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监督〔2020〕126号
关于印发2020年阜阳市随机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按照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皖卫监督秘〔2020〕10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阜阳市2020年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和消毒产品、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监督抽查内容
(一)学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情况;
(二)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
(三)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情况;
(四)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放射诊疗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母婴保健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五)2019年随机监督抽查被行政处罚的单位整改落实情况;
(六)巩固落实查处违法违规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长效工作机制,对工作情况开展“回头看”,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二、做好组织实施
(一)各地各单位要提高重视,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要求,保质保量完成随机监督抽查任务。
(二)各地要依托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及时更新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做好底档信息的合并工作,做好过期未关闭的底档信息的清理工作,补充完善各抽查专业被监督单位建档工作;在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做好执法检查人员信息更新工作,其中县(区)级监督机构参与一线监督执法的监督员原则上不低于本机构人员总数的70%,每个专业不少于2人。
(三)各地要积极争取属地财政资金支持,加大随机监督抽查工作保障力度,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检查人员监督执法水平,确保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及时有效开展。
三、规范随机监督抽查任务的抽取与下达
(一)监督抽检任务通过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系统下达,各地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要对抽查任务进行汇总梳理,及时上报属地卫生健康委。
(二)各地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随机监督抽查任务。在执行过程中,执法检查人员有特殊原因难以执行抽查任务的,由各地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书面报告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支队,由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支队负责向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所统一书面申请调整,调整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抽取人员总数的15%。各地原则上不得擅自删除执法检查对象底档信息,如因重卡、录入错误等确需删除的,由各地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书面报告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支队。
(三)抽查任务中涉及到的检测任务的,由各地卫生健康委负责协调当地疾控机构承担,或交由具备相关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同时,要做好检测经费的保障工作。
四、注重随机监督抽查与相关工作的衔接
(一)各地要做好随机监督抽查任务与日常监督工作的衔接,统筹安排。对同一检查对象,要在兼顾各专业需求的基础上争取一次性完成抽查事项。各地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坚决立案查处。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问题、线索要及时进行通报和移送。
(二)各地要将传染病防治监督抽查工作与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相结合,抽取的单位应当采取分类监督综合评价方式进行检查,并分别录入对应的系统。针对新冠肺炎防控工作,加大医疗废物处置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力度。要及时将综合评价结果通报给本级业务管理部门,将评价结果纳入日常管理措施中,与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等级评审、校验、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规范化基层医疗机构评审等工作相衔接。
(三)各地在按照抽查计划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同时,要结合地方工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有效维护群众健康权益。监督执法适用随机抽查的,应当采取双随机方式。
(四)原则上各地要通过手持执法终端完成随机监督抽查任务,积极运用执法记录等设备,以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为抓手,积极推进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增强执法公正性。
五、及时公开和上报抽查结果
(一)各地应当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当地官方网站公开抽查结果。抽查结果分为:未发现问题、问题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无法联系(检查时单位已关闭、行政执法文书送达不到未履行未结案等情形)等4类。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其他三类信息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二)各地要按照各方案要求(详见附件1-4),通过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按时上报相关信息。
我委适时进行督导调研,并将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纳入全市卫生健康工作考评指标,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联系。联系人:王浩,联系电话:13695587659,邮箱:20086973@qq.com。
附件:1.2020年公共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实施方案
2.2020年传染病防治和消毒产品随机监督抽查实施
方案
3.2020年医疗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实施方案
4.2020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实施方案
阜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5月15日
附件1
2020年公共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实施方案
一、监督检查内容
(一)学校卫生。抽查学校教学和生活环境、传染病防控、学校饮用水以及学校内游泳场所的卫生管理情况,抽查教室采光照明和水质。开展学校卫生综合监督评价,2014年以来辖区内学校的学校卫生综合监督评价率达到85%以上。
(二)公共场所卫生。抽查游泳、住宿、沐浴、美容美发等场所卫生管理情况,抽查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以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推进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覆盖率达到85%以上。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抽查集中式供水、小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情况,抽查供水水质。推进农村集中式供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建立健全农村集中式供水基本情况和卫生安全巡查档案,辖区内农村集中式供水安全巡查乡镇覆盖率达到90%。
(四)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抽查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华责任单位生产经营合规性情况,抽查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和水质处理器产品卫生质量。抽查现制现售饮用水自动售水机的应用现场。
(五)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抽查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依法生产情况,抽查消毒餐具饮具卫生质量。
二、结果报送要求
(一)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数据信息的审核工作,按照抽查工作计划表及监督信息报告卡要求填报数据信息,保证数据信息项目齐全、质量可靠。目前尚不能通过监督信息报告卡上报的数据信息,需纸质汇总表方式上报。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农村集中式供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综合评价上报数据信息,将作为评估各地落实“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的重要依据。其中,公共场所量化分级、学校卫生综合监督评价结果信息应及时录入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农村集中式供水卫生安全巡查资料应及时存档备查。
