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南明山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0年浙江省主要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的通知》(浙农专发〔2020〕2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2020年丽水市主要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8月6日
2020年丽水市主要动物疫病监测与
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目标要求和相关病种的防治、消灭计划,组织开展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以下简称“布病”)、小反刍兽疫、马鼻疽、马传染性贫血(以下简称马传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等病种优先防治,以及血吸虫病、包虫病、牛结核、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的监测工作。重点做好非洲猪瘟和“3+2”病种(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病、马鼻疽、马传贫)监测工作。本计划未涉及的其他动物疫病病种,各县(市、区)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做好监测工作。
各县(市、区)要认真组织开展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准确掌握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病等动物疫病分布状况和流行态势,做好马传贫和马鼻疽监测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继续做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猪伪狂犬病、新城疫、禽白血病等动物疫病的定点监测,继续推进种畜禽场主要动物疫病监测净化与评估。加强动物疫情风险分析评估,密切关注新发病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科学研判防控形势,为防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加强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推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要重点做好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病等病种的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强化外来动物疫病、新发病监测预警和风险分析评估。
各县(市、区)在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时,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和农业农村部(原农业部)第898号公告等法律法规和配套规章规定,取得开展相关实验活动的许可。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主动监测与被动监测相结合。各县(市、区)要继续做好动物疫病主动监测,科学制定监测实施方案,主动获取科学的监测数据。要进一步加强被动监测,对报告的不明原因死亡畜禽等情况要及时采样监测。根据区域动物疫病流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分析,提高数据采集、分析、报告的科学性、系统性和指导性。
(二)坚持病原监测与抗体监测相结合。市级监测以病原学监测为主,及时掌握病原分布状况。县级要做好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监测,掌握群体免疫状况;积极开展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病原学监测。
(三)坚持定点监测与常规监测相结合。各县(市、区)要持续开展定点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掌握具有地理分布信息的监测调查数据,科学研判疫情态势,为实施《规划》目标和疫病消灭计划提供基础依据。市级重点开展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疫病病原学集中监测,同时市县级要按照辖区内动物疫病流行特点、防控现状和畜牧业生产情况,继续做好常规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四)坚持专项调查与紧急调查相结合。各县(市、区)要持续监视动物养殖、流通、屠宰加工和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动物疫病流行风险因素变化情况,及时了解基本流行病学信息,开展临床巡查,一旦出现下列情形,要及时开展紧急监测调查工作:一是确诊发生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新发疫病或牛肺疫等已经消灭的疫病;二是猪瘟等动物疫病流行特征出现明显变化;三是部分地区(场户)较短时间出现较大数量动物发病或不明原因死亡,且蔓延较快的。通过开展追踪调查,科学研判疫病流行和传播趋势,提高早期预警预报和应急处置效果。
(五)坚持疫病监测与净化评估相结合。各县(市、区)要加大种畜禽场和乳用动物养殖场疫病监测力度,推动养殖企业主动开展主要动物疫病净化工作,并通过净化示范推广进一步提升规模养殖场的生物安全管理水平。县级动物疫控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动物疫病净化效果的监督监测,强化养殖企业技术指导服务和净化效果评估。
三、任务分工
(一)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建立和完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组建市级流行病学调查工作队;根据当地监测预警、防疫决策管理工作需要,结合辖区内动物养殖情况、流通模式、动物疫病流行特点和自然环境等因素,制定本辖区动物疫病监测实施方案,确定辖区内各县(市、区)的具体监测任务量;负责实施全市免疫抗体飞行检测制度;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种畜禽场监测、春秋季集中监测工作,完成辖区内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小反刍兽疫病原学以及口蹄疫非结构蛋白抗体检测;出现突发动物疫情及相关事件时,负责实施紧急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其他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任务。
(二)各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建立完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监测力量,组建县级流行病学调查工作队,实施辖区内流行病学调查和评估;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新城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疫病免疫抗体检测和春秋防免疫质量评估;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狂犬病等疫病集中监测样品的采集运送,以及非洲猪瘟和小反刍兽疫的监测样品采集运送工作;负责辖区内奶牛结核病、布病、血吸虫病等人畜共患病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以及疯牛病、痒病、非洲马瘟等外来疫病的临床监视。各猪病和禽病定点县负责定点监测点的样品采集及运送。各县(市、区)要积极推动实验室规范化建设,开展非洲猪瘟等疫病的病原学监测和风险评估;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其他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任务。施行“先打后补”的县(市、区),要按照《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浙农专发〔2019〕31号)要求,对实施“先打后补”的养殖场开展免疫抗体水平监督抽样检测。
