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医疗保障局、总工会:
《哈尔滨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经征求哈尔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哈尔滨市委宣传部
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哈尔滨市教育局
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 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哈尔滨市民政局 哈尔滨市财政局
哈尔滨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 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
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哈尔滨市应急局
哈尔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哈尔滨市医疗保障局 哈尔滨市总工会
2022年6月15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的决策部署,不断强化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健康哈尔滨2030”规划》、《健康哈尔滨行动(2020-2030年)实施方案》等精神,依据《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黑龙江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职业健康是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基础和组成部分,事关广大劳动者健康福祉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业健康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哈尔滨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实施以来,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相继实施一系列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政策措施,取得明显成效。各区、县(市)均成立了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尘肺病防治攻坚领导小组,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持续开展;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力度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断落实,监测范围逐步扩大,监管执法和群众性监督水平明显提升,劳动者职业健康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
但是,随着“健康中国”战略的全面实施,当前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还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和挑战:一是尘肺病等传统职业病防治仍面临较大压力,职业性布鲁氏菌病呈上升趋势,化学毒物因素和粉尘、噪声、高温等物理因素导致的职业危害依然存在。二是职业健康监管和群众性监督工作基础薄弱,职业病防治三级体系尚不完善,基层监管力量和防治工作基础与现代化治理水平不相适应。三是职业健康管理、服务模式面临创新需求,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支撑体系不能完全满足高质量发展需求。四是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落实不够到位,尤其是小微型企业,对劳动者职业健康重视不够,职业病防治投入不足,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意识不强,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保障存在薄弱环节。
二、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和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职业健康保护行动,落实“防、治、管、教、建”五字策略,强化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劳动者个人四方责任,进一步夯实职业健康工作基础,全面提升职业健康工作质量和水平。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强化职业病危害源头防控,督促和引导用人单位采取工程技术和管理等措施,不断改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提升工程防护、监测评估、健康监护和诊断救治能力。
坚持突出重点,精准防控。聚焦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重点行业领域,突出重点行业及中小微型企业,突出粉尘、毒物、噪声、辐射、布鲁氏菌等重点职业病危害治理及防护,突出农民工群体等重点人群。继续深化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持续推进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强化职业病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估,实现精准防控。
坚持改革创新,综合施策。深化法定职业病防控,开展工作相关疾病预防,推进职业人群健康促进,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信用等政策工具,健全工作机制,为职业健康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坚持依法防治,落实责任。全面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监管和群众性监督队伍建设,提升监管执法和群众性监督能力。落实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和劳动者个人责任,合力推进职业健康工作。
到2025年,职业健康预防和治理体系更加完善,职业病危害状况明显好转,工作场所劳动条件不断改善,劳动用工和劳动工时管理进一步规范,尘肺病等重点职业病得到有效控制,职业健康服务能力和保障水平不断提升,全社会职业健康意识和监督意识显著增强,劳动者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
哈尔滨市职业病防治“十四五”期间发展主要指标
指标名称 | 目标值 | |
(1) | 工伤保险参保人数 | 稳步提升 |
(2) | 工业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 | ≥90% |
(3)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 | ≥85% |
(4) | 非医疗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 | ≥90% |
(5) | 重点人群职业健康知识知晓率 | ≥85% |
(6) | 尘肺病患者集中乡镇(社区)康复服务覆盖率 | ≥90% |
(7) | 职业卫生违法案件查处率 | 100% |
(8) | 至少确定1家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 | 100% |
(9) | 区、县(市)至少确定1家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 100% |
三、主要任务
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广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引导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进行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严格源头控制,掌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强化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培训等制度。以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和辐射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为重点,持续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专项治理。开展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帮扶工作,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改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健全职业危害等科学宣教和防控制度。加强职业活动中新兴危害的辨识评估和防控,开展工作压力、肌肉骨骼系统疾患等防治工作。
专栏1 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行动 |
行动目标:在矿山、建材、冶金、化工、建筑等重点行业领域开展职业健康帮扶行动,推动中小微型企业规范职业健康管理,逐步提升职业健康管理水平。 行动内容: 1.以防治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和职业性布鲁氏菌病危害等为重点,开展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活动。 2.探索中小微型企业帮扶模式,总结帮扶中小微型企业的有效做法,如: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托管式服务,以“企业+托管服务单位+卫生监管部门”的联动方式开展职业健康管理和监督执法工作,通过“一企一策”方案帮扶企业;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中小微型企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或聘请专家团队、技术支撑机构对企业进行精准指导和定点帮扶等。 预期产出:充分利用国家开发的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管理辅助工具,总结推广中小微型企业帮扶经验和模式,提升中小微型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 |
