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现将《泉州市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药品零售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1日
泉州市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药品零售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的意见》,结合省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和简化开办程序的通知》(闽药监药流函〔2021〕12号)及我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现制定以下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药品零售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一)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做大做强。继续贯彻《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支持和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创新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精神,鼓励药品连锁企业以兼并、联合、资产重组等方式,整合其他连锁企业和单体零售药店,培育大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对药品连锁企业仅收购其他连锁企业的全部分支机构,不吸收合并该连锁企业的,在连锁企业做出分支机构整合后即办理全部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注销登记及主机构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的承诺后,被整合的分支机构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可以直接变更。
(二)支持专营乙类非处方药专柜设置。鼓励市场主体开办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店(含在商场、超市、便利店设置的专柜), 在药品零售经营许可审批时实行告知承诺制。放宽营业场所面积要求,营业场所面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其中以专柜形式设置的应具有相对独立的区域;放宽从业人员要求,可不配备执业药师,应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包括卫生(药)系列职称(含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从业药师等。
(三)支持设置专营同一品牌同一字号的药店。对仅经营一家境内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含委托生产)的同一品牌或同一字号系列产品的零售药店,满足《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且经营面积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面积可适当放宽要求,许可范围规范为“专营***系列药品”。
(四)支持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自动售药机销售乙类非处方药。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大型公共场所、街道社区、住宅小区等区域内设置自动售药机销售乙类非处方药,离店自动售药机按照《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置自动售药机的通知》(泉食药监药〔2016〕284号)进行备案管理。鼓励药品零售企业依托自身实体药店在注册地址设置自动售药机销售乙类非处方药,店内自动售药机无需备案。
(五)支持鼓励中药产业发展。允许精包装中药饮片不拆包单方销售时,可不凭处方开架销售,单方销售的中药饮片在GSP系统中的以最小包装做单位。允许只经营药食同源和传统滋补类中药饮片的药店不设置中药斗格,不配备中药师,但应按GSP做好相应记录并告知消费者注意事项。鼓励中药经营企业与医疗机构合作,建立中药“智慧药房”,利用互联网技术,及时收集患者处方,运用现代化煎药系统,完成中药饮片的审核、调剂、复核、煎煮、打包等环节,并通过现代化物流将煎好中药送至患者手中。
(六)支持药品零售企业实现药品销售模式“线上线下”融合。在落实药品质量可追溯并确保线上线下融合,销售、配送全过程药品质量安全,以及执业药师有效实施药学服务条件下,药品零售企业可以“网订店送”、“网订店取”方式销售药品。允许同一连锁门店之间调剂药品,实现“就近取药”“就近送药”(特殊药品除外)。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主动为药品零售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优质服务,鼓励各地出台具体的办法或规定。对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等有关审批备案管理事项,要简化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为药品零售企业创新发展和便民服务创造良好的政务环境。同时要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日常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打出典型案例,形成震慑,有效规范药品经营秩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