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现将《安徽省长江禁捕退捕渔民安置保障集中攻坚专项工作
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8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安徽省长江禁捕退捕渔民安置保障
集中攻坚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长江禁捕和渔民安置保障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长江禁捕退捕渔民安置保障集中攻坚专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35号)等文件精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安徽段)禁捕退捕有关工作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20〕17号)要求,现就集中开展退捕渔民安置保障攻坚专项工作,切实保障退捕渔民就业和生活,让广大渔民愿意上岸、上得了岸,上岸后能够稳得住、能致富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及我省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根据退捕渔民年龄结构、受教育程度、技能水平等情况,制定针对性转产转业安置方案,精准施策,切实帮助退捕渔民尽快实现就业创业,确保退捕渔民上岸就业有出路、长远生计有保障,做到应保尽保、不落一人、转产转业安置到位,为推进长江大保护、推动绿色循环低碳产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举措
(一)发展产业扶持一批。依托沿江沿湖资源生态优势,发挥退捕渔民水产捕捞等技术专长,大力发展稻鱼综合种养、池塘养鱼、水产品加工、休闲渔业等涉渔产业,增加产业就业空间。同时,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探索支持成立组织化的资源养护公司,吸纳退捕渔民参加公益项目,在适宜的湖区库区统一开展生态保护修复,吸纳退捕渔民参与资源养护,实现退捕安置与资源养护双赢。支持生态友好型、劳动密集型企业在退捕渔民集中地区设立分散式、家庭作坊式的车间或加工点,吸纳退捕渔民就业。
(二)务工就业安置一批。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帮扶退捕渔民尽快转变思想,尽快适应岸上务工生活。充分发掘农业生产、工程建设、中小微企业吸纳等就近就地就业渠道,鼓励企业适当降低岗位门槛吸纳退捕渔民就业。加大与快递行业、数字经济平台等新就业形态行业企业对接,定向开发一批快递员、外卖骑手等新形态就业岗位吸纳退捕渔民就业。鼓励各地结合特色产业和人力资源优势,打造和推广一批劳务品牌,以劳务品牌带动转移就业。建立健全“政府+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转移就业模式,根据退捕渔民的就业意愿,精准摸清退捕渔民就业需求和人力资源短缺企业用工需求,通过举办退捕渔民专场招聘会、到企业实地参观等形式,实现“送岗位到人、送人到岗位”。
(三)支持创业带动一批。依托长江流域沿岸资源环境优势,优化水产品等传统优势产业发展,围绕“水文章”做好退捕渔民转产转业工作。加强重要渔业文化遗产保护,发掘渔业等领域创业项目,打造渔区创业品牌,支持各地设立一批富有特色的创业孵化基地。对有意愿创业的退捕渔民,开展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和创业服务,提升渔区基础和配套服务能力。协助退捕渔民开设快递代收代寄点、水产贩卖等小店经济项目,落实税费减免、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开发符合退捕渔民需求特点的贷款产品和服务,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权、农村房屋所有权等农村产权纳入融资担保抵押范围,为退捕渔民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细化退捕渔民不良贷款容忍度和授信尽职免责要求,提高基层“敢贷、愿贷”积极性。
(四)技能培训提升一批。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长江流域禁捕退捕渔民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按规定将退捕渔民纳入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范围,比照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享受培训补贴政策。针对有劳动能力和培训意愿的未就业退捕渔民组织免费技能培训,重点开发水产养殖、水产品加工等适合退捕渔民特点的实用技术培训项目,提升就业能力,拓宽就业渠道,帮助他们尽快实现转产就业。联合海事部门举办退捕渔民专场技能培训班,组织有意转产从事船舶驾驶、水上运输等职业的退捕渔民集中培训。结合实际放宽培训理论考核要求,争取每位有培训意愿的退捕渔民都能掌握一门实用技能。退捕渔民专项职业技能培训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就业服务助力一批。对有转产就业意愿的退捕渔民,至少提供1次政策宣讲、1次就业指导、1次职业培训和3次职业介绍。在退捕渔民较多的地区,集中开展专项招聘活动或定向招工工作,促进供需精准对接,主动发放就业服务清单和就业政策明白纸。对有转产就业意愿的退捕渔民,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等“三位一体”的服务,精准匹配贫困劳动者就业需求清单和企业岗位需求清单,着力提升劳务协作的组织化程度和就业质量,加大岗位推送、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力度,帮助他们尽快实现转产就业。
(六)公益岗位保障一批。对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退捕渔民提供“一对一”的援助服务和针对性政策帮扶,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统筹退捕渔民安置工作和禁捕监管任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方式,吸纳退捕渔民就业。针对性开发保洁保绿等城乡公益性岗位,安置年龄较大、文化程度较低通过市场无法就业的退捕渔民,实现就业增收。各级人社、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要不断提高公益性岗位兜底的针对性和上岗率,让更多退捕渔民“能上岗、愿上岗、上好岗”。