(二)各地要将完成本抽查计划中的学校采光和照明抽检任务,作为贯彻落实《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的一项重要内容,会同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抽检、记录和公布工作。
(三)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于2020年5月20日前完成30%以上学校、50%以上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抽查任务的结果报送;在2020年7月1日前和8月1日分别完成50%以上和全部游泳场所抽查任务的结果报送;在2020年8月20日前,各地全面完成体育场馆等实行非卫生许可管理公共场所、农村设计日供水100吨及以上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的建档立卡工作;在2020年11月10日前完成全部公共卫生抽查任务的结果报送,并于11月15日前上报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及需纸质报送的汇总表(含电子版)报送至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四)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饮用水供水、学校教学和生活环境及传染病防控等方面长期存在的突出问题,各地要强化处理措施,相关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通报,促进问题切实得以整治解决。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信息,如生活美容场所涉嫌违法开展医疗美容等线索,要及时向相关方面通报、组织协查。重大案件信息要及时向我委报告。
分专业联系人及电话:
学校卫生:徐晓翔,0558-2118632
公共场所卫生:高先锋,0558-2118662
生活饮用水与涉水产品:高先锋,0558-2118662
餐饮具消毒:宁军,0558-2118669
附表:
1.2020年学校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实施计划表
2.2020年公共场所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实施计划表
3.2020年生活饮用水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实施计划表
4.2020年涉水产品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实施计划表
5.2020年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实施计划表
6.2020年学校卫生综合监督评价及监督协管服务信息汇总表
7.2020年小型集中式供水卫生安全巡查覆盖乡镇情况汇总表
8.2020年小型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水质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9.2020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10.2020年涉水产品经营单位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11.2020年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附表1
2020年学校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实施计划表
序号 | 监督检查 对象 | 范围和数量 | 检查内容 | 检测项目 | 任务分工 | 工作完成 期限 |
1 | 中小学校及高校 |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监督中心下达的具体任务清单执行 | 1.学校落实教学和生活环境卫生要求情况,包括教室课桌椅配备(a)、教室采光和照明(b)、教室人均面积、教室和宿舍通风设施、教学楼厕所及洗手设施设置等情况 2.学校落实传染病和常见病防控要求情况,包括专人负责疫情报告、传染病防控“一案八制”(c)、晨检记录和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记录、复课证明查验、新生入学接种证查验登记、每年按规定实施学生健康体检等情况 3.学校落实饮用水卫生要求情况,包括使用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的学校落实水源卫生防护、配备使用水质消毒设施设备情况和使用二次供水的学校防止蓄水池周围污染和按规定开展蓄水池清洗消毒情况 4.学校纳入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情况 | 1.现场开展教室采光、照明及教室和学生宿舍人均面积的检测。 2.学校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水质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检测。 | 1. 各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学校卫生监督抽检任务的组织、协调与保障工作; 2.承担具体检查任务的执法检查人员,负责完成现场监督检查及检测结果信息的网上填报工作; 3.检测任务原则上由当地疾控机构承担,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 | 5月20日前完成30%以上学校抽查任务与结果报送; 11月8日前完成全部学校抽查任务与结果报送。 |
2 | 中小学校2 | 2014年以来没有开展过学校卫生综合评价的全部学校(d) | 检查《学校卫生综合评价》(GB/T18205)所列学校传染病防控、常见病与多发病防治、生活饮用水、教室和生活环境、公共场所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管理等方面情况。 | ---- | ---- |
注:a.指每间教室至少设有2种不同高低型号的课桌椅,且每人一席。
b.教室采光和照明检查项目含窗地面积比、采光方向、防眩光措施、装设人工照明、黑板局部照明灯设置、课桌面照度及均匀度、黑板照度及均匀度,按照《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的规定进行达标判定。
c.指《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GB28932)第4.8条规定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和相关制度。
d.学校卫生综合评价工作的范围和数量不纳入双随机抽查机制,各地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学校。
附表2
2020年公共场所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实施计划表
序号 | 监督检查对象 | 范围和数量 | 检查内容 | 检测项目 | 任务分工 | 工作完成期限 |
1 | 游泳场所 |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监督中心下达的具体任务清单执行 | 1.设置卫生管理部门或人员情况 2.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情况 3.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 4.设置禁止吸烟警语标志情况 5.对空气、水质、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情况 6.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信息情况 7.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情况 8.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情况 9.住宿场所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情况 10.生活美容场所违法开展医疗美容情况 | 1.泳池水浑浊度、pH、游离性余氯、尿素、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2.浸脚池水游离性余氯 | 1. 各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任务的组织、协调与保障工作; 2.承担具体检查任务的执法检查人员,负责完成现场监督检查及检测结果信息的网上填报工作; 3.检测任务原则上由当地疾控机构承担,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 | 7月1日前完成50%以上游泳场所抽查任务与结果报送; 8月1日前完成全部游泳场所抽查任务与结果报送 |
2 | 住宿场所 | 1.棉织品外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pH 2.杯具外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 | 11月10日前完成全部抽查任务与结果报送。 | |||
3 | 沐浴场所 | 1.棉织品外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pH 2.沐浴用水嗜肺军团菌、池水浊度 | ||||
4 | 美容美发场所(a) | 1.美容美发工具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 2.棉织品外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pH | ||||
5 | 商场(超市)、 影剧院、游艺厅 歌舞厅、音乐厅 候车(机、船)室 | 室内空气中CO2、甲醛、苯、甲苯、二甲苯(c) | ||||
6 | 集中空调 | 1.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档案情况 2.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卫生学评价情况 (b) 3.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情况 | 1.风管内表面积尘量、细菌总数、真菌总数(d) 2.冷却水中嗜肺军团菌(e) |
注:a.美容美发场所按抽查任务的20%进行检测(每个承担任务单位不足5个抽查任务的必需检测1家,并以此类推,确保本单位承担的美容美发场所检测比例达到20%以上)。
b.使用单位需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复印件。
c.只对6个月内进行过室内大面积装修的场所检测甲醛、苯、甲苯、二甲苯项目。