建立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的监管机制,推进分类分级监督执法,探索建立互联网+监督执法、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的监管模式,加大职业健康监督执法力度。加强职业病危害申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和职业健康检查等重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加强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工伤保险等监督管理。继续在重点行业中推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认真履行防治责任。落实平安中国建设要求,加强工矿商贸、建筑施工、核与辐射等行业领域安全监管,统筹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督促指导中央企业率先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善职业健康不良信用记录及失信惩戒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监督,提升监管和执法监督效能。
按照监管任务与监管力量相匹配的原则,加强职业卫生执法队伍、执法协管人员和群众性监督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和交通工具。开展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监督队伍“提高能力素质、提升执法水平”行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查处职业健康领域存在的违法行为,保障劳动者健康与生命安全。
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机构、职业(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执法,督促其规范开展职业健康技术服务工作,履行职业病报告、建设项目职业(放射)卫生评价项目网上公示与职业健康信息报送等职责。
(三)强化救治措施,提升职业病患者保障水平。
按照“省市诊断、省市县救治、基层康复”的原则,依托现有的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健全职业病诊断救治康复网络,规范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建立职业病救治专家队伍,加强临床诊疗康复能力建设,提升职业病救治和康复水平。持续实施尘肺病等重点职业病工伤保险扩面专项行动,探索建立工作相关疾病多元化筹资保障体系,逐步将相关职业人群纳入保障范畴,做好各项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按规定做好相应保障工作。实施尘肺病筛查与随访,加强尘肺病等患者的救治救助,推进医疗、医保、医药联动。落实属地责任,对无法明确责任主体的尘肺病患者,依法开展法律援助,按规定落实医疗救治、生活救助等政策,减轻患者医疗与生活负担。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患者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按规定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四)加强职业病危害风险监测,推进职业健康风险管控。
规范开展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重点职业病监测,加强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完善监测政策和监测体系,扩大监测范围,开展风险评估,提高预警能力。
健全以职业病监测评估、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职业病诊断救治为主体的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主干,完善“省、市、县”三级职业病监测评估技术支撑网络。充分利用卫生健康系统内外技术资源,构建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技术支撑网络。充分发挥职业病专科医院、综合医院的作用,构建“省—市”并向重点县区、乡镇延伸的职业病诊断救治技术支撑网络。推进各级各类技术支撑机构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人才队伍和信息化等建设,强化质量控制,提升技术支撑能力。充分发挥省级专家作用,加大职业健康检测评价、工程防护、诊断救治等技术人才培养力度。
专栏2 哈尔滨市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
建设目标:加快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健全完善省、市、县三级并向乡镇延伸的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 建设内容: 1.依托现有医疗卫生机构,提升市、区县(市)职业病防治机构的预防控制、诊断治疗和康复能力。 2.加强市、区县(市)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机构监测与风险评估能力建设,提升市级公立职业病诊断机构和县区级公立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 预期产出:职业病监测评估、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职业病诊断救治三大技术支撑网络基本建成,技术支撑能力进一步提升,达到《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职健发〔2020〕5号)要求。 |
与省职业病防治信息平台完成对接,配合职业健康信息化建设,实现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报告、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应急救援等信息的互联互通。加强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税务、市场监管、医保等部门间信息共享,推动实现职业健康相关信息的协调联动。按照便民利企、优化服务的要求,大力实施“互联网+职业健康服务”。规范职业健康信息管理,保障数据安全。强化数据统计与分析,充分发挥数据在职业健康监管决策中的作用。
持续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等活动,广泛深入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健康知识,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关注职业健康的文化氛围,不断提高全民职业健康素养,促进广大劳动者提高职业病防治意识,合理保障自身职业健康权益。推进将职业健康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组织开展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机构和学校等活动,普及职业健康知识,倡导健康工作方式。推动建立职业健康科普示范基地和科普知识库。实施职业健康培训工程,加强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做好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全员培训。推动有条件的地区或用人单位建设职业健康体验场馆,不断提升重点人群职业健康知识知晓率,促进实现将职业危害防护知识、技能培训测试达标情况,作为接触有害因素人员准入和上岗重要指标的目标。
把健康企业纳入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的总体部署,大力推进健康企业建设。鼓励用人单位建立完善与劳动者健康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建设整洁卫生、绿色环保的健康环境,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完善职业健康监护、传染病和慢病防控、心理健康辅导等健康服务,营造积极向上、和谐包容的健康文化,建成一批“健康企业”。鼓励矿山、冶金、化工、建材、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环境卫生管理等行业和医疗卫生、学校等单位,开展“职业健康达人”评定活动,进行重点人群职业健康素养监测与干预,有效提升劳动者健康意识和健康素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各区县(市)、各相关部门要把职业健康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民生工程,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工作目标,实施职业病防治规划。充分发挥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卫生健康、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国资委、市场监管、医疗保障、总工会等部门要严格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履行法定职责,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畅通部门间信息渠道及信息共享,建立联合执法和群众性监督等工作机制,加强联防联控,形成职责明确、齐抓共管的工作体系。
(二)强化政策融合,加强交流合作。各区县(市)、各相关部门要将职业健康融入相关政策,在“健康哈尔滨”框架下统筹推进实施。把职业健康工作纳入深化医疗改革、全民健康保障工程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等工作,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协同推进和实施。综合运用金融、税收、保险等政策措施,在项目核准、政策支持、资金保障和费率浮动等方面,调动用人单位做好职业健康工作的积极性。要立足我市职业健康工作需求,加强同先进地区、省职业病防治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技术支撑保障和科技引领作用,积极开展区域性职业病防治的技术和经验交流,切实提升我市职业健康工作整体水平。
(三)做好经费保障,强化评估考核。各区县(市)、各相关部门要强化职业健康经费保障,建立多元化的防治资金筹措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职业病防治领域。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主要任务和重大工程按计划顺利完成。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健康哈尔滨行动”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做好省职业病防治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2023年和2025年对开展规划实施情况专项督查、考核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