(七)社会保障兜底一批。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养老金条件的,要核查参保情况,及时兑现社保待遇。优化社保经办服务,及时引导退捕渔民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2020年12月31日前,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退捕渔船管理信息系统内且符合参加城乡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退捕渔民要做到应保尽保。对于生活特别困难、患有重大疾病、无就业能力的退捕渔民,各级民政部门要将其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
三、扶持政策
(一)支持吸纳就业政策。对中小微企业、就业车间、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经营主体吸纳退捕渔民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其中吸纳就业困难退捕渔民就业的,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对吸纳退捕渔民就业人数较多、成效好的经营主体,各地可通过统筹使用过渡期补助资金、地方自有财力等渠道资金再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二)支持转移就业政策。劳动年龄内的退捕渔民与小微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退捕渔民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街道社区、行政村等,组织退捕渔民外出务工就业,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或签订6个月以上劳务协议、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的,根据转移就业人数,由输出地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300-500元的标准给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街道社区、行政村等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跨地区就业(原则上应为跨县级以上统筹地区)的退捕渔民,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或签订6个月以上劳务协议、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的,给予300-600元/年的交通费补助。
(三)支持灵活就业政策。鼓励快递行业、外卖企业等数字经济平台企业定向开发一批快递员、外卖骑手等就业岗位,吸纳退捕渔民从事灵活就业。对在数字经济平台企业或政府部门组织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退捕渔民,按规定给予养老保险补贴。对居家就业的退捕渔民和组织退捕渔民居家就业的单位或实体,由就业补助资金分别给予1000-2000元/年就业补助。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且处于失业状态的退捕渔民可在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2000元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
(四)支持转产转业政策。支持各地统筹内湖等水面资源,优先用于支持退捕渔民水产养殖等创业。对退捕渔民建设的渔业健康养殖基地、优质淡水产品生产基地、水产品加工产业集群,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户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基地补贴。支持退捕渔民以开设快递代收代寄点等小店经济项目创业。对退捕渔民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按照5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符合退捕渔民需求特点的创业担保贷款产品和服务,并按规定给予贴息。对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退捕渔民申请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逐步降低或免除退捕渔民创业贷款反担保要求。
(五)支持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将退捕渔民纳入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行动范畴,在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费补贴(含交通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建档立卡贫困户政策给予以工代训补贴。职业技能培训具体补贴政策另行制定。
(六)支持退捕渔民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将退捕渔民家庭高校毕业生纳入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助创业补贴发放范围,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次性1500元求职创业补贴。对未就业的退捕渔民家庭高校毕业生,根据实际情况和就业意愿,按照特事特议的办法优先安排基层特岗或就业见习岗位、进行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确保退捕渔民家庭未就业毕业生动态清零。
(七)支持兜底就业政策。将退捕之日起6个月及以上未就业的大龄退捕渔民(男年满54周岁、女年满44周岁)直接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对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未就业的退捕渔民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结合退捕渔民特长特点,会同渔业等部门开发一批禁捕巡逻、护鱼、护河等公益性岗位;人社部门要结合工作需要,开发一批公共环境卫生、就业协理、保洁、保绿、保安等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用人单位应根据公益性岗位工作强度、工作时长等,依法按月足额支付退捕渔民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退捕渔民,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退捕渔民岗位补贴。各地要结合疫情防控等需要,针对性开发一批保洁卫生、防疫消杀、巡查值守等临时性公益性岗位,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每月不高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50%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高不超过6个月。对岗位开发单位或实体给予就业奖励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统筹各项资金提高补贴标准。