d.使用无风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该指标合理缺项。
e.使用非开放式冷却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该指标合理缺项。
附表3
2020年生活饮用水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实施计划表
序号 | 监督检查对象(a) | 范围和数量 | 检查内容 | 检测项目 | 任务分工 | 工作完成期限 |
1 | 城市集中式供水 |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监督中心下达的具体任务清单执行 | 1.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 2.水源卫生防护情况 3.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 4.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情况 5.水质消毒情况 6.水质自检情况(e) | 出厂水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 | 1. 各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抽检任务的组织、协调与保障工作; 2.承担具体检查任务的执法检查人员,负责完成现场监督检查及检测结果信息的网上填报工作; 3.检测任务原则上由当地疾控机构承担,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 | 11月10日前完成全部抽查任务与结果报送 |
2 | 农村集中式供水(b) | |||||
3 | 小型集中式供水 | 每个县(市、区)在用小型集中式供水的乡镇数的至少90%(c) | 1.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开展情况 2.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 3.处罚情况 | |||
每个县(市、区)农村设计日供水100m3以上水厂数的30%(d) | ||||||
4 | 二次供水 | 每个县(市、区)10个二次供水设施(含无负压供水设施),不足10个的全部检查(d) | 1.供管水人员持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 2.设施防护及周围环境情况 3.储水设备定期清洗消毒情况 4.水质自检情况(e) 5.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开展情况 | 出水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 |
注:a.不含学校内的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
b.农村集中式供水为监督检查信息卡上标记类别为“乡镇”的集中式供水。
c.不纳入双随机抽查。
d.各县(市、区)在综合卫生监督档案、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档案或记录以及相关调查资料等信息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清单并实施双随机抽查。
e.水质自检包括委托检测。
附表4
2020年涉水产品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实施计划表
序号 | 产品类别 | 范围和数量 | 检查内容 | 检测项目(a) | 现场检查、采送样与 检测时间安排 | 任务分工 | 工作完成时限 |
1 | 输配水设备生产企业 |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监督中心下达的具体任务清单执行,每个企业抽检1个产品。 | 1.标签、说明书 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 产品卫生安全性检测。 | 6月20日前完成现场检查和产品采集及送样; 9月20日前完成产品检测 | 1.各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涉水产品监督抽检任务的组织、协调与保障工作; 2.承担具体检查任务的执法检查人员,负责完成现场监督检查、涉水产品(除现制现售饮用水自动售水机外)采送样及检查结果信息的网上填报工作; 3.省疾控中心负责涉水产品(除现制现售饮用水自动售水机外)的卫生安全性检测任务; 4. 现制现售饮用水自动售水机检测项目采样及检测工作由各市级疾控机构承担,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 | 11月10日前完成全部抽查任务与结果报送 |
2 | 水处理材料生产企业 | ||||||
3 | 化学处理剂生产企业 | ||||||
4 | 水质处理器生产企业 | ||||||
6 | 水质处理器经营单位 | 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在辖区内抽查5个在主要网络上从事经销活动的网店,不足的全部抽查,检查网店所有产品。 | 产品卫生许可 批件 | ---- | 具体时间安排由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自行确定 | ||
7 | 现制现售饮用水 自动售水机 | 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在辖区内抽检2个以上应用现场 | 产品卫生许可 批件 | 出水水质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耗氧量等。 | 具体时间安排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自行确定 |
注: a.无负压供水设备、饮用水消毒设备、大型水质处理器产品卫生安全性检测合理缺项。
附表5
2020年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实施计划表
序号 | 监督检查对象 | 范围和数量 | 检查内容 | 检测项目 | 任务分工 | 工作完成期限 |
1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 根据卫生健康委监督中心下达的具体任务清单执行,每个企业抽检1个批次出厂的餐饮具 | 1.用水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情况 2.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情况 3.消毒后的餐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情况 4.建立并遵守餐饮具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情况 5.出厂的餐饮具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情况 6.出厂的餐饮具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情况 | 感官要求,游离性余氯、阴离子合成洗涤剂(a),大肠菌群、沙门氏菌 | 1. 各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抽检任务的组织、协调与保障工作; 2.承担具体检查任务的执法检查人员,负责完成现场监督检查,样品采送样及检测结果信息的网上填报工作; 3.检测项目的检测工作原则上由当地疾控机构承担,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 | 5月20日前完成50%以上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抽查任务与结果报送; 11月8日前完成全部抽查任务与结果报送。 |
注:a.仅适用于化学消毒法。使用其他消毒方式的,游离性余氯、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两项指标合理缺项。
附表6
2020年学校卫生综合监督评价及监督协管服务信息汇总表
填报单位:
辖区中小学校总数 | 纳入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学校数 | 2014年以来已开展过学校卫生综合评价的中小学校数(a) | 综合评价结果(b) | |||
评价学校数 | 优秀学校数 | 合格学校数 | 不合格学校数 | |||
注:a.指2014年以来本辖区开展过学校卫生综合评价的学校总数,开展过多次评价的学校不重复计入。
b.指2020年度对未开展过评价的学校首次开展的综合评价,2014-2019年已开展过的不再计入。
附表7
2020年小型集中式供水卫生安全巡查覆盖乡镇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在用小型集中式供水的乡镇总数 | 检查 乡镇数 | 检查的乡镇中已开展卫生安全巡查的乡镇数(a) | 检查的乡镇中在用小型集中式供水水厂数 | 已建立基本情况档案的小型集中式供水 水厂数(b) | 已建立卫生安全巡查档案的小型集中式供水 水厂数(b) | 检查的小型集中式供水中持有卫生许可证的 水厂数 | 案件数 | 罚款金额(万元) |
注:a.提供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的机构建立有农村集中式供水基本情况档案或卫生安全巡查记录,才可判定为已开展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
b.指由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机构建立的相关档案。
附表8
2020年小型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水质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填报单位:
单位类别 | 检测单位数(a) | 合格单位数(b) | 色度 | 浑浊度 | 臭和味 | 肉眼可见物 | pH | 消毒剂余量 | ||||||
检测单位数 | 合格单位数 | 检测单位数 | 合格单位数 | 检测单位数 | 合格单位数 | 检测单位数 | 合格单位数 | 检测单位数 | 合格单位数 | 检测单位数 | 合格单位数 | |||
小型集中式供水 | ||||||||||||||
二次供水 |
注:a.二次供水指检测设施数。
b.为表中检测项目均合格的供水单位或二次供水设施数,有一项不合格即判定为不合格单位或设施。
附表9
2020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填报单位:
辖区内二次供水设施总数 | 检查设施数 | 检查内容符合要求设施数 | 已开展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的设施数 | 案件数 | 罚款金额 (万元) | |||
供管水人员健康 体检和培训 | 设施卫生防护及 周围环境 | 储水设备定期 清洗消毒 | 开展水质自检 | |||||
附表10
2020年涉水产品经营单位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填报单位:
