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谢家集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6月30日
谢家集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根据市民政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淮南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淮民〔2018〕74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统一明确淮南市城乡医疗救助相关政策的通知》(淮医保待遇〔2021〕1号)、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实施方案——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淮医保发〔2021〕36号)及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完善细化相关医疗救助政策,便于实际操作,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医疗救助对象
鉴于实际工作中存在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困难,致使农村低收入家庭人员无法得到救助。为体现城乡居民待遇公平,在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出台前,对农村低收入家庭由村申报,乡镇政府组织民政、医保等部门参照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进行综合评定和公示,经政府会议研究和主要领导签字,上报区医保部门审核并报政府领导审批,参照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予以救助,救助采取一事一议。对城乡居民因病致困家庭重病患者(指因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家庭负担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参照上述低收入对象的认定程序和标准执行。上述救助对象必须是文件规定的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住院患者。
二、医疗救助方式
1.其他救助对象资助参保问题。我区除由医疗救助资金资助的参保对象外,其他救助对象主要有残疾人、优抚对象、2014和2015年度的农村脱贫人口等,上述参保对象分别由残联、退役军人事务局、乡村振兴局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资助经费通过各自渠道解决。
2.低保对象患特殊慢性病需门诊治疗的病种确定问题。将以下三类需门诊治疗的特殊慢性病病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的门诊专科治疗(包括放疗、化疗)。
三、医疗救助标准
1.低保对象患特殊慢性病需门诊治疗的,参照住院治疗的救助标准,即经基本医保等报销后,剩余合规医疗费用享受医疗救助,救助比例为70%,每人每年不超过1.5万元。
2.低收入对象患有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住院治疗(市文件规定病种),经基本医保等报销后,剩余合规医疗费用,可根据个人自付额分段定额救助。救助标准为在市文件救助标准范围内,将个人自付金额四舍五入后取整,对应区间分档救助(具体分段见附件)。
3.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按市文件提出的参考标准执行。
4.对因特殊原因(流浪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等)未能参加当年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因患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需要住院治疗的,需个人或相关部门提供证明材料向所在社区(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初审并经区相关部门确认后,上报区医保局予以救助。医疗救助标准按照总费用的30%计算,每人每年不超过1.5万元。
四、医前救助
1.救助对象。限于因家庭非常困难,造成暂时没钱住院治疗且患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患者。救助对象需提供二级以上医院的门诊病例、建议住院手续、个人申请等材料,上报所在村(居)委员会。
2.救助程序。由村(居)委员会协助乡镇(街道)调查其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乡镇(街道)医保、民政部门联合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体研究并由主要领导签字后上报,区医保部门复核后报区政府领导审批,一事一议。乡镇、街道和医保部门要从严把关。
3.救助病种和标准。对研究给予医前救助的对象,由区医保部门函告拟入住医院(原则上是本市内医院),办理入院手续。在病种救助标准额度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由区医保局据实与医院结算,超出额度的费用由救助对象自行支付。具体病种和救助标准按淮民〔2018〕74号文件执行。医前救助仅限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且救助金额纳入年度限额合并计算。
本通知只是市医疗救助相关文件部分内容的细化补充,未涉及的其他内容仍按市文件执行。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今后若省、市出台相关医疗救助政策,按上级政策执行。
附件:1.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具体病种
2.低收入对象分段救助标准
3.医前救助函
附件1
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具体病种
一、重特大疾病病种: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重性精神疾病、急性心肌梗塞、艾滋病机会性感染、I型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脑梗死(重症急性期)、急性早幼粒白血病(>14岁)、双侧感音神经性耳聋(≤14岁)、心脏瓣膜病变、冠心病、冠心病合并心脏瓣膜病变、升主动脉瘤、腰椎滑脱症、青少年脊柱侧凸(≤18岁)、椎管内肿瘤(神经纤维瘤.脊膜瘤)、垂体腺瘤、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病窦或二度II型/三度房室传导阻滞、颅内动脉瘤、听神经瘤、骨肉瘤(≤25岁)、发育性髋关节脱位(2-8岁)、恶性血液系统疾病(>14岁)、退变性脊柱侧弯、苯丙酮尿症(<18岁)、四氢生物蝶吟缺乏症(<18岁)、儿童智力障碍(<7岁)、儿童孤独症(<7岁)、急性髓细胞白血病、主动脉夹层动脉瘤、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妇女乳腺癌、宫颈癌等各种恶性肿瘤。
二、重症慢性病病种:高血压(II、III级)、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冠心病、心肌梗死、脑出血及脑梗死(恢复期)、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肾炎、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癫痫、帕金森病、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重症肌无力、结核病、免疫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瘢、硬皮病、晚期血吸虫病、银屑病、白癜风、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白塞氏病、强直性脊柱炎、肌萎缩、支气管哮喘、精神障碍(非重性)、肾病综合征、结缔组织病、脑性瘫痪(小于7岁)、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障碍(重性)、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心脏瓣膜置换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肝硬化(失代偿期)、肝豆状核变性、系统性红斑狼疮、淋巴瘤、骨髓瘤、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骨坏死、幼年型特发关节炎、外层渗出性网膜病变、脑垂体发育不良、狭颅症。
附件2
低收入对象分段救助标准
个人自付 |
分段(元) |
救助金额(元) |
1-2万元 (含1万元) |
10000-10499 |
2000 |
10500-11499 |
2100 |
|
11500-12499 |
2200 |
|
12500-13499 |
2300 |
|
13500-14499 |
2400 |
|
14500-15499 |
2500 |
|
15500-16499 |
2600 |
|
16500-17499 |
2700 |
|
17500-18499 |
2800 |
|
18500-19499 |
2900 |
|
2-3万元 (含2万元) |
19500-20499 |
3000 |
20500-21499 |
3200 |
|
21500-22499 |
3400 |
|
22500-23499 |
3600 |
|
23500-24499 |
3800 |
|
24500-25499 |
4000 |
|
25500-26499 |
4200 |
|
26500-27499 |
4400 |
|
27500-28499 |
4600 |
|
28500-29499 |
4800 |
|
3万元以上 (含3万元) |
29500-30499 |
5000 |
30500-31499 |
5300 |
|
31500-32499 |
5600 |
|
32500-33499 |
5900 |
|
33500-34499 |
6200 |
|
34500-35499 |
6500 |
|
35500-36499 |
6800 |
|
36500-37499 |
7100 |
|
37500-38499 |
7400 |
|
38500-39499 |
7700 |
|
39500(含)以上 |
8000 |
附件3
医前救助函
医院:
依据你院出具的门诊病例、建议住院手续等材料和相关文件规定,我区(低保/特困供养)人口 符合医前救助条件,请予以收治住院。我局经研究给予 元的医前救助资金额度,救助对象治疗在此额度内的自付费用由我局据实与你院结算,超出额度部分由患者自行支付。
此函。
谢家集区医疗保障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