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医保局,市局各相关处室、各直属分局,市医保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国家实施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以来,中选药品价格大幅降价,参保人员在公立医疗机构购买相关药品支出明显降低。但是,中选药品在定点零售药店及非公立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未参与集采机构)的销售渠道快速消失的情况愈发严重,影响了参保人员的自主用药习惯和购药体验。为解决未参与集采机构中选药品缺失的问题,落实国家集采惠民政策,保障参保人员的购药需要,现通知如下:
1、有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功能(门诊规定病种、高值药品、门诊统筹等)的未参与集采机构须主动至医保网页进行中选药品的申报,对接合规药品经营企业采购中选药品,保证可采购到的中选药品按中选价在营业期间不间断销售。对符合其经营范围及条件的中选药品须保证采购品种数量,重点保障中选药品中城乡居民两病及常见慢性病(高血压、糖尿病和冠心病等)药品的采购和销售,采购这部分药品品种数不得低于可采购到中选药品中相关品种数的50%。
2、有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功能的未参与集采机构采购中选药品须按照国家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规定的货款结算要求执行。
3、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优先保障有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功能的定点医药机构的药品供给。
4、对有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功能的未参与集采机构在申报、采购及销售中选药品过程中,发生不主动申报、不对接采购、采购特定病种药品品种占比不足、不按中选价销售或中断销售可采购到品种等情况之一的,经医保行政部门核实后仍拒不按期整改的,按照医疗保障政策及服务协议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本通知自2021年5月1日执行。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9日
政策解读:《大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集采惠民政策保障国家集采中选药品在定点零售药店及非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全渠道销售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