单位类别 | 检查 单位数 | 单位 合格数(a) | 检查 产品数 | 产品检查合格数(b) | 发现无证产品数 | 检测 产品数 | 产品检测合格数 | 责令限期改正单位数 | 案件数 | 罚款金额(万元) |
在华责任单位 | ||||||||||
城市实体经销单位 | — | — | ||||||||
乡镇实体经销单位 | — | — | ||||||||
网店 | — | — | ||||||||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c) |
注:a.产品取得卫生许可批件,产品检查和检测均合格的单位数。
b.产品取得卫生许可批件及标签、说明书均合格的产品数。
c.产品数指应用现场数。
附表11
2020年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填报单位:
检查单位数 | 生产管理合规单位数 | 出厂餐饮具检测 情况 | 依法调查处理单位数 | 案件数 | 罚款金额(万元) | |||||||
用水(a) | 使用洗涤剂、消毒剂(b) | 消毒餐饮具逐批检验 | 餐饮具随附消毒合格证明 | 出厂检验记录(c) | 出厂检验记录保存 | 餐饮具包装标注相关内容(d) | 检测餐饮具套数 | 检测合格套数 | ||||
注: a.用水由持有效卫生许可证供水单位供应的,原则上视为合规;用水为自建设施供水或其他方式供应的,检查水质检验报告,判定合规情况。
b.使用的洗涤剂和消毒剂均符合规定的判定为合规单位,有一项不符合规定的判定为不合规单位。
c.指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并记录出厂餐具饮具数量、消毒日期和批号、使用期限、出厂日期以及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缺项视为不合规。
d.指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和批号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缺项视为不合规
附件2
2020年传染病防治和消毒产品随机监督抽查
实施方案
一、传染病防治监督抽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抽查辖区30%二级以上医院、10%一级医院、5%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40%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任务已分配至监督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1.预防接种管理情况。接种单位和人员资质情况;接种疫苗公示情况;接种前告知、询问受种者或监护人有关情况;执行“三查七对”和“一验证”情况;疫苗的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和处置记录情况。
2.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制度情况;开展疫情报告管理自查情况;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卡填写情况;是否存在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情况。
3.传染病疫情控制情况。建立预检、分诊制度情况;按规定为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提供诊疗情况;消毒处理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污水和医疗废物情况;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情况;发现传染病疫情时,采取传染病控制措施情况。
4.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度情况;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情况;消毒隔离知识培训情况;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情况;医疗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情况。二级以上医院以口腔科(诊疗中心)、血液透析和消毒供应中心为检查重点,无相关科室的,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重点科室。一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以医院口腔科或口腔诊所为检查重点,医院如无口腔科,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重点科室。
5.医疗废物管理。医疗废物实行分类收集情况;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情况;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建立情况;医疗废物交接、运送、暂存及处置情况。
6.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二级实验室备案情况;从事实验活动的人员培训、考核情况;实验档案建立情况;实验结束将菌(毒)种或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藏情况。
二、消毒产品监督抽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2020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中双随机抽取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负责对全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及产品进行监督抽检。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第一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生产条件、生产过程、原料卫生质量以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标签(铭牌)、说明书等。其中医疗器械高水平消毒剂、灭菌剂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原材料卫生质量、生产用水、出厂检验报告和生产记录;皮肤黏膜消毒剂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净化车间、原材料卫生质量、生产用水、出厂检验报告、禁用物质和生产记录等;生物指示物、灭菌效果化学指示物、医疗器械高水平消毒器械、灭菌器械生产企业重点检查生产设施、出厂检验报告和生产记录等。
2.第二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生产条件、生产过程、原材料卫生质量以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标签(铭牌)和说明书等。其中手消毒剂生产企业重点检查禁用物质、出厂检验报告和生产记录;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净化车间、原材料卫生质量、禁用物质、出厂检验报告和生产记录;其他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包括指示物)生产企业重点检查生产设备、原材料卫生质量、出厂检验报告和生产记录等。
3.第三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生产条件、生产过程以及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等。其中尿布等排泄物卫生用品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原材料卫生质量、空气消毒设施、出厂检验报告。
4.抽查产品及检测项目详见附表3:抽检“双随机”对象所属类别的全部产品,被抽检到所属类别的消毒产品数量不足,则以该企业其他类别消毒产品数量补足。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传染病防治和消毒产品国家监督抽查工作,结合实际制订本辖区的工作方案并按计划、分步骤组织实施。传染病防治监督抽查工作要与推广医疗卫生机构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相结合,抽取的单位均采取分类监督综合评价方式进行检查。抽查过程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存在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重大案件及时上报查处情况。
(二)各地要及时通过卫生计生监督信息系统按时上报检查相关信息。2020年10月23日前完成全部抽查任务和信息报送工作。
(三)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应于6月20日前完成消毒产品样品抽检和现场检查工作,6月23日前将消毒产品抽检样品及采样单统一送至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所传染病防治与中医服务监督科。市卫健委对抽检结果应及时予以公告。
(四)2020年10月20日前将年终工作总结(含公告、汇总表)报送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包括纸质及电子版)。
传染病防治工作联系人:岳洪彬,联系电话:0558-2118029,邮箱:fywj345789@126.com;
消毒产品工作联系人:宁军,联系电话:0558-2118669,邮箱:fyxgjd@163.com。
附表:1. 2020年消毒产品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2. 2020年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随机监督抽查检查表
3. 2020年消毒产品随机监督抽查案件查处汇总表
附表1
2020年消毒产品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抽查 企业 | 抽检产品 | 检查/检验项目 | 检验/判定依据 | 备注 |
第一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 消毒剂 灭菌剂 (重点检查含碘消毒液) | 有效成分含量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试验)、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试验及稳定性试验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2018)、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 | |
