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
黑农厅联规〔2021〕3号
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和补助政策,加快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无害化处理责任
(一)推进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地要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要求,制定完善市、县无害化处理工作方案,加强绩效考核,全面推进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细化职责分工,落实无害化处理用地、税收优惠、农机购置补贴等一系列惠农政策,切实解决无害化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难题。
(二)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畜禽养殖场户作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履行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按要求对病死畜禽进行处理,并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无害化处理场作为承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任务的经营主体,应认真执行疫病防控、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如实报告病死畜禽收集和处理情况,提高收集、暂存、运输、处理设施建设标准,强化运输车辆清洗消毒,确保符合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要求。从事畜禽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选择就近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对经营、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病死畜禽进行处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
二、健全无害化处理机制
(三)优化无害化处理体系布局。按照“统筹规划、属地负责,政府监管、市场运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强化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各地专业无害化处理场的建设布局由省级统筹规划,实行总量控制。鼓励已有处理能力强、区位优势明显且企业意愿强的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升级建设为跨区域服务的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并在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前提下,积极开展跨区域收集、转运和处理。尚未实行集中无害化处理的县(市、区),由所在地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协调与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对接。
(四)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健全的地区,在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前提下,原则上养殖场(户)的病死畜禽应委托专业畜禽无害化处理场进行集中处理。规模养殖场坚持自行处理的,以及暂不具备集中处理条件的边远地区自行处理的,要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并在农业农村部门监管下,严格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进行处理,确保有效杀灭病原体,清洁安全,不污染环境。
(五)加快无害化处理场改造升级。要加大对集中专业无害化处理场的指导力度,逐步引导企业进行改造升级或兼并重组,并积极探索开展处理后产物的资源化利用工作,加快延伸产业链条。要加强与其他部门沟通协调,依法关闭存在动物防疫等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无害化处理场。
三、完善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六)明确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养殖环节病死猪(不含死胎)无害化处理实行分档补助,病死猪体长大于50cm(含)的(体长的量法:从猪两耳根连线的中点,沿背脊线到尾根的距离),每头补助70元,其中: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55元,县级财政承担15元;病死猪体长小于50cm的,每头补助45元,其中:中央和省级承担35元,县级承担10元。补助标准于2021年3月1日以后执行。
(七)明确无害化处理补助对象。补助资金用于实施集中处理的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对于自行处理的养殖场(户)不予补助,补助资金不得用于重大动物疫病扑杀畜禽、屠宰环节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补助。
(八)明确补助资金发放方式。中央及省级财政资金下达后,各市、县要在3个月内将补助资金拨付到无害化处理场,涉及跨区域处理的由委托市、县直接与无害化处理场进行结算。各市、县要抓紧制定无害化处理补助方案,进一步明确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发放的程序和方式等。各市、县补助方案由各市(地)负责统一收集汇总后,于2021年2月25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
(九)足额配套市县补助资金。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把生猪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认真做好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等工作,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补贴资金足额及时拨付到位。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牛、羊、家禽等其他畜种纳入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研究出台相应无害化补助政策,明确无害化处理补助品种、补助标准等,规范做好收集处置工作。
(十)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支持开展无害化处理体系优化升级,强化区域性无害化处理场建设,并根据当地畜禽养殖情况配套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暂存设施和专用转运装备。
四、加强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
(十一)强化无害化处理监管。要加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监管,鼓励各地对无害化处理场派驻官方兽医,不断健全监管长效机制。积极探索信息化监管方式,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行视频监控设备,推进实施信息化监管。实行跨区域无害化处理的,相关市、县要建立监管协作机制,实现从病死畜禽收集到转运、无害化处理过程、处理产物去向等全过程、全链条监管,消除监管盲区。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机制,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拓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支持渠道。
(十二)建立完善定期报告制度。指导规模养殖场、专业无害化处理场、收集站点建立《病死畜禽管理台账》。监管部门要留有必要的影像资料,为数据核查提供佐证。无害化处理场要每日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收集、处理情况。各市(地)每月3日前将本辖区内上月无害化处理情况(含自行处理)报省农业农村厅。
(十三)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无害化处理场、病死畜禽收集点、运输车辆等场所清洗消毒、病死畜禽收集、转运、处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要加强对自行处理养殖场(户)的监督检查,确保其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符合相关标准,保证病死畜禽得到规范处理。对没有畜禽死亡病例或死亡病例明显过低的场(户),要重点监控,防止病死畜禽流入市场。要严厉打击随意抛弃、销售、收购、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四)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监管。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数据核查、统计上报、政策宣传,以及绩效目标设定、运行、监控和评价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补助资金筹集拨付,并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做好绩效评价工作。对数据审核上报弄虚作假,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挪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全额追回补助资金并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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