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卫生健康委,委直属有关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院,部分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
为推进我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落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切实落实依法执业主体责任,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我委决定开展2021年度天津市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意义和原则
依法执业自查是全面推进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我管理主体责任的重要体现。依法执业自查坚持政府指导、机构负责、全员参与、奖惩并重的原则,督促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执业活动中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执业问题进行整改,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二、自查内容
(一)医疗机构资质、执业及保障管理;
(二)医务人员资质及执业管理;
(三)药品和医疗器械、临床用血管理;
(四)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与临床研究;
(五)医疗质量管理;
(六)传染病防治;
(七)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含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
(八)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
(九)精神卫生服务;
(十)中医药服务;
(十一)医疗文书管理;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和遵守的其他要求。
三、自查形式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分为全面自查、专项自查和日常自查。
(一)全面自查是指医疗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情况进行的整体检查。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自查。
(二)专项自查是指医疗机构根据依法执业风险隐患情况、医疗纠纷或者相关部门要求等开展的针对性检查。
(三)日常自查是指医疗机构各部门(包括依法执业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自主开展的依法执业检查。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日常自查。
四、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
各区卫生健康委要结合辖区医疗机构特点,按照《办法》要求,制定本区依法执业自查工作方案,并进行专题工作部署,明确依法执业自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工作要求。要与医疗机构建立依法执业自查联络机制,建立专门工作档案,并接收、留存医疗机构上报材料。
各医疗机构要明确依法执业管理部门或管理人员,其中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明确依法执业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依法执业管理人员;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依法执业管理人员。要建立本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制度、自查内部公示制度、依法执业奖惩机制,并结合本机构特点开展依法执业教育及培训。要根据本机构医疗服务范围,确定本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内容。
各行业协会在此阶段应组织行业内做好《办法》的学习宣贯活动。
(二)实施阶段(2021年2月1日至12月31日)
各区卫生健康委可结合辖区依法执业风险隐患等情况,要求辖区医疗机构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自查(如确有需要,也可在计划实施阶段提出)。要督导各医疗机构根据我市2021年度自查工作安排,编制年度自查计划,完成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自查、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日常自查的工作任务,以及根据机构依法执业风险隐患、医疗纠纷等情况自行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自查等工作任务。要合理合法运用医疗机构自查结果,积极与政务服务部门沟通,引导医疗机构如实上报依法执业自查结果,迅速整改自查发现的漏洞问题。
各医疗机构年度自查计划应按照本机构自查内部公示制度进行公示并存档。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年度自查计划实施自查,计划实施过程中,因故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再次进行内部公示。自查中发现违法执业隐患的,应当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整改计划,明确责任,确定整改时间表,并督促落实,整改报告留存备查。
医疗机构在自查中发现重大违法执业行为,应当立即报告属地区卫生健康委。
(三)总结阶段(2022年1月1日至1月31日)
医疗机构应当认真总结依法执业自查工作情况,按照《办法》中年度总结要求,形成2021年度依法执业自查总结留存备查。
各区卫生健康委应通过现场核查、书面核查、在线核查等方式,对辖区内全部医疗机构的年度依法执业自查总结进行核查。核查中发现医疗机构未按要求认真开展依法执业自查整改的,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卫生健康委要将有关情况通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行政部门。
五、工作要求
(一)压实各级责任
依法执业是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基础。依法执业自查是发现医疗安全问题的重要环节。医疗机构是依法执业承担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级卫生健康委、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依法执业自查制度落实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自查工作,不断优化自查程序和方式,全面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中除已明确的依法执业管理部门及专职依法执业管理人员外,其他职能部门、临床科室以及药学、护理、医技等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依法执业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负责本部门依法执业日常管理与自查,记录并向本机构依法执业管理部门报告自查情况。其他医疗机构专兼职依法执业管理人员负责本机构依法执业日常管理与自查工作。医务人员对本人依法执业行为负责。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卫生院等医疗机构应当对所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依法执业自查情况进行定期指导。
各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的管理,应随时关注辖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开展情况,并进行监测评价指导。
各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工作。
(二)做好宣贯宣教
各区卫生健康委、各行业协会,应发挥各自优势,在常规的工作部署、培训基础上,探索多种形式,采用广大医务人员易于接触、接受的方式,对《办法》的内容、要求、做法进行宣传教育。各医疗机构要结合本机构特点,在做好《办法》宣传教育的基础上,组织本机构依法执业教育和培训,并主动收集依法执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标准,纳入医务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内容和新入职人员岗前培训内容。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执业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依法执业管理人员应当参加依法执业培训。
(三)建立健全制度机制
各医疗机构应对照依法执业自查要求,在院内醒目位置(如门诊大厅)长期公示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承诺书》(见附件1),接受社会监督。
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办法》要求,建立依法执业自查内部公示制度,定期公示自查工作情况,接受职工监督。公示内容包括本机构依法执业年度计划、年度总结、各科室自查情况、奖惩情况等。公示持续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依法执业奖惩机制,对按要求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如实报告自查结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的部门及人员,予以奖励;对未按要求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到位、自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部门和人员,从严处理。奖惩机制的制定,应符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奖惩实施后应有效果分析,及时调整无效措施,确保不断改进。
(四)强化自查结果运用
各区卫生健康委应当将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我管理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定级、评审、评价、考核(包括绩效考核)的指标体系,并作为行业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如开展医疗机构校验,应当将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工作情况作为重要依据。如某一医疗机构定级、评审、评价、考核、评先评优、校验等工作未由本区卫生健康委承担的,则应通报承担上述工作的部门。
各区卫生健康委应当将医疗机构开展依法执业自查情况、行业组织监测评价情况、行政部门核查情况作为确定辖区“双随机”抽查频次的重要依据。市卫生健康委在组织全市“双随机”抽查工作时,各区对上述情况的报告也将作为重要依据。
各区卫生健康委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存在违法执业行为,可以根据《办法》有关规定,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
各区卫生健康委在完成辖区2021年度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后,应总结相关经验,形成文字总结,并根据辖区医疗机构开展依法自查情况认真填写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汇总表(附件2),于2022年2月20日前报市卫生健康委。
附件:1.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承诺书
2.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汇总表
3.行业组织检查情况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