消毒器械 | 主要杀菌因子强度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试验)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2018)、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 | ||
灭菌器械 | 实验室灭菌试验检测,其中压力蒸汽灭菌器、环氧乙烷灭菌器、过氧化氢气体等离子体低温灭菌器用生物指示物进行灭菌效果检测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2018)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 | ||
生物指示物 | 含菌量检验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2018)、《卫生部消毒产品检验规定》、GB18282《医疗保健产品灭菌化学指示物》及产品企业标准 | ||
灭菌效果化学指示物 | 按照说明书的灭菌周期进行变色性能检测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2018)、《卫生部消毒产品检验规定》、GB18282《医疗保健产品灭菌化学指示物》及产品企业标准 | ||
抗(抑)菌剂以外的第二类消毒产品 生产企业
抗(抑)菌剂以外的第二类消毒产品 生产企业
| 医疗器械中低水平消毒剂、空气消毒剂、手消毒剂、物体表面消毒剂、游泳池水消毒剂 | 空气消毒剂进行有效成分含量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空气现场或模拟现场试验),游泳池水消毒剂进行有效成分含量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大肠杆菌杀灭试验),其他消毒剂进行有效成分含量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试验)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2018)、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 | |
空气消毒器、紫外线杀菌灯、食具消毒柜、产生化学因子的其他消毒器械和中、低水平消毒器械 | 空气消毒器做现场或模拟现场试验,紫外线杀菌灯进行紫外线辐照强度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现场或模拟现场试验),食具消毒柜主要进行杀菌因子强度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大肠杆菌杀灭试验),其他消毒器械、中水平和低水平消毒器械进行主要杀菌因子强度或浓度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试验)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2018)、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 | ||
化学指示物(用于测定化学消毒剂浓度的化学指示物、用于测定紫外线强度的化学指示物、用于灭菌过程监测的化学指示物、B-D纸或包)、带有灭菌标示的灭菌物品包装物 | 变色性能检验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2018)、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 | ||
抗(抑)菌剂生产企业 | 抗(抑)菌剂 | 有效成分含量检测(有效成分为非单纯化学成分的做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或抑菌试验)、稳定性及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抑制)试验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2018)、GB15979《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 | |
25%第三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 排泄物卫生用品(重点检查成人排泄物卫生用品) | 产品微生物指标检验 | 《消毒技术规范》、GB15979《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
附表2
2020年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随机监督抽查检查表
企业名称: 卫生许可证号: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从业人员总数: 生产车间面积:
项目 | 风险类别 | 重点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备注 |
卫生许可 持证情况 | 全部类别 | 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企业生产地址是否与实际一致 | 是□ 否□ | |
生产类别、项目是否与实际一致 | 是□ 否□ | |||
卫生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 | 是□ 否□ | |||
生产条件 | 全部类别 | 生产车间布局、流程、生产设施设备是否与申报时一致 | 是□ 否□ | |
第一类产品 | 医疗器械高水平消毒剂、灭菌剂生产用水是否符合相应要求 | 是□ 否□ | ||
皮肤黏膜消毒剂的净化车间和生产用水是否符合相应要求 | 是□ 否□ | |||
生物指示物、灭菌效果化学指示物、医疗器械高水平消毒器械、灭菌器械的生产设施是否符合相应要求 | 是□ 否□ | |||
第二类产品 | 用于皮肤黏膜的抗(抑)菌的净化车间、生产用水、生产设施是否符合相应要求 | 是□ 否□ | ||
第三类产品 | 空气消毒设施是否符合相应要求 | 是□ 否□ | ||
生产过程 | 全部类别 | 是否有合格的出厂检验报告 | 是□ 否□ | |
是否有合格的生产记录 | 是□ 否□ | |||
原材料卫生质量 | 全部类别 | 是否能满足产品质量要求,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符合企业标准要求,并能提供相应的检验报告或相应的产品质量证明材料 | 是□ 否□ | |
第一、二类 | 是否使用禁用物质,第二类产品重点检查抗(抑)菌制剂 | 是□ 否□ | ||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 第一、二类 产品 | 企业需要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第一类消毒产品数量 | 个 | |
已完成卫生安全评价的第一类消毒产品数量 | 个 | |||
企业需要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第二类消毒产品数量 | 个 | |||
已完成卫生安全评价的第二类消毒产品数量 | 个 | |||
在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第一、二类消毒产品数量 | 个 | |||
是否有未按要求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消毒产品 | 是□ 否□ | 个 | ||
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是否均合格 | 是□ 否□ | |||
各评价报告内容是否完整 | 是□ 否□ | |||
消毒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 | 全部类别 | 产品名称是否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 是□ 否□ | |
应标注内容项目是否齐全、正确(如) | 是□ 否□ | |||
有无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 | 是□ 否□ | |||
有无禁止标注的内容 | 是□ 否□ | |||
非消毒产品是否标注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 是□ 否□ |
检查人: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3
★2020年消毒产品随机监督抽查案件查处汇总表
县(市、区):
企业检查情况 | 产品抽检情况 | 违法行为处理 | |||||||||||
产品类别 | 辖区生产企业数 | 检查生产企业数 | 不合格数 | 抽检产品数 | 不合格数 | 责令 改正(家) | 案件数 (件) | 警告(家) | 罚款 单位数 (家) | 罚款 金额 (万元) | 涉案 金额 (万元) | 公示 不合格 企业数 | 公示 不合格 产品数 |
第一类产品 | |||||||||||||
第二类产品 | |||||||||||||
其中抗(抑)菌剂产品 | |||||||||||||
第三类产品 | |||||||||||||
合计 |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附件3
2020年医疗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实施方案
一、医疗机构监督
检查医疗机构资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人员资格、诊疗活动、健康体检)管理情况,卫生技术人员(医师、外国医师、香港澳门医师、台湾医师、乡村医生、药师、护士、医技人员)管理情况,药品和医疗器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医疗器械)管理情况,医疗技术(医疗美容、临床基因扩增、干细胞临床研究、临床研究项目)管理情况,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管理情况,临床用血(用血来源、管理组织和制度,血液储存,应急用血采血)等。
二、采供血机构监督
(一)一般血站(血液中心、中心血站、中心血库)、特殊血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检查资质情况、血源管理情况、血液检测情况、包装储存供应情况、检查医疗废物处理情况等。
(二)单采血浆站。检查单采血浆站资质情况、供血浆者管理情况、检测与采集情况、血浆储存情况、医疗废物处理情况等。
三、放射诊疗机构监督
检查放射诊疗机构建设项目管理情况,放射诊疗场所管理及其防护措施情况,放射诊疗设备管理情况,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情况,开展放射诊疗人员条件管理情况,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情况,放射事件预防处置情况,职业病人管理情况,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情况,核医学诊疗管理情况,放射性同位素管理情况;放射治疗管理情况等。
四、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及放射技术服务机构监督
