购药,非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处方不能作为购买抗结核药品依据。对违反规定的,由卫健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停止执业处罚。在市区增设3家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良庆区、江南区、西乡塘区)。2020年底前,全市各级疾控机构要设立结核病防制科,配备专职人员。
2.强化结核病实验室能力。完善市、县二级结核病检测实验室建设,升级、更新和补充现有实验室检测设备,逐步实现痰涂片、基因检测、X线胸片诊断等人工智能化。要建立健全痰标本留取、收集与检测相关制度,提高病原学阳性率和耐药病人检出率。要加大实验室人员培训,熟练掌握结核病实验室检测技术标准化操作流程,提高检测服务质量。
(八)提升结核病医疗保障力度
做好基本医疗保险与公共卫生的衔接,积极开展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推行规范化诊疗,加强临床路径管理,降低群众疾病负担。结核病患者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按照现行的医疗保障政策规定,将结核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范围,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提高保障力度。
(九)提升科学研究和信息化建设力度
1.支持结核病防治研究与技术推广工作。加大对结核病相关科研的支持,重点支持开展结核病流行病学和干预研究,强化防治措施和效果评估等方面研究,着重解决防治策略、干预措施等关键问题,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2.加快结核病防治信息化建设。根据自治区部署,整合结核病防治信息,构建信息实时获取和数据规范安全交换通道。依托全民健康信息保障工程,探索建立区域信息化平台,优化定点医疗机构医院信息系统、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间信息的互联互通。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全市各级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健全联防联控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将行动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到具体部门,落实相关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层层压实责任,督促各项行动措施落实。
(二)部门责任。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媒体做好结核病防治宣传、舆论引导和监督、活动报道工作。市卫健委充分发挥全市防治重大疾病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负责牵头拟订结核病防治有关工作方案、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结核病防治工作,依法开展结核病防治有关监督、评估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结核病防治相关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结核病防治设施条件。市教育局负责加强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落实新生入学结核病专项筛查工作,指导学校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控各项措施,严防结核病疫情在校园内蔓延。市科技局负责加强结核病科研任务的统筹布局,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科技支撑。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地方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市财政局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保障防治工作开展。市扶贫办负责加大对贫困人口结核病患者的扶贫开发支持力度,做到精准帮扶。市医保局负责按照国家、自治区统一要求,贯彻落实各项医保政策,推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确保包括结核病患者在内的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三)经费保障。县(区)、开发区要根据行动计划需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落实配套专项经费,合理使用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控机构和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积极性,确保工作有效落实。对符合条件的困难患者,按规定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切实减轻患者医疗费用和基本生活负担,市本级财政根据防治任务完成和财力情况给予适当奖补。
(四)工作保障。提升全市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的防控能力,强化工作落实。完善多层次的防治人才培养体系,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对长期从事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人员,在职称岗位聘任上给予优先聘任。落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一线诊治人员待遇倾斜政策,待遇不低于全院同一级别临床医护人员平均数。落实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对工作期间患结核病的防治人员给予治疗并依法给予相应的工伤赔偿或抚恤待遇。
五、检查与评估
将本行动计划总体目标和各年度工作指标列入市级健康南宁建设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全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检查方案,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工作内容和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估,并予以通报。市卫健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考核评估办法,抽查各地工作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开展终期评估。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