(八)支持参加城乡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对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退捕渔船管理信息系统内且按规定参加城乡基本养老保险的退捕渔民,可给予参保补贴。未满60周岁退捕渔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补助,可逐年计入个人账户,不给予政府缴费补贴;年满60周岁的退捕渔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补贴一次性记入个人帐户。退捕渔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补贴凭缴费凭证领取,与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对人户分离的退捕渔民,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退捕渔船渔民信息建档立卡有关事项的函》(长渔函字﹝2020﹞64号)要求,在退捕渔民户籍地办理参保手续,落实参保补贴政策。养老保险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九)资金支持渠道。对16-59周岁、有劳动能力退捕渔民的就业创业补贴,按照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对60周岁及以上退捕渔民,支持有条件的地方通过统筹过渡期补助资金、地方自有财力等渠道给予适当补助,扶持更多退捕渔民稳定转产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生活费补贴(含交通费)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退捕渔民参加城乡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资金由市县统筹自有财力、中央和省级禁捕退捕过渡期补助、一次性补助结余部分等资金解决。
四、组织保障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的重大决策,抓好退捕渔民安置保障是做好禁捕工作的根本所在。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把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按照当地党委的政府部署安排,立足职责、密切配合,全面抓好落实。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靠前指挥,定期研究调度,开展集中攻坚,确保领导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
(二)组建工作专班,明确职责分工。各有关市、县要依托长江禁捕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发改、民政、财政等参加的安置保障专项工作组,主要负责指导和推动退捕渔民转产就业安置及社会保障各项政策的落实,财政资金的统筹安排和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要建立就业、培训、养老、农保、信息等相关业务领域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专人专责,形成推动工作合力。
(三)落实包保制度,压实工作责任。省直有关单位要结合工作需要建立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包保制度,协调解决包保地区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和实际困难。各有关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领导班子成员包保重点县、乡镇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制度,定期对包保地区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推进和政策落实进行调研督导。
(四)夯实工作基础,做好信息衔接。退捕渔船渔民建档立卡“回头看”结束后,农业农村部门要将锁定的退捕渔民信息提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实名制动态帮扶信息系统。各有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数据比对、实地走访、电话抽查等方式,抓紧对退捕渔民信息进行核实校验,有错项漏项的,及时补充完善,录入信息系统并动态更新安置信息,做到应登尽登、不落一人。
(五)制定攻坚方案,细化政策措施。各有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本地区退捕渔民数量、分布、年龄结构、技能水平,会同发改、民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制定有针对性的安置保障攻坚方案。攻坚方案要以2020年底为完成节点,明确退捕渔民调查摸底、分类帮扶、培训服务、就业创业、社会保障、资金补助等内容,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要求。要倒排工期、挂图作战,分解任务、传导压力、狠抓落实,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六)完善调度机制,按时反馈情况。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周调度制度,重点调度退捕渔民安置工作进展、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部署推动安置保障工作情况、推动安置保障工作经验做法和问题建议,并通过实名制动态帮扶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安置进度,对工作进展慢的地区、部门要进行通报。各地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及时反馈工作进展、典型经验做法等相关情况。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业失业处 肖 雨 (0551)62653523
省发展改革委就业消费处 王 辉(0551)62602834
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 李 池(0551)65606280
省财政厅社保处 吴昌好(0551)68150460
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局 章 军(0551)62642731