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放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技术人员是否满足工作要求,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质量控制、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档案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劳动者保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
五、母婴保健、计划生育随机监督抽查
(一)抽查对象。本次抽查对象为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和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二)抽查内容。检查开展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和人类精子库的机构执业资质情况,机构和人员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机构制度建立情况等。
(三)工作要求
1.各地要根据母婴保健、计划生育监督职责,摸清辖区内监管对象的本底数,建立完善监管对象本底信息。
2.各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开展阜阳市母婴保健、计划生育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及时通报、协查,重大案件及时上报。
3.各地要通过开展此次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认真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分析深层次原因,不断总结经验,建立和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4.市执法支队将对各县市区随机抽取1-2家被监督单位进行复查,并对复查结果进行通报。以确保此次监督抽查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六、结果报送要求
各地要于2020年11月10日前完成医疗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并通过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报送抽查结果,工作信息可随时报送。医疗卫生国家随机抽查工作总结及附表2、附表4电子版以PDF格式加盖公章后报送至493614948@qq.com,同时书面报告报送至阜阳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监督三科;各地请于2020年10月5日前完成本地区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抽查信息报送工作,汇总数据以信息报告系统填报数据为准。工作总结及汇总表签章后(纸质版或电子版)报送至阜阳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由阜阳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汇总后上报至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监督所。
医疗卫生工作联系人:刘昂,联系电话:0558-2118663,邮箱:493614948@qq.com;
放射卫生、职业卫生工作联系人:郭峰,联系电话:0558-2118661 邮箱:454295876@qq.com;
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工作联系人:储可峰, 联系电话:0558-2118027,邮箱:356127483@qq.com
附表:1.2020年医疗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2.2020年医疗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3.2020年采供血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4.2020年采供血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5.2020年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及放射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6.2020年放射诊疗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7.2020年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及放射
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8.2020年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
抽查工作计划表
9.2020年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
抽查汇总表
附表1
2020年医疗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检比例 | 检查内容 | 备注 |
1 | 医院(含中医院) | 12% | 1.医疗机构资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人员资格、诊疗活动、健康体检)管理情况; 2.卫生技术人员(医师、外国医师、香港澳门医师、台湾医师、乡村医生、药师、护士、医技人员)管理情况; 3.药品和医疗器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医疗器械)管理情况; 4.医疗技术(医疗美容、临床基因扩增、干细胞临床研究、临床研究项目)管理情况; 5.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管理情况; 6.临床用血(用血来源、管理组织和制度,血液储存,应急用血采血)管理情况。 | 根据各医疗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
2 |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 5% | ||
3 | 卫生院 | |||
4 | 村卫生室(所) | |||
5 | 其他医疗机构 |
附表2
2020年医疗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单位 类别 | 辖区内单位总数 | 检查单位数 | 不合格情况 | 行政处罚情况 | ||||||||||||||||||||||||||||||
医疗机构资质管理 | 医务人员管理 | 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 | 医疗技术管理 | 医疗文书管理 | 临床用血管理 | 查处案件数 | 罚没款金额(万元) |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单位数 | 吊销诊疗科目单位数 | 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医师数 | ||||||||||||||||||||||||
执业许可证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人员资格管理(未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医疗机构诊疗活动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健康体检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医师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外国医师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台湾医师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乡村医生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护士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医技人员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抗菌药物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医疗器械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禁止临床应用技术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限制临床应用技术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医疗美容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临床基因扩增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临床研究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处方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病历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医学证明文件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用血来源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血液储存管理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数 | 用血管理组织和制度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应急用血采血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
医院(含中医院) | ||||||||||||||||||||||||||||||||||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 ||||||||||||||||||||||||||||||||||
卫生院 | ||||||||||||||||||||||||||||||||||
村卫生室(所) | ||||||||||||||||||||||||||||||||||
其他医疗机构 | ||||||||||||||||||||||||||||||||||
合计 |
附表3
2020年采供血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检比例 | 检查内容 | 备注 |