(三)设有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计划和“两站”管理规范要求,负责完成国家下达的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评估与动物疫病监测工作任务,重点对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布病等疫病开展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四)为进一步健全全省动物疫病监测体系,按照《2020年国家动物疫病定点监测实施方案》(疫控(监)〔2020〕38号)和《浙江省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开展家禽H7N9流感测报点工作的通知》(浙防指办发〔2017〕5号)文件要求,确定我市缙云县等4个县(市、区)监测定点县。具体名单如下:
省级禽病监测定点县:缙云县。
国家及省级猪病监测定点县:龙泉市。
家禽H7N9流感测报点县:莲都区、景宁县。
四、监测结果上报和信息反馈
(一)疫病监测、疫情月报与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报送。
1.为提高我市动物疫病监测与疫情信息基础数据的信息化应用水平,增强信息数据报告的时效性和统计分析的科学性,各县(市、区)要于每周日前通过“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的“动物疫病监测月报”与“动物疫情信息管理月报”系统完成动物疫病监测数据和动物疫情信息的报送、审核工作。
2.各县(市、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将上季度疫病监测信息和疫情分析报告(内容包括总体监测情况、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原因分析、采取的措施、整改结果等)报市疫控中心,2021年1月10日前将全年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总结报市畜牧农机发展中心。
3.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要做好相关信息网络直报工作,6月15日、12月15日前将半年和全年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和工作总结、外来动物疫病监视结果报省疫控中心。
4. 各县(市、区)对监测发现的布病阳性家畜、结核病阳性牛要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相关处理情况报厅畜牧兽医处、省畜牧农机发展中心;同时按规定通过“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的“动物疫病监测月报”与“动物疫情信息月报”系统报送监测和疫情信息,“两病”监测阳性数应与疫情扑杀数一致。
(二)病原学监测阳性结果的报送与处置。
各县(市、区)要科学对待病原学监测阳性结果的报告,在监测中发现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学阳性的,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将疑似阳性样品派专人专车送省疫控中心。确诊为阳性的,各县(市、区)按有关规定处理,相关处置情况及时报告厅畜牧兽医处、省畜牧农机发展中心,抄送省疫控中心。对其他病种检测阳性的,要按农业农村部、省有关规定和相关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及时上报、送检和处置。
(三)疑似非洲猪瘟、口蹄疫和高致病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报告。
发生疑似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和非洲猪瘟监测阳性时,各县(市、区)要按《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8〕22号)要求逐级上报,县级动物疫控机构按疫情快报要求逐级上报省疫控中心,同时开展紧急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解除疫区封锁后,将应急处置、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评估报告,以及专家组评审意见报厅畜牧兽医处、省畜牧农机发展中心,抄送省疫控中心。
(四)监测信息反馈。
各县(市、区)要及时将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反馈给相关采样场点,确保各采样场点及时掌握畜禽健康状况。对监测到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免疫合格率未达到农业农村部要求的,特别是免疫合格率为零的场(点),要迅速开展调查,重点跟踪监测,综合分析原因,及时督促相关场点采取对应防控措施,消除疫情隐患。
五、保障措施
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监督指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经费预决算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专项经费监管,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各县(市、区)监测方案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六、其他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要科学选择重点监测场所,加大采样量和监测频率,提高疫情预测预警的准确性。要重点采集有临床症状动物、出现死亡动物群体、怀疑发病动物以及发现病死或不明原因死亡畜禽、野生动物和鸟类样品,重点选择曾经发生过疫情的地区进行采样。采样对象需覆盖所有畜禽种类,采样场点兼顾种畜禽场、规模场、活禽交易市场、散养户、畜禽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场以及候鸟主要栖息地等,确保规模场或自然村抽样检测面达到100%。散养户的监测以1个自然村为1个监测采样单元。
(二)为确保样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可追溯,采样时必须规范、完整、准确地填写采样登记表,详细记录采样畜禽的免疫、疫病史、流通等情况,准确填写畜禽种类、饲养类型、免疫次数、疫苗类型、毒株类型等免疫背景数据,市场、屠宰场环节采集的样品需提供畜禽来源和检疫证号。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检测工作,主要动物疫病的实验室检测方法及判定标准见省监测计划。严格按照生物安全有关要求做好样品的采集、包装、处理、保存和运送工作,怀疑高致病性病原样品时必须派专人专车运送。
(三)有关各畜种动物疫病监测方案参照《2020年浙江省主要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浙农专发〔2020〕25号)附件执行。各县(市、区)根据市下达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实施方案,应及时制订适合本地实际的监测计划实施方案,在8月7日前将上报工作实施方案、动物疫情和监测信息报送的负责人和联系人、各定点监测场点和联系人名单。
为保证监测工作的持续性及完整性,2021年初的监测工作暂按本年度计划执行。
(联系人:市农业农村局张盈盈 0578-2621096。)
附件: 1. 各县(市、区)主要动物疫病年度监测任务表
2. 各县(市、区)集中监测采送样任务表
3. 畜禽动物疫病定点监测任务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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