1 | 一般血站 | 100% | 1.资质管理:按照许可范围开展工作;从业人员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执业注册而从事血液安全工作;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耗材; 2.血源管理:按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核实、健康征询和体检;按要求检测新浆员和间隔180 天的浆员的血浆;未超量、频繁采集血液(浆);未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浆); 3.血液检测:血液(浆)检测项目齐全;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浆),按有关规定处理; 4.包装储存运输:包装、储存、运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其它:未非法采集、供应、倒卖血液、血浆。 | 根据各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
2 | 特殊血站 | 100% | ||
3 | 单采血浆站 | 100% |
附表4
2020年采供血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单位 类别 | 辖区内单位总数 | 检查单位数 | 不合格情况 | 行政处罚情况 | |||||||||||||
资质管理 | 血源管理 | 血液检测 | 包装储存运输 | 其他 | 案件查处数 | 罚没款金额(万元) | |||||||||||
未按照许可范围开展工作单位数 | 从业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执业注册而从事血液安全工作单位数 | 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耗材单位数 | 未按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核实、健康征询和体检单位数 | 未按要求检测新浆员和间隔180天的浆员的血浆单位数 | 超量、频繁采集血液(浆)的单位数 | 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浆)单位数 | 血液(浆)检测项目不齐全单位数 | 未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的单位数 | 未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的单位数 | 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浆),未按有关规定处理单位数 | 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单位数 | 非法采集、供应、倒卖血液、血浆单位数 | |||||
一般血站 | |||||||||||||||||
特殊血站 | - | ||||||||||||||||
单采血浆站 | |||||||||||||||||
合计 |
附表5
2020年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和放射技术服务机构
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检 比例 | 检查内容 | 备注 |
1 | 放射诊疗机构 (含中医医疗机构) | 20% | 1.建设项目管理情况;2.放射诊疗场所管理及其防护措施情况;3.放射诊疗设备管理情况;4.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情况;5.开展放射诊疗人员条件管理情况;6.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情况;7.放射事件预防处置情况;8.职业病人管理情况;9.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情况;10.核医学诊疗管理情况;11.放射性同位素管理情况;12.放射治疗管理情况。 | |
2 | 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 | 各20% | 1.职业病诊断机构是否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2.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3.技术人员是否满足工作要求;4.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5.质量控制、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6.档案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7.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8.劳动者保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9.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 |
3 | 放射技术服务机构 | 100% | 1.放射技术服务机构是否持有效资质(批准)证书;2.是否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3.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4.人员、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5.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文件情况。 |
附表6
2020年放射诊疗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单位 类别 | 辖区内单位总数 | 检查单位数 | 不合格情况 | 行政处罚情况 |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放射诊疗场所及其防护措施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放射诊疗设备及配套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放射工作人员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开展放射诊疗的人员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放射事件预防处置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职业病人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核医学诊疗过程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放射性同位素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放射治疗过程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管理制度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案件查处数 | 罚没款金额(万元) | |||
放射诊疗机构 |
附表7
2020年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及放射技术服务机构
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机构类别 | 辖区内单位总数 | 检查单位数 | 不合格情况 | 行政处罚情况 | |||||||||
出具的报告书、诊断证明书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 技术人员不能满足工作要求单位数 | 仪器设备场所不能满足工作要求单位数 |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 质量控制、程序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 档案管理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 管理制度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 劳动者保护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报告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 案件查处数 | 罚没款金额(万元) |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 |||||||||||||
职业病诊断机构 | - | - | - | ||||||||||
放射技术服务机构 | - | - | - | - | - | ||||||||
合计 |
附表8
2020年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检比例 | 检查内容 | 备注 |
1 | 妇幼保健院 |
100% | 1.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情况;开展人类精子库的机构执业资质情况; 2.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机构是否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人员是否按照批准的服务项目执业;机构是否符合开展技术服务设置标准;开展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是否进行查验登记;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否查验身份证、结婚证;相关技术服务是否遵守知情同意的原则;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和诊断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病历、记录、档案等医疗文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设置禁止“两非”的警示标志;是否依法发布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广告;开展产前诊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3. 制度建立情况。是否建立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情况;是否建立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查验登记制度情况;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转诊、追踪观察制度情况;是否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情况;是否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情况;是否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其他管理制度情况。 |
根据各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
2 |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 100% | ||
3 | 其他医疗、保健机构 | 100% |
单位 类别 | 辖区内单位总数 | 检查单位数 | 不合格情况 | 行政处罚情况 | |||||||||||||||||||||
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 | 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 制度建立情况 | 查处案件数 | 罚没款金额(万) | 吊销执业机构许可证单位数 | 吊销人员资格证单位数 | |||||||||||||||||||
机构执业资质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人员资格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机构未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单位数 | 人员未按照批准的服务项目执业单位数 | 不符合开展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单位数 | 未按要求开展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进行查验登记单位数 | 未按要求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查验身份证、结婚证单位数 | 开展相关技术服务未按要求遵守知情同意原则单位数 | 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和诊断报告不符合相关规定单位数 | 病历、记录、档案等文书不符合相关规定单位数 | 未按要求设置禁止“两非”警示标志单位数 | 违法发布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广告单位数 | 开展产前诊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 未建立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单位数 | 未建立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查验登记制度单位数 | 未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转诊、追踪观察制度单位数 | 未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初生缺陷报告制度单位数 | 未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单位数 | 不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其他管理制度单位数 | |||||||
妇幼保健院 | |||||||||||||||||||||||||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 |||||||||||||||||||||||||
其他医疗、保健机构 | |||||||||||||||||||||||||
合计 |
附表9 2020年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抽查
附件4
2020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抽查
实施方案
一、检查内容
检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保持和符合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情况,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情况,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情况。
二、工作要求
(一)检查对象为我市辖区内注册的所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乙、丙级)(见附表3)。
(二)本年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任务按照省卫健委要求由市卫健委组织实施,省级将对各地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和随机抽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三)各县市区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也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检查。在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过程中,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有关技术服务进行延伸检查。各地要认真落实《关于开展安徽省尘毒危害专项执法工作的通知》(皖卫监督秘〔2019〕180号)精神,做好迎接国家督查准备。
(四)市卫生健康委将于2020年11月20日前完成全部检查任务和数据填报工作,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至11月30日,市卫生健康委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在卫生监督信息平台填报汇总表。
联系人:郭峰 联系电话:0551-2118661
附表: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3.阜阳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名单
附表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检查内容 | |
职业卫生技术 服务机构 (甲、乙、丙级) | 100% | 1.资质证书 | 1.是否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 2.是否有伪造、变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情形。 |
2.资质条件 | 1.已经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否继续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2.是否未按照规定申请资质证书变更,或者资质证书遗失未按照规定申请补发。 | ||
3.业务范围及出具证明 | 1.是否超出资质批准的业务范围和区域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 2.是否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或其他虚假证明文件。 | ||
4.技术服务相关工作要求 | 1.是否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现场采样、现场检测、样品管理、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及应用、危害程度评价、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评价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2.是否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出具技术报告; 3.是否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 | ||
5.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 1.是否使用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2.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 | ||
6.质量管理 | 1.是否如实规范记录技术服务原始信息,确保相关数据信息可溯源; 2.是否规范开展技术服务内部审核和原始信息记录; 3.是否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是否规范建立和管理技术服务档案。 |
附表2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辖区内单位总数 | 检查单位数 | 合格单位数 | 不合格单位数 | 不合格情况 | 立案 件数 | 行政处罚情况 | 行政命令 | |||||||||||||
资质证书 | 资质条件 | 技术服务执行 | 警告 单位数 | 罚款 (万元) | 没收违法 所得 (万元) | 吊销机构资质单位数 | 责令 改正 单位数 | 撤销机构资质单位数 | ||||||||||||
无资质擅自从事单位数 | 伪造、变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单位数 | 不符合资质条件单位数 | 未按照规定申请资质证书变更、补发单位数 | 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区域从事单位数 |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单位数 | 不符合技术服务相关工作要求单位数 | 不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要求单位数 | 不符合质量管理要求单位数 | ||||||||||||
甲级 | ||||||||||||||||||||
乙级 | ||||||||||||||||||||
丙级 | ||||||||||||||||||||
合计 |
填报单位: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表3
阜阳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名单
序号 | 机构名称 | 资质 等级 | 地址 |
1 | 安徽新蓝天技术服务 有限公司 | 乙级 | 阜阳市颍州区阜南路460号锦绣苑小区1#807室 |
2 | 界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丙级 | 界首市中原东路 |
阜阳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0年5月1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